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後離職潮來了!收到辭職信後,HR趕緊做好這三件事!送資料

三月已經到來。

根據三茅人力資源網往年的統計,有37.6%的員工選擇在3、4月份跳槽,而看情況而定的則佔27.8%,“金三銀四”是招聘的活躍季,也是企業員工離職高峰期。

受到疫情的影響,今年的“金三銀四”雖然沒有往年那般熱鬧,但是HR依然要做好防備工作。收到員工辭職信以後,除了常規的處理年假、做好離職物品交接、工資處理等之外,還有很多潛在的勞動風險點容易被忽視。

今天小編為大家梳理了與員工離職有關的風險點,希望能幫助大家在工作中減少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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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細審查辭職信上的文字

HR們在查看辭職信時,要快速在腦海中建立一個“連接”,即將文字與法條迅速掛鉤,把員工的離職原因和可適用的解除類型對接起來,比照後在腦海中作出判斷,這真是了無牽掛的離開,還是會有“後招”伺候?

所以,在審查辭職理由要結合上下文再三思量,體察這字句後面隱含的風險。

具體要注意兩個方面:

其一是要明確員工的辭職理由,即需要員工明確究竟具體以何種原因離職,拒絕出現模稜兩可的表述,確保通篇辭職符合客觀實際,不要出現歧義。

比如員工在辭職信中提及解除理由時就四個字“工資原因”,這樣的表述就很容易產生誤讀。

比如有人理解為:員工不滿工資待遇水平;也有人可能理解為:工資未足額支付。

實際上這裡是有風險的,不同的解讀導致的後果是截然不同的。前者可能被認定為個人原因辭職,毋需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後者如果被證實確有相關事實,則有可能被認定為員工屬於被迫解除,員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可以索要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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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活掌握“提前三十天”規定

相信很多HR都遇到過這種情形:員工口頭或書面提出辭職後,急不可待,一分鐘都不想在公司多待,恨不得下一秒就要離開,弄得公司很被動,無人接替崗位不說,實在頭疼極了。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就是法律賦予了員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權利的規定。員工在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後還應繼續工作30天,這樣是便於用人單位及時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確保正常的工作秩序,避免因解除勞動合同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給用人單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但是在員工辦理完相關手續,結清相關事宜,崗位也有人及時接替的情況下,也未嘗不可批准其提前離職,在一定程度上,這樣的靈活操作可以減少用工成本的支出,比如薪酬待遇、社保和住房公積金成本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員工交完申請後就不辭而別,也不辦理相關離職手續,用人單位完全可以記為曠工,按照相應的管理制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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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辭職信的原件,確保籤批流程可控

HR們只要確定員工“離意已決”,最好明確提醒對方,辭職信不能撤回,亦不能修改,防止員工藉故收回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這裡要注意,必須拿到辭職申請書,再啟動離職流程!

一般來說,HR收到辭職信後,人事管理規範的單位都會要求員工再填寫一張離職申請表,然後各部門依次審批簽字,核查有無未結事項,最後由相關上級領導決籤,同意即可辭職。

這裡要注意,HR一定要收好辭職信的原件,而不是看完就退還給對方。

對於辭職申請書原件,小2再次強調:

一定要存好原件!一定要存好原件!一定要存好原件!重要的事情說三遍!

另外,對於籤批程序繁瑣的單位,為避免員工私自複印,用一套離職交接表複印件對付籤批流程,而私下拿走離職交接表原件用來做“其他文章”,在收到表後要好好審查所有的手寫字跡是否為原跡,儘量在一天之內辦完籤批程序,並收回原件。

寫在最後

員工離職的風險點可以說是無處不在了,HR們時刻都在提防著各種各樣的風險隱患,一不留神可能就中招了,不僅僅是經濟賠償,也有可能要吃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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