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奇案之女尸疑云

清乾隆年间,安徽省徽州府黟县,有一天知县孙维龙,接到本县民人张景仁状告杨全财图奸谋命,杀死自己的妻子李氏在床,恳请县太爷严惩奸夫杨全财,以雪妻冤。

孙知县当即提审杨全财,据供:出事那天,自己的嫂子王氏要回家给父亲祝寿。每年祝寿的时候,嫂子的妹妹都赶回来一起回家。可是那天妹妹小王氏迟迟不来,等到天都快黑了,嫂子等不及了,就与哥哥一起先回娘家了,临走时候交代,如果小王氏来到,恐怕也天黑了,大晚上的,翻山越岭走山道不方便,你就让小王氏先在我的屋子里头住一晚上,明天一早再赶回娘家。哥哥嫂子走了好一会儿,小王氏才赶到,杨全财按照嫂子的嘱托,先款待一番,然后安排在嫂子的房间住下。

明清奇案之女尸疑云

偌大一个院落,仅仅他们孤男寡女二人,杨全财也觉得不方便,所以在安排小王氏住宿以后,自己便反锁院门出去了,来到街市闲逛,后来来到一家小酒馆。杨全财与酒馆老板素来相好,平常是无话不说。酒馆老板见到杨全财,深更半夜一个人闲逛,便请他到酒馆来喝酒,席间酒馆老板问杨全财,为什么深夜还不回家呢?杨全财便把嫂子的妹妹在家住宿,孤男寡女不方便的事情讲出,酒馆老板很热心,便说既然不方便,不如就在我小店柜台上先住一晚,等明日再回家如何?杨全财一是贪杯,二是也不想回家,便与酒馆老板做长夜饮,也不知道喝了多少酒,后来就在柜台上睡着了。

第二天回家,刚进门就被小王氏一通斥骂,说杨全财深夜拨开门闩,想图奸她。杨全财问小王氏你有何为凭?小王氏说:昨天夜里,忽然听到拨门声,便从床上起来,心想你这个小叔子平日很谨慎,为什么会有此举动呢?因为害怕,便打开后门逃了出去,后来在柴草垛里过了一夜,早上回到院子里,则见到那个门闩扔在地上,说完便出示了门闩,果然上面有刀拨的痕迹。杨全财高呼冤枉,便同小王氏一起到嫂子屋里去查看,想不到嫂子的床上竟然有一具女尸。

看到女尸,杨全财和小王氏都惊呆了。一阵慌乱之后,杨全财定了定神,查看尸体,没想到尸体他居然认识。

明清奇案之女尸疑云

经过辨认,女尸乃是邻居张景仁的妻子李氏,便通知张景仁来看。没有想到张景仁看完尸体以后,就喊来保长,说我图奸害命,不由分说的把我绑到了县衙,恳请县太爷明鉴,将真凶辑获还小的清白。

孙知县听完招供之后,又提讯小王氏。按理说妇女是不上公堂的,但《大清律》规定:奸盗、人命除外,所以小王氏还是要上公堂的。此案既涉及到奸情,又涉及到人命,小王氏当然免不得要当堂对质。据小王氏讲,每年都要来姐姐家聚齐,然后一起回娘家,也没有什么不方便。这次给父亲祝寿,是因为家里有事脱不开身,只好安排丈夫处理,自己单身一人前来,想不到姐姐、姐夫已经走了,因为是天黑只好留宿。杨全财是我看着长大的,为人特别谨慎,他款待我吃饭,又安排我住姐姐的房间,我已经是感激不尽。等到深夜有人拨门,我想杨全财是不是饱暖思淫欲,刚刚喝过一些酒,就想图谋不轨了,便开了后门躲了出去,在柴草堆里过了一夜。天明时在院子里发现了门闩,正好遇到杨全财,便斥责他不该图奸,后来一起到姐姐房间去,发现床上有具女尸,便斥骂他无耻凶恶。杨全财辩驳,说是邻居李氏,也不知道为什么会死在这里,便把李氏的丈夫找来,后来李氏的丈夫又把保长叫来,说我与杨全财共同谋死李氏,请县太爷做主。我一个妇人家,平日连只鸡都不敢杀,更别说是杀人了。

