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還錢,並非天經地義

欠債還錢,並非天經地義


相信大家都聽說過這句話,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法律上真的如此嗎?非也,今天小編就要給大家普及一下為什麼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在法律上並非如此。

案例:張翠花為給男朋友還房貸,向男閨蜜牛二娃借款5萬元,約定借期一年,從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10月1日,牛二娃如約向張翠花支付了該5萬元借款。

時光飛逝,日月如梭,轉眼兩年過去了,到了2014年10月1日,整整超過約定還款期限一年然而張翠花卻毫無歸還借款之意,重情義的牛二娃也不好意思開口向張翠花索要,就這樣又過了一年多,到了2015年11月1號,張翠花仍未歸還借款。牛二娃自從借給張翠花5萬元以後,也沒有進行過任何催要行為,後牛二娃因要與女友結婚,為了湊夠丈母孃索要的彩禮,遂決心向張翠花索要當初的5萬元借款,然而此時友誼的小船說翻就翻,張翠花拒絕償還該筆借款,無奈之下牛二娃一紙訴狀將張翠花告上了人民法院,庭審中張翠花坦然承認借款的事實,但抗辯到,牛二娃在該筆借款到期後,一直未進行過任何催要行為,該筆借款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張翠花有權拒絕償還,最後法官駁回了牛二娃的訴訟請求。

欠債還錢,並非天經地義


大家是不是現在心裡十分憤怒,欠債還能不還,還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小編給大家解釋一下,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眠的人,法律一方面要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一方面督促享有權利的人積極的去行使權力,維護自己的利益,如果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內不行使權利,那麼該權利的相對人便會產生抗辯權,來對抗權利人權利的行使。上面牛二娃與張翠花的故事由於小編把他們設定在了2017年10月1日之前,所以適用的是《民法總則》生效之前的兩年普通訴訟時效,然而在《民法總則》生效的今天普通訴訟時效則為三年,像民間借貸這樣的案件,現在就適用三年的訴訟時效,所以小編在這裡提醒大家,如果你把錢借給了別人,在到期後一定要向對方催要,而且要保留下催要的證據。

欠債還錢,並非天經地義


最後小編悄悄的告訴大家怎麼保留催要的證據,第一,電話錄音,電話錄音一定要注意一下幾點,首先,撥打的號碼最好是對方自己身份證辦理的電話卡,其次,在錄音中一定要讓對方表明自己的身份,就是讓對方承認自己是某某某,最後,電話錄音一定要保存好;第二,上門催收,上門催收最好進行錄音錄像,把催收過程錄下來;第三,向對方地址郵寄催收函,或者聘請律師向對方發律師函。好了,小編今天就給大家聊到這裡,咱們改天再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