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博基尼、蘭博公牛、公牛,你分得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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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原標題:蘭博基尼、蘭博公牛、公牛,你分得清嗎?


蘭博公牛,你知道嗎?


據商標網查詢,有十件“蘭博公牛”相關商標,涵蓋多種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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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申請“蘭博公牛”商標的是2005年7月18日林志誠申請的第35類商標,指定使用在廣告傳播、商業信息代理、人士管理諮詢等方面。目前處於撤銷/無效宣告申請審查中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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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幾件“蘭博公牛”的相關商標,包含最早申請“蘭博公牛”商標的第4785991號“蘭博基尼”商標在內的十件商標,共六件商標處於異議或等待實質審查狀態,四件商標註冊成功。

而筆者在開頭提到的有關第13259906號商標的裁定書,爭議商標第13259906號商標也在註冊成功之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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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關於第13259906號“蘭博公牛LANBOBULL”商標的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中提到,第13259906號“蘭博公牛LANBOBULL”商標由香港吉致品牌策劃有限公司於2013年9月17日提出註冊申請,2015年1月21日獲准註冊,核定使用在第17類塑料管、絕緣材料、農用地膜等商品上。2017年3月27日轉讓至蘭州金海宇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現處於專用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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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查詢,香港吉致品牌策劃有限公司至今已申請252件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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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牛電器的商標分佈


筆者接著去查看了關於第13259906號“蘭博公牛 LANBOBULL”商標的裁定書。

裁定書顯示,公牛集團有限公司於2016年12月29日對蘭州金海宇塑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請的第13259906號“蘭博公牛LANBOBULL”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現已審理終結。

據企查查顯示,關於裁定書所提到的公牛集團有限公司擁有慈溪市公牛電器有限公司(公牛電器公司全稱)的全部股份。公牛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公牛集團有限公司,其在1995年成立的的公牛電器,是國內領先的高檔開關插座、轉換器、家用LED燈的專業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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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商標網查詢,慈溪市公牛電器有限公司共申請561件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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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公牛電器有限公司申請了279件關於“公牛”字樣的相關商標,涵蓋了多種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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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慈溪市公牛電器有限公司於1997年8月1日申請了第一件關於“公牛”字樣的商標,該商標是第1209337號第8類商標。該商標核定使用在鉗、扳手、銼刀、加工螺絲攻的手工具等商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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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公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從1995年5月26日至今現已申請394件商標,其中關於“公牛”字樣的商標現已申請17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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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公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曾用名公牛集團有限公司,在2010年12月22日也申請了6件商標。不過目前都處於等待實質審查的狀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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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蘭博公牛商標無效


據裁定書顯示,公牛電器認為:爭議商標與公牛電器的第6848279號“公牛”商標、第1310066號“公牛 GONGNIU及圖”商標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且公牛電器的第942664號“公牛 GONGNIU及圖”商標經長期使用已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並於2006年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爭議商標構成對該商標的惡意複製和摹仿。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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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48279號“公牛”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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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0066號“公牛 GONGNIU及圖”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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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2664號“公牛 GONGNIU及圖”商標

最終,商評委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附: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全文

關於第13259906號“蘭博公牛LANBOBULL”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324254號

申請人:公牛集團有限公司(原申請人:慈溪市公牛電器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蘭州金海宇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原被申請人:香港吉致品牌策劃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北京一諾順捷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請人於2016年12月29日對第13259906號“蘭博公牛LANBOBULL”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申請人是一家專業生產開關插座、插頭、轉換器等產品的大型民營企業。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第6848279號“公牛”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310066號“公牛 GONGNIU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第942664號“公牛 GONGNIU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經長期使用已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並於2006年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爭議商標構成對該引證商標三的惡意複製和摹仿。被申請人申請註冊爭議商標具有明顯的惡意性,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爭議商標是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其註冊和使用必將會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損害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綜上,依據2013年《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原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光盤):1、申請人營業執照;2、爭議商標及引證商標檔案、申請人國內外商標註冊及保護情況;3、申請人企業構架及文化建設、申請人引證商標使用材料及產品認證;4、申請人所獲榮譽等資料;5、各大報紙對申請人及其品牌報道;6、申請人廣告合同及發票、申請人銷售合同及發票;7、申請人引證商標馳名商標認定證據材料;8、申請人維權的證據;9、入案申請書、關聯關係聲明、公司信息檔案;10、其他證據材料。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引證商標一、二不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亦不構成對申請人引證商標三的複製、摹仿,並存使用不會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被申請人申請註冊爭議商標不存在惡意,沒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更不會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綜上,請求維持爭議商標註冊。