孙知县再提审张景仁,据供:自己与妻子素来和好,从来没有红过脸,更没有见妻子与其他男人来往,想必是杨全财将妻子要挟到家,图奸不成,便将之杀害,求县太爷严惩凶手,为妻子报仇。

明清奇案之女尸疑云

孙知县再提讯保长及街坊四邻,据供:杨全财家道小康,兄弟同居一院,素来和睦,从未见过他们争吵过。杨全财的嫂子王氏,等于是把杨全财带大的,长嫂如母,平日里叔嫂关系甚好,爱屋及乌,小王氏也经常来到杨家,也没有见到杨全财对小王氏有什么不好。杨全财则是以小心谨慎出名的,最怕的是招惹是非,不可能劫持或诱杀李氏。但是尸体是在他家发现的,总不能够脱掉干系。至于李氏,平日里手脚不干净,经常有偷鸡摸狗的行为,村里的人都不愿意搭理她,他们夫妻也经常吵架,无非就是一些鸡毛蒜皮的事情,不过,他们吵了就好,好过了又吵,几乎是月月有,街坊四邻也懒得管他们家的事。

听完各家的招供,孙知县似乎明白关键所在,看来这些人之所以互相控告,都是出自于误会,要是杨全财诱奸李氏,并且将之杀死在嫂子的房间,他不应该与小王氏一起进屋检查,显然杨全财并不知道,屋里死人的事。小王氏听见有人拨门,并没有看到拨门的人,就从后门逃出去,那么是在院子内发现的门闩,也不能够确定拨门闩的人就是杨全财。如果是杨全财杀人,为什么他还能够把李氏的丈夫叫来呢,这也不符合情理呀。

张景仁因为妻子死了,一时情急,控告杨全财杀人,也是情有可原。保长和街坊四邻,因为是人命案件,肯定是推卸责任,但他们反映的情况应该是属实的,那么到底是谁杀了李氏呢?

明清奇案之女尸疑云

孙知县经过分析,便锁定另外一个嫌疑人,那就是酒馆老板,因为他有作案的时间与可能,所以便派捕役火速将酒馆老板带来听审。酒馆老板是阅人无数,油嘴滑舌,在被带到县衙的路上,不断的向捕役们陪小心,想从捕役那里打听到是什么事情。当他得知,是因为杨全财家发生命案而受到牵连,心中也是一惊,但想到县太爷无凭无据,也不能够把自己怎么样,心里也就逐渐的平静下来。

当孙知县讯问他的时候,他便推三阻四地说:这件事与小的何干?我就是一个开酒馆的,如果凡是到我酒馆喝酒的人出了事,都要我来承担责任,我得死多少回?看到酒馆老板耍无赖,孙知县大怒,喝令衙役给他上大刑,并且说:分明是你趁杨全财酒醉,盗取他的钥匙,然后前往杨家行窃,岂能说与你无关?看来不用重刑你是不肯说实话的。于是下令用刑,酒馆老板是抵死不招。孙知县命人把他的家抄没,所以物品陈列在大堂之下,让相关人证来指认自己的物品。杨全财发现他们家的宣德炉以及唐伯虎的《行乐图》在赃物之中,张景仁则发现李氏的金簪和手镯也在赃物之中,这样便证据确凿了。

