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了!央企發文“封殺”律所,起訴央企索要629萬律師費的惡果

律所:欠我的律師費該給了,要不我起訴你

央企:你敢

律所:我起訴你了

央企:我封殺你

今年1月,國資委下屬央企中國建築股份有限公司下發給全集團下屬企業一份通知,通知要求集團下屬企業不得再與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簽訂法律服務合同,原因是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2018年把中國建築下屬子企業-中建四局告上了法庭。



怒了!央企發文“封殺”律所,起訴央企索要629萬律師費的惡果



中國建築發出《關於停止與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合作的通知》的背景是,上海建緯律所向上海黃浦法院起訴中建四局支付反訴律師費629.49325萬元,而中建四局則提出反訴,要求解除《律師合同》,並要求建緯所返還律師代理費271.2萬元,雙方律師費爭議達900萬元。

2018年11月28日,該案的一審判決就已做出,但中國裁判文書網以“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在互聯網公佈的其他情形”為理由未公開一審裁判文書的內容。

2019年9月5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佈了中國建築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與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至此,中建四局與上海建緯的律師費爭議迎來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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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支持律所,二審改判


上海二中院在二審判決的事實查明部分公開了《律師合同》的內容、解除律師合同的情況,本、反訴案建緯所的具體工作情況等,讓我們得以瞭解案件全貌。我們從法院查明的事實中整理出以下關鍵事實:


中國建築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四局”)與“上海合生國際廣場項目”的業主方(中先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合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兩個公司)發生的兩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2016年6月17日,中建四局(甲方)與建緯所(乙方)簽訂《律師合同》。《律師合同》第一條載明,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朱樹英律師(下稱承辦律師)為甲方在上述糾紛中的代理人。第二條載明,乙方的代理範圍為:甲方與中先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一審、二審訴訟、案件執行及對反訴應訴的代理事項。第六條第一款載明,乙方收取律師費,已充分考慮以下因素:(1)耗費的工作時間;(2)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3)委託人的承受能力;(4)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5)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第六條第二款載明,甲、乙雙方約定,就乙方提供的本協議第二條所列的服務。本案一審律師代理費為339萬元,二審律師代理費和案件執行代理費分別按一審律師代理費計費標準的25%收取,不收取反訴應訴代理費。(訴訟標的額按拖欠工程款本金計,按《市收費標準》中檔取費)。


2018年5月4日,中建四局向建緯所出具《關於解除代理權的告知函》,提出朱樹英律師在中先案的承辦過程中,對代理工作不負責、不盡職,違背合同約定對中建四局提起訴訟,違反《律師法》及律師執業規範,違反誠信原則,未按約履行合同,故取消建緯所朱樹英律師對中先案的代理權。


上海黃浦法院在一審判決中認為:《律師合同》約定不收取反訴案律師代理費,有違公平原則。故一審法院綜合考慮建緯所代理中先案反訴案所耗費的工作時間和精力、案件難易程度、建緯所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案件審理情況等因素,參照《市收費標準》計費標準,酌情對建緯所主張的反訴案件律師代理費予以調整。據此判決中建四局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建緯所支付反訴律師費250萬元。


在合同明確約定的情況下,一審法院以公平原則調整合同約定的內容,本來就存在著很大的被二審改判的風險。果然,二審法院改判了。


上海二中院在二審中認為,中建四局、建緯所簽訂的《律師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建緯所為中建四局代理案件的事項包括反訴應訴,係爭合同第六款約定了所代理案件的一審律師代理費金額,並明確約定不收取反訴應訴代理費。該條款文意清晰,並不存在理解上的歧義,亦無反訴標的若超過本訴標的則另行收費的含義。建緯所作為專業團隊,與中建四局前期溝通中也明知所代理案件會出現反訴情形,仍作上述約定,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一審法院在係爭合同對反訴應訴不收取律師代理費有約定明確,建緯所也未以《合同法》五十四條為法律依據主張權利的情況下,適用公平原則進行判決不當,故對中建四局關於駁回建緯所主張反訴應訴律師代理費的上訴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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