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成员集体辞职,物业到期,社区一纸通告物业继续代管小区,业主有义务履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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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我们小区的情况非常相似。尽管我们现在也没有尘埃落定,但街道越殂代疱的指定物业是绝对违法。

物业公司的选聘和小区公共事务的最高决策机构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只是代表业主大会履行日常事务,业委会塌方式的腐败和辞职,都不能够成为街道或居委会代替业主大会行使业主权利的借口。

建议向上一级纪委监察委反映情况,制止街道的乱作为行为,尽快重新选举业委会,由新业委会发起诉讼,向上一届业委会追缴公共损失并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文件可参考: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刑法等


踏山望海PPO


社区真是闲得没事干,给自己找麻烦。

业委会辞职,物业到期,小区还要不要物业服务?

如果社区不干预,大概率会出现两种结果。

一种是物业主动撤出,另一种是物业继续服务。

物业撤出的,按现行的法规,街道有权力指定应急物业,提供基本的服务,相关费用由业主承担,街道也可以授权社区指定。又回到了社区的一纸通知上,业主难道因此就可以不交物业费了吗,法院不会支持业主。

物业继续服务的,司法上会以事实服务判决,以延续原来的物业服务合同为准。社区不贴通知,也是现在物业继续事实服务的结果。

从政府的角度来说,不会任由小区乱作一团,相信多数业主也不能接受小区没有物业服务的结果。

所以,社区发不发这个通知,都会回到这条路上。社区真是闲的,因此还遭到业主的质疑,工作这么主动干嘛?

其实,大家不必纠结于社区发的这个通知。

如果不愿意交物业费,不用拿这个通知说事儿。

如果双过半业主同意,小区不再需要物业管理,拿着业主表决的结果,并承诺全体业主愿意承担这种后果、不会去找政府等的声明,提交给街道和社区,相信他们会撤回所发的这个通知,并劝物业公司撤离。

如果做不到不要物业的业主大会决议,就请踏踏实实的,重新选举成立业委会,由业委会组织全体业主表决,决定是否解聘现物业、选聘新物业。

如果成立不了业委会,可以向街道和社区建议,重新与现物业完善合同,提交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按新合同执行小区的物业管理事项。


姜姜聊物业


小区业委会集体辞职。然后物业到期,社区才一纸通告原物业继续代管小区。是代管。

那么我我问一下,在这样的情况下,你们在质疑社区这个决定的时候,你们希望社区怎么做呢?

1、解聘这个物业公司?

咱们先不说,小区物业公司在没有经过业委会和业主大会投票决议且授权的时候,在没有确实证据证明物业无作为的情况下,社区没有权利解聘原物业公司。咱们先来个假设,假设解聘了原物业公司。那么这个小区怎么办呢?水电维修谁处理?小区公共卫生谁打扫?谁处理?小区绿化、设备维修维护谁处理?

2、社区临时接管小区?

咱们不要动不动就说社区临时管理小区,如果是乡镇还可以,现代的城市,小区人口众多,社区管理的小区也众多。你们没从事过物业和社区的不知道,这些活,社区干不了,也忙不过来。现在的社区,光是他们自己的活都忙的不可开交。

3、由原来的物业临时接管现在的小区。

由原来的物业临时接管,这样不至于让小区进入无人管理,遇到事情无人处理的混乱局面。

然后再由小区业主先筹备人手,组成小区业委会筹备小组,筹备自己小区业主大会选举出新的业委会成员。然后再由业主大会投票决议是解聘原物业公司,还是继续聘用原物业公司。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是决定解聘原物业公司,那么自己小区也有时间招聘新的物业公司,然后新老物业公司交接完成后,原物业公司离开先小区。这样的情况下,小区才不会导致无人管理而不方便。

最后在说一下,只有经过业主大会投票决议通过,并且授权之下解聘物业费公司,社区才能让这个物业公司在规定日期进行具体交接之后离开这个小区。像问题中所说的,业委会成员都已经集体辞职了,也没有召开业主大会集体投票授权的情况下,社区也没有权利说解聘原物业公司就能解聘原物业公司的权利。否则,如果社区能有不经过业主大会决议就能随意解聘小区物业公司的权利的话,也不一定就是好事。

所以,我觉得,现在关键是你们要在这个期间,赶紧组织召开自己的业主大会,选举出自己小区新的业主委员会成员,然后再由业主大会共同探讨自己小区的管理模式。


天空散云


这个问题凸显出的是:社区居委会在介入协调小区物业管理纠纷及公共事务中的尴尬境地。


按题主描述,你小区业委会因工程中的弄虚作假而集体辞职,物业公司合同业已到期。

在这种较为特殊情况下,社区居委会介入并代行业委会职责是有法律依据的。


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八条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委会或业委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委会产生之前,可由物业所在地的居委会在街道办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委会的职责。


