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律師會見筆錄是否可以給犯罪嫌疑人家屬看

網友:蘇律師您好,請問律師會見筆錄是否可以給犯罪嫌疑人家屬看?

蘇義飛律師:不可以。《(2016年)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律師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職責,不得以下列不正當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四)違反規定披露、散佈不公開審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師在辦案過程中獲悉的有關案件重要信息、證據材料。

第三十九條 律師代理參與訴訟、仲裁或者行政處理活動,應當遵守法庭、仲裁庭紀律和監管場所規定、行政處理規則,不得有下列妨礙、干擾訴訟、仲裁或者行政處理活動正常進行的行為:

(一)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違反有關規定,攜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會見,將通訊工具提供給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傳遞物品、文件;

(二)無正當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參與訴訟,或者違反法庭規則,擅自退庭;

(三)聚眾鬨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否定國家認定的邪教組織的性質,或者有其他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四)故意向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者行政機關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五)法律規定的妨礙、干擾訴訟、仲裁或者行政處理活動正常進行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條 律師對案件公開發表言論,應當依法、客觀、公正、審慎,不得發表、散佈否定憲法確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則和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不得利用網絡、媒體挑動對黨和政府的不滿,發起、參與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或者支持、參與、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不得以歪曲事實真相、明顯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等方式,發表惡意誹謗他人的言論,或者發表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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