窃书算不算偷?聊古代书籍的版权保护,谈为何著作权的法律发展慢

窃书算不算偷?聊古代书籍的版权保护,谈为何著作权的法律发展慢

在鲁迅的《孔乙己》中有这么一个片段“孔乙己涨红了脸,额上的青筋条条绽出,争辩道,“窃书不能算偷……窃书!……读书人的事,能算偷么?”。读过这本书的人或许在这个窃书算不算偷的论点上自己早已有了一个标准,但是个人标准无法决定大众意识。

从古至今中国人就对偷、抢之类的事件深恶痛绝,在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律法《法经》的出现为人们树立了一个“法律”观念,同时也为后来的人们提供了一个参考蓝本。而在书籍版权保护中,古代第一部律法的出现就为其提供了参考借鉴作用。

一、中国第一部律法的诞生

中国战国时期各个诸侯国的较量逐渐进入了白热化,互相之间的征伐也不断加剧。而在军事战争之外各个诸侯国也在不同的领域进行着较量与改革发展,希望自己国家在未来的发展与改革中变的比其他诸侯国强大,进而统一中原。

因此在这种环境下中国也由此发生

过百家争鸣的现象,各种英雄豪杰层出不穷,而他们也在不断游说诸侯国的国君采用自己的治国理论,在此也就直接导致中国第一部律法《法经》的出现。

1、法经的诞生

公元前407年李悝在魏国的魏文侯支持下进行了变法,推行新政,而这其中的变法成果便是《法经》的出现。《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律法,其中分别写有《盗》、《贼》、《网》、《捕》、《杂》、《具》六篇,每一篇章皆规定了对个人利益及所有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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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法经》的前四篇为正律,主要是治盗贼。

《盗》法中是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规定,而《贼》法是防止叛逆、杀伤,保护个人人身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法规。《囚》是关于审判与断狱的法律法规,《捕》是针对犯罪有严重罪行的人进行追捕的法律法规,《杂》是对进行狡诈,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处罚的法律法规,《具》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刑事事件法律原则的规定

2、法经的影响

《法经》产生于战国初期的变法,正是中国由奴隶制社会向农奴制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深远的讲,《法经》的出现奠定了当时诸侯国法律改革,从而直接过度到了封建时期。更是为后来的各朝提供了一个参考蓝本,虽然如今已经失传,但却不能否认《法经》出现的意义及存在。

《法经》的产生是在总结前人的经验基础上,在立法精神、法典体例及立法技术等方面开创了中华法系的先河,同时作为历史上第一部系统、完整的封建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并对后世有深远的影响,可以说是被当做第一本参考文献。比如秦朝变法的商鞅在创造《秦律》前变以《法经》为参考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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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说到中国的一部律法的出现,但是其中却并没有写到关于版权保护的任何说明,只是有盗窃相关的规定,所以我们可以看出在当时《法经》的出现只是在处于启蒙阶段的人们为社会发展完善而立下的法典。而在后世朝代中都有很大影响,直到宋朝才慢慢形成对版权保护的一种法律。

历史上的宋朝是重文轻武的国家,这种上至皇帝下到黎民都爱好着文学,推崇者文学的发展,陈寅恪说过一句话:“华夏民族之文化,历数千年之演进,造极于赵宋。”也是表明宋朝是文化高度发展的朝代,而政府的一些政策及对教育的重视与文学、印刷上的改革,都直接导致出版业也在蓬勃发展,出现了京、浙、蜀、闽四大中心。

出版业的兴盛也是导致除了印刷书本,甚至还有字画、导游图、纸币等,这样也直接促使了大量的书籍文学作品。同时也直接造成了盗版作品兴盛,受到影响的便有苏轼、朱熹。为此宋朝专门出示了“檄文”,其中说到“右令出榜衢婺州雕书籍去处张挂晓示,各令知悉。如有似此之人,仰经所属陈告,追究毁版施行……