申請人向我局提交了質證意見,堅持其無效宣告理由。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香港吉致品牌策劃有限公司於2013年9月17日提出註冊申請,2015年1月21日獲准註冊,核定使用在第17類塑料管、絕緣材料、農用地膜等商品上。2017年3月27日經我局核准轉讓至蘭州金海宇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現處於專用期內。


2、引證商標一、二、三均早於爭議商標申請日獲准註冊,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在第17類塑料管、非金屬管道接頭、塑料條商品上,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在第17類絕緣材料商品上,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在第9類電器插頭(觸點)、插頭、插座、高低壓開關板商品上,後經轉讓及續展,現均為申請人有效註冊商標。


3、引證商標三曾在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長中民三初字第0425號民事判決書、國家知識產權局商評字[2011]第11191號商標爭議裁定書中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予以保護。


4、在我局審理期間,引證商標一、二經我局核准轉讓予本案申請人,且申請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關聯關係聲明及代理委託書,同意參與本案的審理。


以上有商標檔案及原申請人提交的證據為證。


我局認為,本案中,爭議商標獲准註冊日期早於2019年11月1日,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實體問題應適用2013年《商標法》。本案的相關程序問題仍適用2019年《商標法》。


2013年《商標法》第七條為原則性規定,一般不作為商標評審的直接依據,本案將根據當事人的具體評審理由適用相應的實體條款予以審理。


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塑料管、管道用非金屬接頭、絕緣材料、非金屬製管套、防水包裝物、農用地膜、非金屬製管套筒等全部商品與申請人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塑料管、非金屬管道接頭、塑料條商品、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絕緣材料商品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等方面具有同一性或密切相關;爭議商標主要識別部分(即漢字)“蘭博公牛”完整包含了引證商標一及引證商標二漢字“公牛”,且整體並未形成明顯相區分的特定含義,構成近似標識。加之根據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可知,申請人“公牛”商標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因此,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引證商標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已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鑑於本案已認定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引證商標一、二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的在先商標權利已予以保護,故本案無需再對申請人引證商標三是否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進行認定,即不再適用2013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的相關規定進行審理。


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稱的不良影響是指係爭商標本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會對我國的政治制度、宗教、風俗習慣等產生損害的情形。申請人稱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了上述規定,並以此請求宣告爭議商標註冊無效的主張,因其缺乏事實依據,我局不予支持。


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中“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是指係爭商標註冊人在申請註冊商標的時候,採取了向行政主管機關虛構或者隱瞞事實真相、提交偽造的申請書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以騙取商標註冊的行為,或基於不正當競爭、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惡意進行註冊的行為。其中,“其他不正當手段”是指欺騙手段以外的擾亂商標註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佔用公共資源等情形。本案中,原註冊人(即原被申請人)在多個商品和服務類別上申請註冊了近三百件商標,其中包括茅劍河、賴茂古鎮、雷狄博斯 LEIDIBOSI、TB及圖、芭芘寶寶、扣姿等多件與他人知名商標相近似的商標,爭議商標“蘭博公牛LANBOBULL”亦與申請人在先註冊的“公牛”商標相近。可見原註冊人申請註冊商標的行為已經超出了正常的經營使用需要,具有明顯複製、抄襲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商標的故意。在此情況下,被申請人仍從原註冊人處受讓了爭議商標,亦擾亂了商標註冊管理秩序,構成2001年《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 的情形。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及2019年《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並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馬媛媛張旭張萌

2019年12月27日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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