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明知当事人违法仍为其辩护,而不是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移交证据,是不是犯罪?

庭立方


这正是律师的扭曲人生。

1、为了让当事人信任律师,也为了律师更好地了解案件的真相,《律师法》第三十八条已经规定了“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也就是说,法律是许可律师对于知道当事人过去(不是现在或将来)的危害行为,是应当保密的。

2、另一方面,法律也玩了一个把戏,即只有在法院宣判(实质应当是终判)后,当事人才可以叫作罪犯,否则都只能算是嫌疑人。似乎除了法院,大家都不懂法,不晓得这就是犯罪一样。形式大于实质,很搞笑吧。但法律就是如此规定。

3、广义的法律人,是包括律师的,而法律人,自从他们从事这专业学习及从事这专业工作时起,他们有的甚至都曾许下为匡扶正义,为社会公平正义之类的誓言。结果,明知道所谓的嫌疑人坦白的犯罪事实,却不敢维持正义为受害者讨回公道。你说这心理,是如何的扭曲?为了实质意义上的罪犯,他们又是如何的维护犯罪分子的利益而不是维护受害者或社会的公平正义?

所以,做这行的人,都是人精啊。


皇家师爷


其实没有必要说过多的理由,只要能读懂《刑事诉讼法》第48条,一切尽在不言中。

“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及其例外)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此规定表明,除过准备或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之外,律师要对获悉的当事人的其他事项予以保密,注意法条中的“有权”二字。且上述例外只限定在“准备”或”正在”,如果已经实施终了,那么和其他除外的犯罪一样,律师没有必须告知司法机关的义务。

律师是维护当事人诉权的一方,不能扮演警察与国家公诉人的角色,若如此,司法体系中何必设立律师制度?

综上所述,回到本题的设问,除过上述的三种例外情形,律师即使知悉当事人的其他违法犯罪,不告知司法机关是合法的,不存在违法。


鸿儒随笔


律师明知当事人违法仍为其辩护,而不是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移交证据,是不是犯罪?为什么?


本期答主/李辰君(庭立方·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首先,我们要明确犯罪嫌疑人≠“坏人”。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及最后被法院定罪量刑的罪犯,是对身份状态的客观评价,就好比:他做了这件事。


而我们脑海里认知的“坏人”,是对身份状态的规范性评价,就好比:他做了这件坏事。


为什么说他做的是坏事呢?因为这是我们对他的价值评价。


触犯法律的人一定是“坏人”吗?一个挪用公款的人,可能是个孝子,因为挪用的公款用来垫付医药费;一个故意杀人的人,可能是个见义勇为的人,因为他为了保护小女孩免遭性侵,杀死了正在实施奸淫行为的暴徒。

其次,你以为你以为的,就是你以为的?


这里要两说,一是当事人过去违法,二是当事人正在违法。


针对第一种,当事人过去违法,律师还为他辩护是犯罪吗?那么问题来了,你怎么知道当事人过去的行为是违法或犯罪?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法院依法裁决,不得判定任何人有罪。在法院判决出来之前,你凭什么断定他违法或者有罪?我们都无法回到犯罪现场,我们事后通过案卷材料了解的真相,只是法律真相,并不是事实真相,法律真相就会有错误的可能。如果你能回到现场,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具有优先性,必须先满足证人的身份,你就不能作为辩护律师,而只能作为证人进行作证,作为证人,也就不存在辩护一说,所以这是个悖论。

针对第二种,当事人正在违法的情况。《律师法》第三十八条已经规定了“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也就是说律师有保密的义务,只有三种情况除外。所以如果当事人实施的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律师应当保密,注意是“应当”而不是“可以”。换句话说,律师必须保密。

最后,为什么律师不能检举揭发自己的当事人?


有人一定会问,即使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达不到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程度,难道律师不可以揭发他?答案是:不可以。


正是因为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建立的信任,当事人才敢于把生命、自由托付给律师,如果律师可以利用信任检举揭发当事人,这会破坏法律天平应有的平衡,形成对当事人权利的碾压。道德代替不了法律,良知代替不了逻辑,我们不应利用我们的身份优势,占领道德的制高点。


国外法律对医生、律师以及国外的宗教人员是享有作证的身份豁免权的。 日本作家佐佐木大善的《忏悔》一文曾经写到这一点。一个男人到他这个神父面前忏悔。


坦白说自己是一个杀人案中真正的凶手,而该案的嫌疑犯已被逮捕并判处死刑。这位神父朋友也为难了。想来想去,他也决定保持沉默。为了逃避良心的谴责,他又向另一个神父忏悔。


“你还有什么要说的吗?”神父问死囚。


“我没有罪!”死囚叫道。


“这我知道。”神父回答。“你是无辜的,这全国的神父都知道。但是,谁也不能把事情的真相说出来。”


美国的快乐湖沉尸案,律师根据被告提供的信息,找到之前奸杀的两名少女尸体,试图通过提供少女失踪案的信息换取检察官对他的当事人的从轻发落。两位律师在遭到检察官拒绝后,拒绝将少女失踪案的信息透露受害少女家属和警方。其中一位律师被提起刑事指控,理由是他未依法向当局报告知晓的刑事案件信息。最终,一审法院认为律师为当事人保密,是律师和当事人之间信赖的基础,并以此为由驳回指控,判决律师无罪。由此,美国律师协会制定职业规则:律师应当保守委托人的秘密,除非“以阻止委托人实施律师认为有可能导致迫在眉睫的死亡或重大伤害的犯罪行为”。


我们无法铲除这个世界上所有的“坏人”,但这个世界上人人都需要法律的保护。


雨下给富人,也下给穷人;下给义人,也下给不义的人。其实,雨并不公道,因为下落在一个没有公道的世界上。


庭立方


法律和执业纪录要求辩护律师不得泄露,或者说辩护律师向政法机关检举的义务。因为犯罪嫌疑人不知道哪些属于犯罪哪些不是,如果不能豁免律师的检举告知义务,犯罪嫌疑人就无法把事实如实告知辩护律师,由于二者之间的不信任,可能完成辩护律师不能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当然不是所有利益)

换句话说,如果律师因此获罪,也就没有律师这个职业了。

如果律师协助当事人犯罪,是可能构成犯罪的。


金融律师焦跃辉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聂树斌案、呼格吉勒案当时不也是人人喊杀,如果不是“亡者归来”或者“真凶自述”可能永远发现不了杀错了。

如果要求律师作为第二公诉人,实际上就丧失了与当事人的基本信任。如果你是当事人,律师只是公安、检察的“卧底”,你觉的这种律师有没意义。

律师和检察官只是分工不同,律师代表私权,检察官代表公权。通过辩护、公诉使真相尽可能呈现,从这点来说,大家的出发点是一致的。


苏州宣超群律师


辩护权是基本人权,每一个犯罪嫌疑人有权得到辩护。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律师为“坏人”辩护。相对于国家公权力的力量,“坏人”也是弱势的一方,需要通过辩护维护其权益,平衡公权力。刑诉法规定了对律师的豁免权力,除非正在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严重危害人身的犯罪。


法大律师李维


没任何罪,首先,你要知道对方确定有那些证据,你才可以举报,但你要真有,自己就可以拿出来了,不然谁会承认?记住,只要消灭了所有证据没有任何疏漏,做任何犯罪的事情都无罪,只要你能把证据做到天衣无缝,没罪的人也可以被你定为有罪


用户2019320656953


律师要讲求职业操守,除非有杀人爆炸等现实紧迫性的案件,不立即报告就会危机重大生命财产安全情形,其他情况要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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