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妝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我和老伴為了讓女兒婚後過得舒適些,為她買了一套房子,首付款300萬由我們支付,並將房屋登記在了女兒和女婿名下。我們還與女兒女婿簽訂了證明書,明確約定,房屋由我們出資購買,並支付每月2萬元的按揭貸款,房產由女兒女婿共同擁有,我與老伴享有房屋的居住權和處分權,若房屋出售必須經過我們同意。三個月前,女婿向女兒提出離婚,同時要求分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並聲稱我和老伴並未按照約定償還貸款,大部分貸款為婚後共同償還。而我們認為,房屋是我們出資購買,所以不宜將房屋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誰知,女婿不但不同意我們的說法,還表示如果我們不同意分房,他就到法院起訴離婚並要求分割。請問:我和老伴出資購買的房子,難道真要分給女婿一半嗎? 淑琴

淑琴朋友:

你們在女兒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其購買房屋,並登記在他們夫妻名下,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也就是說,在你們沒有明確約定房屋是贈與女兒一人的情況下,你們出資的首付款應當視為對女兒女婿的贈與。至於你們籤的證明書,除非你們能舉證證明貸款不是由夫妻倆歸還,而是由你們支付,否則房屋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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