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離職要合法,小心工資拿不回

勞動者離職走人要提前告知用人單位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小明在試用期期間必須提前3天通知餐館解除勞動合同,不能任性地一走了之,否則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勞動者離職要合法,小心工資拿不回

勞動者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可從工資中扣除賠償費用

依據《廈門市企業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可從勞動者的工資中扣除下列費用:(一)…(二)勞動者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賠償費用,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百分之二十,且扣除後的餘額不得低於本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

小明在餐館工作了23天,提供了正常勞動,餐館應當支付相應勞動報酬,但小明未按法律規定解除雙方勞動合同。如果小明給餐館造成了經濟損失,應當負賠償責任。所以餐館應當將小明的23天工資,扣減造成損失的部分,剩餘的工資仍應發給小明。但扣除部分不能超過月工資的百分之二十,扣除後的餘額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證明,並辦理退工手續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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