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故犯?河南省石灰窑村毁林建设风电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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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故犯?河南省石灰窑村毁林建设风电项目

近日,媒体人员接到河南省泌阳县泌阳县下碑寺乡群众反映,在下碑寺乡石灰窑村委东棚村民组的国家公益林区,某风电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项目施工造成大面山体破坏、林木被毁,乡政府明知如此,却任其破坏性施工,却无人监管。

3月4日上午,媒体人员驱车赶往碑寺乡石灰窑村委东棚村民组的国家公益林区调查,发现林区 中多处施工现场裸土堆积在外,无任何防尘措施。 山体道路无任何硬化处理,道路尘土遍地。 但凡刮风或者不利的气候条件下,山中尘土飞扬,致使原本优美风景的山中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下雨天山中还会被雨水冲下大量砂石堆积河道当中,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媒体人员就此事咨询了一位法律界人士,这位法律界人士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群众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一直得不到制止,对此事的进展,媒体人员将进一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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