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業主瞞著租戶賣房,租戶能否撤銷買賣合同?

摘要

房屋出租期間,業主未告知租戶私自售房,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作為業主賣房前要做好那些準備?才能保障不會因租賃,使交易過程多生波折?

而購買有租戶的房屋,買方又該如何防範風險?


「以案說法」業主瞞著租戶賣房,租戶能否撤銷買賣合同?


案例

2010年,業主小薇與租戶小王簽訂租賃合同,租期到2017年11月底

2016年9月,小薇在中介掛牌出售該房屋,售價520萬。

2016年10月,小薇與購房人小顧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最終成交價格455萬。

2016年11月,涉案房屋過戶到小顧名下,與小薇約定2017年1月1日前交房。

臨近交房日期,租戶小王得知此事,拒絕騰房,以優先購買權被侵犯為由將小薇小顧訴至法院

原告小王稱: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其與小薇的租賃合同至2017年11月30日止,被告小薇未通知自己,私自售賣房屋,且小顧明知房屋內有租戶仍然購買,雙方屬於惡意串通,侵害其優先購買權。

因此請求法院判決:

1、原告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涉案房產;

2、撤銷兩被告間的房屋買賣合同;

3、二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小薇辯稱:

房屋出售信息在網上是公開的,因此原告對此事知情;

根據民法總則及合同法相關規定,只有合同因重大誤解、欺詐、脅迫而違反真實意願訂立,或訂立時顯失公平的,合同的利益受損方才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二被告間的房屋買賣合同,不存在可撤銷情形,合法有效;且原告不是買賣合同相對人,無權要求撤銷。

被告小顧辯稱: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經辦理登記手續,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小顧表示,其在網上看到賣房信息後,向業主支付了合理對價,辦理了過戶,購買過程中不存在惡意或者重大過失。

自己隨知曉房屋在出租,但業主明確告知,其與原告間為無固定期限租賃,即將到期,且原告拒絕購買該房屋。

對此,小顧提供了與小薇的電話錄音作為證據。

故小顧認為,自己對原告有優先購買權一事不知情,屬於善意第三人,原告無權在主張優先購買該房屋。

法院判決

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建議

一、出售尚在租賃期間內的房屋,作為業主下列準備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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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作為買方,也要注意:

「以案說法」業主瞞著租戶賣房,租戶能否撤銷買賣合同?


綜上所述,想避免糾紛,一定要做到:

1、合同中如實填寫租賃情況;

2、簽約前業主與租戶溝通,簽署放棄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聲明;

如租戶不籤,則發送行使優先購買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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