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道刑辯團隊:用他人遺忘在ATM中的銀行卡取現,該當何罪?

導讀

在前往銀行ATM機取錢時,發現卡槽內有一張遺忘的銀行卡,一時財迷心竅,將該銀行卡上的現金取出,該行為構成盜竊罪還是信用卡詐騙罪?

案情簡介

被告人鄭某在H市W區郵政儲蓄銀行ATM取錢時,發現張某在ATM機操作交易後未將中國郵政儲蓄卡取出,而該卡已不用輸入密碼即可取錢,遂利用該卡在該ATM機連續取款4次,共計提取現金8000元,儲蓄卡內尚有餘額3044元。案發後,該贓款已追繳併發還張某。

W區檢察院以被告人鄭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向法院提起公訴。經過開庭審理,法院查明事實後,一審法院對檢察院指控的罪名予以糾正,判決被告人鄭某構成盜竊罪。之後W區檢察院向H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最終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允道刑辯團隊:用他人遺忘在ATM中的銀行卡取現,該當何罪?


葉斌律師評析

生活中我們偶爾會碰到這樣的情況,去銀行ATM取錢,發現之前操作過的人把銀行卡遺忘在ATM中,若一時衝動把銀行卡中的錢取出佔為己有,則面臨承擔刑事責任的風險。該行為應定性為盜竊罪還是信用卡詐騙罪,對判處的刑期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下面就對該問題展開分析。

W區檢察院以信用卡詐騙罪起訴,是因為《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以下簡稱《批覆》),該《批覆》認為,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屬於刑法第196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構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首先我們要精確地理解這個《批覆》的本意。該《批覆》所針對的請示問題是,行為人在自動櫃員機上拾得他人已經輸好密碼、仍在操作狀態下的銀行卡,行為人將該銀行卡的密碼修改後,到其他自動櫃員機插入該銀行卡,輸入修改後的密碼後取走了現金。這裡有個關鍵的動作就是修改密碼和輸入密碼。將上述行為定性為信用卡詐騙罪,其實質就是行為人輸入密碼得到了銀行系統的確認,使銀行產生認識錯誤,誤以為是合法持卡人在操作,處分了卡中款項,從而侵犯了銀行管理秩序。故筆者認為該《批覆》僅適用於行為人需要輸入密碼,從而使銀行誤以為是合法持卡人在操作,並進入取錢頁面取走現金的情形。

“冒用型”信用卡詐騙犯罪,行為人的假冒身份行為和使用行為缺一不可。本案中,合法持卡人張某已經輸入了密碼,銀行對其身份完成了驗證。被告人範某不需要通過輸入密碼即可完成取款操作。範某隻有一個使用銀行卡的行為,不存在因輸入銀行卡密碼而導致ATM機程序誤認為其為合法持卡人的情形,客觀上不屬於假冒身份的行為。主觀上鄭某也沒有任何冒充他人的故意,故本案不符合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張某將銀行卡遺忘在ATM機中,根據佔有轉化,該銀行卡由銀行佔有,且銀行卡中的現金由銀行佔有保管。鄭某明知ATM機中的銀行卡為他人遺忘的,仍然從中取現,該行為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且數額較大,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

那麼我們在日常生活中碰到類似的情況,一定要禁得住金錢的誘惑,第一時間聯繫銀行工作人員處理。若觸碰了法律的紅線,一定要積極將錢財歸還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諒解,以爭取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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