现在的问题是,小区业主对于社区的做法较为排斥,而社区居委会的动作也略显违规。

因为通过对上述法条的解读,居委会只是暂为代行业委会的职责。

而选聘物业公司这样的大事,按照物权法第76条规定,是必须召开业主大会并经双过半原则方可决定的。

居委会在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书面征集业主意见的前提下,直接通告决定由原物业继续代管小区,在程序上是有瑕疵的。


那么居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或临时性代管协议),对于该小区业主是否有约束力呢?

换言之,业主以能否以该合同无效作为抗辩而拒交物业费呢?这个事情是有争议的。

最大的争议就在于:居委会是否是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适格主体。


通过实践中的类似案例来看,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也非常谨慎,重点审查下述情况:

1、是否符合《规则》中的上述规定,即该小区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委会或者业委会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2、居委会是否得到了辖区街道办的指定和认可,拥有代为行使该小区业委会的权力。3、居委会在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前,是否征询了该小区业主的意见,并得到了人数及面积双过半的支持率。


因此,你小区现在的状况较为复杂,不好轻易乱下结论。


海风116067626


业主应该履行,不过这和社区一纸通告没啥关系。

业委会集体辞职,物业合同又到期,那在业主大会没有就物业公司选聘作出决定之前,原来的物业公司在小区就形成了事实合同。物业如果照常提供物业服务的话,业主应当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事实上,即便业委会没有集体辞职,如果物业合同到期了,但是业委会在没有召开业主大会就物业选聘的事项作出决定之前,小区原来的物业合同视作延续。

业委会集体辞职后,业委会应当向全体业主进行公告,并将业委会的公章等资料移交给房管部门进行保管。同时,政府部门应当立即组建业委会换届改选小组,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委会。新一届小区业委会产生之后,依据物业合同到期的事实,业委会应当听取业主、居委会、房管部门的意见,立即着手制定物业选聘方案并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由全体业主作出续聘或公开招投标物业公司的决定。在新的物业公司没有选聘产生之前,原来的物业公司应当继续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也应当继续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

业委会集体辞职之后,居委会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也可以代行业委会的职责,但是一般不宜直接由居委会牵头召开业主大会去选聘物业公司。


业委会的正确打开方式


“事实婚姻”是不是受法律的保护?

答案是肯定的。

至于社区组织,则要依法办事,没有必要越俎代庖,因为涉嫌违法,社区是不会这样作为。社区应该帮助业主们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也是有明确的程序规定,需要召开业主大会,需要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参加。参加业主大会的业主们,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投票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由新当选的业主委员会履行自己的职责。

以前,困难的问题在于教育农民。现在城市化了,困难的问题也包括教育业主,积极参与民主生活。事实证明,“事实婚姻”不是长久之计。

我们应该相信群众,我们应该相信党,这是两个基本的原则。


理然张


为什么会出现物业到期,业委会确确集体辞职?我想有两个方面,第一是物业到期,要么续期,要么重新选聘,不管哪一个方面程序都比较复杂,业委会有直接利益,不想担这个责,干脆提前辞职!第二物业不想在小区干了,到期后就走不在续期,业委会重新物色的物业也不愿意入驻小区,只有辞职避免麻烦,把问题交给社区,也避免小区自治,各种杂事摊在业委会上!


xgmtsbw


依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大会应当在物业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决定是否续聘,并书面通知物业公司。物业合同期满,业主大会已经做出不再续聘决定的,物业公司按期撤出,移交相关设施和资料。业主大会做出续聘决定的,重新签订新合同,物业继续服务。合同期满,业主大会没有做出续聘或者不再续聘决定,也没有招聘新的物业的,原合同自动延期到业主大会做出决定三个月后。社区只是将法律规定通告业主,没有做出任何新的决定。


雨轩品茗2


社区不会这么傻的!这是你业主委员会跟物业的关系,社区咋可能插手?除非是物业没有了,业主委员会也找不到新的物业公司,导致小区没人管理,垃圾没有人清理,电梯也停运了等等,业主直接投诉到社区,他们才会暂时管理的,还是依然要去找新物业的,除非是小区真的是声名狼藉了,那就难办了!


belan郑


业主们在对物业有意见时,闹得闹得成立业委会,成立业委会知道了物业怎么难,又想管事又不担责任。这就违背了业委会委员当初当选的初衷,按照现在的业委会成立批准意见单位是街办,当然由街办出公告物业代管。合乎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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