福建路转运司状,乞给榜约束所属,不得翻开上件书版,并同前式,更不再录白”,这条公文的出现也就是当时宋朝对版权保护的条文。同时也反映出了在当时便有了对自己版权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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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出版业的发展滋生了大量的印刷商户,而苏轼、朱熹类名人名士书写的作品便成了奸商关注的对象。谈起苏轼我们都不由得伸出大拇指称其为大文豪,而苏轼写的诗在当时也是人人皆知风行一时。但就是因为这样的名气,在当时苏轼的作品尚未自己出过文集,但是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关于苏轼的诗集文集便有几十种。

相比苏轼,大儒朱熹更是凄惨。在当时朱熹的作品基本是自印自销,而在那时朱熹写有一本《论孟精义》,但刚一发布没多久便出现了盗版。看到此朱熹也不免有些气恼并与吕祖谦说到让其帮忙想想办法,并自嘲说到““此举殊觉可笑,然为贫谋食,不免至此,意亦可谅也。”

三、窃书反映出的问题

1、窃书的不同

上文讲到鲁迅先生《孔乙己》中的片段,在这里面我们应分为是偷的是书籍还是偷的书的版权,在这两种里面我们定义出那个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偷书。

《孔乙己》中的窃书是属于盗窃书籍本身这件物品,因此我们不能直接将其定为“偷”,虽然也属于偷但是本质上却不能相提并论。而另一种是侵犯了书籍版权的盗窃,这才是真正意思上的“偷”,把别人创造的东西改为自己的属下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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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谈到宋代出现的版权保护中我们看到了窃书后对受害者的影响,使侵犯者承担的责任。而盗版方式却有很多种,第一种是直接把原稿盗印,在不征得作者同意后盗印出售。但这种盗印却并没有侵犯版权,只是印刷出售,其名还保存作者名字及原稿。而第二种是在没有得到作者允许下翻印翻刻,其多数体现在著名的名人大家的作品上,而当今的传世书籍也多大都是翻刻本。

说到自己作品被盗的作者,就不得不说被盗第一人李靓,他的作品中有百余篇作品被盗刻,并再谈到这个问题时他在《皇类稿序》中说到“心常恶之,而未能正。”,由此可见当时社会状况下人们对盗版行为是“厌恶”的态度。

而同与李靓属于被害者的苏轼、朱熹在谈到这个问题也是“欲毁其板,追毁盗版作品”。但是要杜绝盗版的发生却并不是在作者本人与出版社的共同努力下,而是在于官府的行动与支持。为此不难看出在当时对版权维护意识相对薄弱的宋朝能有人维护版权已经是很难得了。

意识到版权重要性并立下法律的朝代是在近代的“清朝”,但确实在西方国家入侵的情况下出现的。由此能看出古代我们国家虽然有过很多关于著作权的案件发生但在著作权、版权的这些维护上各朝却并没有相应法律,所以能想到我们古代并不存在这类维权意识,仅有的也只是个人所体现的。

在我国历史上关于著作权法的相关法律始自于1910年的《大清著作权律》,可其历史却不足百年。但却是第一部关于著作权的法律,与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律法《法经》的出现整整相差了千年。而在西方历史上关于版权的法律维护出现在1710年《安娜法》,所以不难看出在版权的法律维护上我们中国人确实发展缓慢。

窃书算不算偷?聊古代书籍的版权保护,谈为何著作权的法律发展慢

或许中国历史上的朝代法律法规大多都是为了维护自己统治而制定了,因此导致在维护百姓权益时国家官府并不上心。只要保证自己统治内的社会稳定、思想上的控制,其他的权益我干嘛要用呢?若是真的是这样的想法,那也可以看出我国古代关于著作权的法律法规为什么发展这么慢了。

结论:

关于窃书算不算偷及论述古代版权保护这个话题上笔者相信已经有很多的学者在研究讨论了。在这这篇文章时笔者查阅相关文献也了解到中国历史上并非没有出现过维护版权的事件,虽然宋朝时文化的高度发展滋生了盗版行业的出现,但确在某种程度上也极大的增加了人们对版权的维护意识。

而同时也让更多的经典著作流传于世,若非没有这盗版的翻刻翻印,我们也看不到这些大量的经典著作,但笔者并不提倡盗版,我们应该保持有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注重个人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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