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给小三送钱、购房,我能要回来吗

小三,通俗理解指介入两者感情的第三者。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对于介入他人感情或婚姻,无论是情理还是法理都不容许。就婚姻关系而言,笔者经常接到当事人类似咨询“我的丈夫给小三送钱、买房,我作为正室,能拿回这些财产吗?”。

丈夫给小三送钱、购房,我能要回来吗

忘了枕边人

丈夫给小三送钱、购房,我能要回来吗

周某(男)与杨某(女)于2003年结婚,定居广州,经过双方的奋斗拼搏,两人在广州买了房,还攒下了不少积蓄,日子过得算是殷实。2013年,40岁的周某在一次机缘巧合中认识了刚满20岁来广州务工的刘某,刘某长相清秀,深深的吸引了周某,二人随后发展成了恋人关系并同居。刘某虽然知道周某有家室,但她还是选择维持这段关系。

因为刘某没有什么技能,在广州难以生活,周某便每月支付其1万元生活费以及其他的零花钱,1年间陆续给了刘某60余万元,在刘某的央求下,周某还为刘某置办了一套房产,以便刘某在广州有个安身之处,也为两人搭建一所爱巢。

2014年,东窗事发,杨某发现了周某及刘某之间的苟且关系,协商无果,遂以赠与合同纠纷为由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周某与杨某的赠与合同关系无效,杨某返还周某所赠与的60余万元及房产。

对簿公堂,该是我的还是我的

丈夫给小三送钱、购房,我能要回来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刘某发展成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同居,违反公序良俗。因周某基于此种不正当婚外同居关系将财产赠与刘某,现其妻子杨某主张返还。在周某、杨某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双方对夫妻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周某赠与刘某60余万元大额钱财,显然不是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其未经妻子杨某的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刘某,也侵犯了杨某的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为无权处分行为。在杨某事先不知情、事后未追认的情况下,该处分行为亦属无效。而刘某基于无偿赠与行为取得案涉财产,也不属于《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善意取得)规定的情形。因此,杨某要求刘某返还周某赠与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周某所赠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周某、杨某二人共同共有,亦未分割,故刘某应当全额返还赠与的60余万元。虽刘某取得案涉房屋时,年纪尚轻,但杨某未举证证明案涉房屋系由周某出资,对于杨某要求刘某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周某与刘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刘某返还周某所赠与的60余万元。

第三者,我赚了?

根据《民法总则》、《合同法》、《婚姻法》等之规定,基于婚外情、包养关系,周某赠与钱财给杨某的行为,因其违反一般婚姻道德及社会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归于无效,赠与行为无效的直接法律后果,是受赠方返还赠与财产。另,夫妻一方对于另一方的财产代理权,仅限于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例如购买家电、蔬菜等,超出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在另一方未事前授权或事后追认的情况下,赠与合同未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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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法院未判决刘某返还房屋系因为杨某未能举证证明案涉房屋系由周某出资,根据《民事诉讼法》等之规定,其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从财产上看,刘某在这段不苟情中获得了一套房产,似乎赚了,但如果杨某有证据证明前述事实,最终的结果将是颗粒无收。

失魂落魄时,与汝同行。春风得意后,勿忘枕边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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