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了!央企发文“封杀”律所,起诉央企索要629万律师费的恶果

律所:欠我的律师费该给了,要不我起诉你

央企:你敢

律所:我起诉你了

央企:我封杀你

今年1月,国资委下属央企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下发给全集团下属企业一份通知,通知要求集团下属企业不得再与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原因是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2018年把中国建筑下属子企业-中建四局告上了法庭。



怒了!央企发文“封杀”律所,起诉央企索要629万律师费的恶果



中国建筑发出《关于停止与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合作的通知》的背景是,上海建纬律所向上海黄浦法院起诉中建四局支付反诉律师费629.49325万元,而中建四局则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律师合同》,并要求建纬所返还律师代理费271.2万元,双方律师费争议达900万元。

2018年11月28日,该案的一审判决就已做出,但中国裁判文书网以“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为理由未公开一审裁判文书的内容。

2019年9月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至此,中建四局与上海建纬的律师费争议迎来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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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支持律所,二审改判


上海二中院在二审判决的事实查明部分公开了《律师合同》的内容、解除律师合同的情况,本、反诉案建纬所的具体工作情况等,让我们得以了解案件全貌。我们从法院查明的事实中整理出以下关键事实: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四局”)与“上海合生国际广场项目”的业主方(中先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合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两个公司)发生的两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6年6月17日,中建四局(甲方)与建纬所(乙方)签订《律师合同》。《律师合同》第一条载明,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朱树英律师(下称承办律师)为甲方在上述纠纷中的代理人。第二条载明,乙方的代理范围为:甲方与中先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一审、二审诉讼、案件执行及对反诉应诉的代理事项。第六条第一款载明,乙方收取律师费,已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耗费的工作时间;(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4)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5)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第六条第二款载明,甲、乙双方约定,就乙方提供的本协议第二条所列的服务。本案一审律师代理费为339万元,二审律师代理费和案件执行代理费分别按一审律师代理费计费标准的25%收取,不收取反诉应诉代理费。(诉讼标的额按拖欠工程款本金计,按《市收费标准》中档取费)。


2018年5月4日,中建四局向建纬所出具《关于解除代理权的告知函》,提出朱树英律师在中先案的承办过程中,对代理工作不负责、不尽职,违背合同约定对中建四局提起诉讼,违反《律师法》及律师执业规范,违反诚信原则,未按约履行合同,故取消建纬所朱树英律师对中先案的代理权。


上海黄浦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律师合同》约定不收取反诉案律师代理费,有违公平原则。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建纬所代理中先案反诉案所耗费的工作时间和精力、案件难易程度、建纬所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案件审理情况等因素,参照《市收费标准》计费标准,酌情对建纬所主张的反诉案件律师代理费予以调整。据此判决中建四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建纬所支付反诉律师费250万元。


在合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以公平原则调整合同约定的内容,本来就存在着很大的被二审改判的风险。果然,二审法院改判了。


上海二中院在二审中认为,中建四局、建纬所签订的《律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建纬所为中建四局代理案件的事项包括反诉应诉,系争合同第六款约定了所代理案件的一审律师代理费金额,并明确约定不收取反诉应诉代理费。该条款文意清晰,并不存在理解上的歧义,亦无反诉标的若超过本诉标的则另行收费的含义。建纬所作为专业团队,与中建四局前期沟通中也明知所代理案件会出现反诉情形,仍作上述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在系争合同对反诉应诉不收取律师代理费有约定明确,建纬所也未以《合同法》五十四条为法律依据主张权利的情况下,适用公平原则进行判决不当,故对中建四局关于驳回建纬所主张反诉应诉律师代理费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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