在赃物面前,酒馆老板无言以对,只得招认了他犯罪的经过。原来,杨全财经常到酒馆喝酒,从不赊账。酒馆老板就知道他家一定富有,早就打探出杨家的住处,但见院墙高大,翻越不得。正好那天杨全财来喝酒,讲到孤男寡女之事,他知道杨家仅有一个女子居住,岂能够放过这个机会,便拼命劝杨全财喝酒,当杨全财喝的不省人事的时候,酒馆老板便把他扶上柜台安睡,顺手摘下他身上的钥匙,然后趁夜赶往杨家。打开门,便摸到了小王氏的住房,见门闩很紧,就使用刀拨门闩。却想不到被小王氏听到,从后门逃走。酒馆老板摸到床边,见床上无人,便点起蜡烛四处寻找,居然在床下发现一个女子,他还以为就是小王氏,就从床下将该女子拉了出来,不由分说,就拥上床去解衣便奸。酒馆老板万万没有想到,这女的并不推据,更不呐喊,等完事以后,酒馆老板问:你是何人?只见那女子说:和你一样的人,都是来窃物的。仔细一问,才知道这个女子是杨家的邻居李氏。那天夜里来村里想偷窃些什么东西,忽然见杨家大门洞开,便摸了进来,走到杨家嫂子居住的房屋之后,发现后门也开着,就进屋寻找值钱的东西,就在这时候,酒馆老板拨开门闩,李氏来不及躲避,便藏到床下,却被酒馆老板发现。同是天涯沦落人,彼此都是窃贼,谁也不敢喊声喊叫,所以李氏便顺从听任酒馆老板奸污。此时的李氏也不觉得羞耻,反而高兴的说:一回生,二回熟,我们俩今天有此姻缘,乃是前生所定。我知道你是酒馆老板,我曾经到你们那打过酒,我们算是相识了,以后还希望常来常往。


酒馆老板知道自己已经被人识破,更不想与李氏共分盗窃来的财物,便假装愿意,又要于李氏行云雨之事。李氏哪知知道酒馆老板的心思,便率先上床,没有想到酒馆老板突然拔刀,直刺心窝,李氏登时毙命。

酒馆老板杀了李氏,把她身上的首饰全部摘除,然后用床单包上赃物,悄悄回到酒馆,这时候杨全财还昏睡不醒,酒馆老板将钥匙放回原处,然后回到自己的房间去睡觉,自以为是人不知鬼不觉,不料孙知县能够从众人的招供中,推断出酒馆老板最有嫌疑,而且还抄到赃物。

孙知县成功的破获这起离奇的案件,非但没有得到上司的嘉奖,反而因为裁判不当,被贬官降职,那么孙知县是怎样判决此案的呢?《大清律例·强盗》律规定:凡强盗已行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若果按照强盗定罪,酒馆老板不用等到秋审,刑部复核下来便可以斩首。要按照《大清律例·谋杀人》律规定:凡有心谋杀人造意者,斩监侯。因而得财,同强盗论,不分首从皆斩。那么按照《大清律例·窃盗》律规定,要计赃定罪,一百二十两以上,绞监候。无论是按照哪条律,酒馆老板都要被处死刑,问题是以什么罪名上报,孙知县认为酒馆老板应该以“谋杀人”律定罪,拟为斩立决。因为酒馆老板的罪行不应该算是强盗,只能够算是窃盗,但其杀死李氏,应该算是谋杀,由于他还抢走李氏的首饰,算是因而得财。

明清奇案之女尸疑云

这个案件有许多凑巧之处,如果孙知县不仔细推敲,发现其中的疑点,仅仅凭这具女尸,便可以将杨全财定为死罪,因为人证、物证俱全,又有小王氏指奸,草草定案,也不会受到什么指责,更不会受到上司的批驳。孙知县能够仔细推敲,分析案情,最终锁定酒馆老板有作案的可能,采取刑讯与抄家的办法,获取口供及赃物,将罪犯绳之以法,还当事人以清白,他算是个有才能的官吏,但是他不名习法律,以为酒馆老板无论如何都要被处死,便没有仔细推敲案情,寻找合适的律例来量刑,结果被刑部驳了回来,由该省重新审拟,更正了罪名。因为酒馆老板是在听到李氏认识自己,怕李氏将来以此来要挟,所以才杀了她,这是属于临时起意,与谋杀不同,因此你不能够按照谋杀定罪,应该按照“故杀”量刑,即故杀者斩,窃盗临时伤人者,也应该引此条,虽然结果都是一样,但是量刑的罪名各不相同,承审官便有了责任,按照《吏部处分例》规定,凡是刑部驳回的案件,该省虚心按照律例改正者,可以免于罚俸一年的处分,那么初审官及转呈官则难免处分,结果孙知县被降一级调用,丢了县太爷的职务。可以说,孙知县有办案的才能,却不精通《大清律例》因此丢了官,亦可见明清州县官们,必须明习法律,如果不能够明习,只好求助于刑名师爷,来帮助自己,寻找确切的罪名来量刑了。

参考:柏桦教授《法律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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