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的信用卡用于日常经营后无力还款,算恶意透支吗?

峩是一个矛盾体


这个问题有普遍性,我是一名创业者,选择回答。

企业主的信用卡用于日常经营后无力还款,算恶意透支吗?肯定回答,不算。

一,什么是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二,什么是非法占有?

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客观上对财物的实际非法控制状态和主观上企图通过危害行为达到对财物实际非法控制的目的而不是要求行为人对财物的永久控制。

三,日常经营

对于企业主用于日常经营后无力还款的,不属于非法占有,只是债务关系,所以,不存在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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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96条第(四)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就属于诈骗。本人对此条款不太认同。本人认为作为法律应本着平等原则,这条款明显不公平,法律不能只是为资本家服务的,而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服务的。本人有以下几点:

一、\t该条上所谓的“非法占有”,什么是非法占有,银行说你非法占有就是非法占有。谁用信用卡都是想还款的,都是由于种种原因而一时还不上。

二、\t银行信用卡的发放就应该对具体人员来发放,有偿还能力的你可以发放,无偿还能力的不应发放,现在的信用卡全民皆发,包括在校学生,试问在校学生是花费时代,没有收益,哪有能力偿还他们的信用卡消费。银行却不管这么多,只想占有市场份额。他们信用卡还不起,就让其家长来偿还,家长不偿还就要告其诈骗,这凭什么?

三、\t准确的说:银行发放信用卡就等同于向该卡持有人借款。该卡持有人由于某种原因一时还不上信用卡或生意失败还不上信用卡,不等于该信用卡持有人为诈骗。银行可以上征信,也可以去法院起诉查封其财产,但不应该属于诈骗。

四、\t若不取消这款恶意透支即诈骗,建议银行在信用卡上特别标注:使用信用卡可能导致犯罪(注:信用卡消费后,经发卡行二次以上催还而还不了的属诈骗行为。)

五、现在所谓的套路贷多数是由于信用卡工作人员崔债和介绍过去而造成的,现在公安打击非法套路贷,本人认为要从根源整治就是取消信用卡透支还不上为诈骗这一条款!

六、在国外,包括中国香港,根本没有所谓的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罪的说法,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权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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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茜尔掌门期货阻击手


无力还款。但是还是尽量要做到不要逾期了。逾期的话征信就会出现问题。还是通过资金周转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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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司法解释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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