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小喇叭关注到了国铁企法部门公布了疫情期间铁路职工薪资年假的部分规定,本文重点列举以下5个问题:
NO1. 工作过程中,接触过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者,医学观察及生活如何得到保障?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NO2. 对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患者,采取何特殊报销政策?
答:1月21日,国家医保局发布通知,针对此次疫情特点,医保局决定对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等患者采取特殊报销政策:将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发挥医疗救助资金的兜底保障作用,打消患者就医顾虑,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预付资金减轻集中收治医院垫付压力,患者医疗费用不再纳入医院总额预算控制指标。
NO3. 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算工伤吗?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NO4. 如果员工节前申请的年假与春节延长的假期重合,或者在延迟复工期间,可以顺延或者撤回吗?受疫情影响,如果在年假期间工作,能否要求重新休年假?
答: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如果员工1月31日、2月1日申请了年假,由于国务院办公厅已经发布通知明确该期间属于特殊假期,故而该期间不计入年假。如果申请的年假与在延迟复工期间有重叠部分,且该地区明确规定延期复工期间属于“休息日”,也不应当计入年假。此时员工可向单位申请,撤回之前的年休假申请。若员工想要顺延年休假,亦应当向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批同意后予以安排。
如果,该地区未明确规定延期复工期间属于“休息日”,则之前申请的年假可以继续使用。若因疫情影响,在家工作的,应当视为工作期间,可以重新申请年休假,加班的还可要求支付加班费。
NO5. 员工从外地返回工作地,按照当地政府规定需要在家隔离,隔离期间企业是否需要支付工资?企业能否安排员工休年假?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1月24日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
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因此,企业是否需要支付工资需要结合员工被隔离的具体情况予以判断。如员工系因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等情形无法返岗的,企业需要正常支付工资。如果员工是根据当地疾控中心的建议自行在家隔离观察14天,即员工有条件返岗提供劳动,但为了防控疫情申请在家隔离的,那么单位可与员工协商优先安排年休假。
疫情持续的这段时间里,我们真正的感受到了祖国人民的强大凝聚力,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在各地政府的有序调配下,我们众志成城终于让疫情得到了有效控制。
在“战疫”的过程中
我们看到了英勇无畏地白衣天使们
我们看到了紧急奔赴疫情中心的军人们
我们看到了坚守岗位的人民警察们
我们还看到了来自祖国四面八方动用各种力量驰援武汉、支援湖北的那些可爱的人们
其中默默工作的广大铁路职工们就是爱心长河中的一股暖流
希望国铁集团的领导们能够体恤下属,让他们的切身利益得到保障,让传递爱的人也得到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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