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輪“神車”失方向,致人重傷陷圇圄

2019年7月2日,萬某才駕駛無號牌正三輪輕便摩托車沿白雲區合益西街由南往北行駛,與正在路邊由北往南步行的吳某鳳相撞,事故造成吳某鳳受傷(後經檢驗鑑定為重傷)。

經廣州交警調查,萬某才(只持有C1牌駕駛證)在未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無號牌正三輪輕便摩托車,並未按操作規範安全駕駛車輛導致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傷且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涉嫌交通肇事罪。

2019年12月9日,白雲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萬某才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三輪“神車”失方向,致人重傷陷圇圄


對此廣州交警表示,駕駛人在駕駛車輛上路之前首先要核實自己是否具有駕駛相關車輛的資質;駕車上路務必繫緊安全弦,守法出行。此外,相關運輸企業應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加強對末端車輛的管理和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降低交通安全風險。

法律鏈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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