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涉破产案件问题怎么解?

根据中央、省市委和上级法院部署要求,温州两级法院始终坚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职能履行两手抓、两手硬、两战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为此,温州中院策划推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纠纷问题系列解答。继前两期涉劳动用工、涉建设工程类纠纷问题解答之后,本期继续推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涉破产案件问题解答。

一、人民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开展企业破产案件审查受理工作?


01

区别处理债务人企业提出的破产申请。对与疫情影响无关的债务人企业和疫情发生前生产经营正常债务人企业提出的破产申请,在审查受理的实体和程序要件具体把握上,应当有所区别。

02

严格落实债务人企业异议程序。对疫情发生前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如债权人等主体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落实《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的债务人企业异议程序,债务人企业对破产申请无异议的,在符合破产受理条件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债务人企业对申请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慎审查,尽可能引导申请人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化解纠纷。


二、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如何开展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


01

全面推行破产案件在线审理。充分发挥智慧法院建设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先发优势,综合运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移动微法院、智能送达等平台,全面推行破产案件在线审理,为债权人等提供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降低债权人等主体参与破产程序成本,千方百计降低因人员流动可能增加的疫情风险。

02

破产原因审查认定。对疫情发生前经营状态良好,有持续经营能力,因疫情影响导致现金流紧张、供应链断裂,造成短期资不抵债或者暂时失去清偿能力的企业,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清算的,应对破产原因进行全面、认真审查,确保准确认定破产原因。在办案中应当积极引导债务人通过积极履行债务等途径,鼓励、倡导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协商达成债务清偿和解方案等方式共渡难关。

03

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召开、重整计划提交等的期限顺延。《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召开、重整计划提交等方面的期限规定属于法定期间,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企业等破产案件利害关系主体有证据证明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召开债权人会议、不能按时提交重整计划等,向人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人民法院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04

对1月23日省政府决定启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时尚处于债权申报过程中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在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时,应当充分关注债权人可能受疫情影响无法申报债权的情形,慎重进行破产财产最终分配。以避免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完毕,补充申报的债权人无法获得补充分配。

05

处理重整案件时充分对接政府出台的金融、财政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为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减轻企业负担,中央、省市各级地方政府已经出台一系列有针对性企业减负措施,涉及缓交社会保险和部分税款、贷款适当展期、税收减免、房租减免等方面,在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指导管理人在制定重整计划过程中充分对接政府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最大限度降低破产成本,提升债务人企业的重整价值。


管理人在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过程中,也应当充分关注政府出台的各项企业减负措施,最大限度提高破产案件中债权人的最终清偿率。


三、疫情防控期间,债权人如何申报债权?

疫情防控期间,管理人应当暂停防疫期间现场申报工作。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受疫情影响,管理人可以根据破产案件实际情况,尽量引导债权人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或微信、电子邮件、邮寄的形式申报债权,或报法院同意后依法延长债权申报期限,申报期间延长后应及时协助法院通知已知债权人、发布公告等。债权人确因疫情暂时无法收集申报债权所需证据材料的,管理人可告知其申请延期提交。债权人因疫情原因未能在债权申报期申报债权的,补充申报费用可以酌情减免。


以非现场方式申报债权的,管理人应当核实债权人身份和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并以适当方式确保全程留痕。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管理人在债权申报期届满后,应当及时与各债权人取得联系,向各债权人发布工作进度。


四、疫情防控期间,管理人如何开展接管工作?

疫情防控期间,破产案件管理人应当保持工作状态,确保手机、网络通讯畅通,通过信息化办公方式开展日常工作,与债权人等相关主体进行充分沟通,做好解释和说明工作。


管理人应当严格执行定期工作报告制度和重大突发事项及时报告制度,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对管理人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主动承担防疫职责。


对于已经接管的破产企业,管理人应当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关注政府部门关于疫情防控、复工等政策和通知要求,及时制定并落实企业内部疫情防控方案,定期向法院及相关部门汇报疫情防控情况。管理人应当对接管破产企业有关疫情情况保持高度重视。对有留守人员和聘用人员的,应当按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严格管理,防范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


为减少人员聚集和接触,特殊情况下,破产企业的财产、印章复印件、账簿、文书等资料可以采取全程视频录像、邮寄、转账、电子等形式交付,管理人应当告知破产企业相关义务人妥善保管上述资料及保管不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待疫情解除后,补交原件。管理人无法及时开展现场接管工作的,可经法院同意后延期接管,但应向债务人有关人员释明需履行财产、资料妥善保管等义务及法律责任,要求上述人员做好工作记录并定期报告。全程做好证据保全工作,在疫情解除后对有关存疑事项逐个落实。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管理人应及时向法院报告。


五、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召开债权人会议?

疫情防控期间,确有必要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原则上采取非现场方式召开。


已经公告且即将召开的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配合法院,及时通知、引导债权人使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阿里破产管理平台(钉钉)等网络平台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事先将债权人会议的程序、报告、相关决议事项及表决规则告知债权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决议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采用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管理人应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三日内,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未能按期完成债权申报、审查以及财产调查等工作的,管理人可报法院同意后延期召开债权人会议,但需做好公告和已知债权人的通知工作。


六、人民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开展重整等破产案件审理工作?

01

疫情防控期间,重整投资人招募、重整企业尽职调查等活动客观上受到一些限制,加剧了重整的不确定性。管理人应秉持债务人资产价值最大化原则,加强与债权人、债务人、潜在投资人的联系沟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报请法院同意后适当放宽投资人招募和重整计划草案制定的期限,最大程度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02

对已进入破产程序的生产经营防疫物资的债务人企业,无论是清算还是重整程序,应积极开展协调对接工作,第一时间恢复和维持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经营期间支付的职工工资、为维持正常经营发生的借款等,可依法认定为共益债务随时清偿,最大限度保障防疫物资的生产、供应。

03

在制定重整计划过程中,应结合国家和地方政府已经出台的涉及缓交社会保险和部分税款、职工工资支付、贷款适当展期、税收减免、房租减免等系列企业减负措施,最大限度降低破产成本,提升债务人企业的重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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