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講法」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有什麼法律後果?

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法律後果


「律師講法」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有什麼法律後果?


根據我國居民身份證法釋義 第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的;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

  第三項規定的違法行為是“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是公民依法取得和用來證明自己身份的證件,本法第十五條第三款明確規定,除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情形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為了具體落實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切實保障居民身份證不受非法扣押,本項將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列入違法行為。行為人只要非法扣押了他人居民身份證,即構成違法行為

。所謂“非法扣押”,是指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規定,將他人的居民身份證強行扣留。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行為的主體,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是否屬於“非法”,主要界限是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沒有法定扣押權,沒有法定扣押權的單位和個人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行為都是非法行為;是否屬於“扣押”,主要界限是行為人有沒有采取強制性扣留行為;如果是居民身份證持有人為從事某項活動而自願將自己的居民身份證暫留某處,不屬於非法“扣押”行為。

「律師講法」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有什麼法律後果?


  關於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本條規定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這裡規定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內容:(1)處罰機關是公安機關,其他機關無權處罰。(2)處罰的種類是給予警告和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這裡規定“並處”,是指警告和罰款兩種處罰同時使用,不能只單處其中一種。(3)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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