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时候,奸夫被捉奸在场会有什么后果?

奇葩历史大观


清朝时中国古代的封建时代,在这个时代由于受到思想的禁锢,人们普遍都接受“夫为妻纲”的这一套,因此认为女子与外人私通这是不可有违女子的纲常礼节,有悖社会,实惠遭人唾弃的。

那么如果在清朝女子私通被人发现又如何处置呢?


《大清律》中对于此类情况有明确的规定。

在清朝如果当家的男人发现有人与其妻子私通,妻子的丈夫有权当场杀死奸夫而不用受到法律的惩罚。

男女关系在宋以后,一向是男女关系的大忌,朝廷也是一直都是十分重视礼教的,因此如果发现通奸等有违人伦的事,当家人有权当场杀死通奸者。


当然这是指当场抓到的情况,如果在发现后被其逃走,而事后又饿匠人杀死,那么就要受到一定的惩罚,一般事杖八十。

杖八十这就很有意思了,一般来说真正的打八十大板事会出人命的,也就是说这算是以命换命了,但是如果更行刑的打过交道的话,那么一般都是可以活下来的。

还有一种就是丈夫当场抓到了奸夫,然后事后却将人杀死的,那么丈夫也要受到惩罚。因为在官府看来这就是一种私人的泄愤行为,理应当受到惩罚。


就算没有抓到奸夫,但是报官以后,官府会受理此类情况,然后根据法律给予惩罚,比如去势(阉割),有钱人的话也可以选择赔钱私了的。

对于男人尚且有生路,但是对于铜价的女子来说确是比较惨的。女子无论对与错,一般都是要被“浸猪笼”基本都是处死的结果,当然这是对于一般女子来说,贵族宗室会有特殊的。


这个历史很正


我是萨沙,我来回答。

不是很严重。

最牛逼的是元代,蒙古人性格直爽,法律规定如果男人发现妻子和奸夫通奸,可以当场将奸夫淫妇杀死,不用承担责任。

不过,清朝可就不同了。

清朝的满族人也是很猛的,以前捉奸在床当然要杀人。

不过,进入中原以后就有所改变,不能随便乱杀了。

在清朝本来就有通奸罪。也就是说,男人抓住奸夫淫妇,没有必要自己处理,可以押到官府。官府自然会判处他们打板子(杖责九十)和坐牢(坐牢好几年)。

如果男人一时冲动,将奸夫干掉了。

对不起,他多是要倒霉,不过不见得会坐牢。

所以,清代很少出现斩杀奸夫淫妇的情况。

根据调查,统计清代的200多起此类通奸导致刑事犯罪的案件,淫妇被杀只有6人,丈夫被杀56起,奸夫被杀只有40多起。

可见,丈夫被被杀,被奸夫被杀还要多。

在清代,只有很少的情况下,男人杀死奸夫可以脱罪。


《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规定:凡本夫及有服亲属杀奸之案,如奸所获奸,忿激即时殴毙者,以登时论;若非奸所而捕殴致毙,及虽在奸所而非即时殴毙,或捆殴致毙者俱以非登时论。

也就是说,男人刚好在家中撞倒奸夫淫妇偷情,一时冲动殴打将她们杀死,可以免罪。

但如果不是当场遇到,而是故意去捉奸,导致奸夫淫妇被打死或者杀死,或者是意外遇到老婆偷人,或者是反复折磨殴打致死,或者是将她们捆绑致死。

这些都是有罪的。

显然,这就等于说,只要不是当场堵在床上,你随便杀死奸夫淫妇都是犯罪。

或者堵在床上,你不是一刀将他们杀死,而是虐待折磨致死,也属于犯罪。


另外,如果不是男人亲自动手,而是一同来捉奸的直系亲属杀人,也要严惩。

如果直系亲属是预谋设套,然后将奸夫淫妇杀死,就按照杀人罪判处死刑。


本夫本妇之伯叔兄弟及有服亲属允许捉奸,如有登时杀死奸夫及奸妇者,并依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律,杖一百,徒三年,伤者勿论。

非登时而杀,依擅杀罪人律,拟绞监候,若捕获奸夫,或因他故致毙者,仍以谋故论,如犯奸有据,奸夫逞凶拒捕,虽非登时,俱依罪人拒捕科断。

除丈夫外,丈夫和奸妇五服内的亲属均可参与捉奸。

如果当场杀死奸夫,刑罚跟丈夫“非登时”杀死奸夫一样,打一百下屁股外加三年牢饭。

如果是“非登时”杀死奸夫,那就是擅杀罪人,判处绞监候。


看看亲属捉奸杀人,基本都要倒大霉的。

为什么会这么规定?主要清代家族实力很强,一旦捉住奸夫淫妇,地方的宗族往往会用私刑处决。

满清制定这种法律,主要是避免地方宗族胡乱杀人。


萨沙


说一个乾隆年间发生的未婚夫现场捉奸未婚妻的案件,此案件当时引起了乾隆极大的关注,具有极大的争议性。

乾隆三十四年的一天,广西商人梁亚受来到了其生意合作对象黄胜登的家里。其实两人一直因为生意,而频繁联系,梁亚受也多次来到黄胜登家里面做客,谈买卖。只是这一次,梁亚受见到了黄胜登如花似玉的女儿黄凝嫜。梁亚受是一个极为好色之徒,此人知道黄凝嫜已有婚约,其对象是同村卢将,还是调戏了她。黄凝嫜起初对梁亚受的行为非常反感,并不理会,因此梁亚受第一次的调戏失败了。

后来贼心不死的梁亚受便乘着黄胜登夫妇都不在家的时候,独自一人来到黄家,找到了黄凝嫜,要求与其发生关系,并且会给予她一个银手镯子作为回报,下次见面的时候就会给她。黄凝嫜是一个财迷,听到这话竟然同意了他的要求,二人便发生了关系。

没过几天,这梁亚受找了个理由又一次来到了黄家,这一次是专门来黄家借宿的,一是为了兑现当初的承诺,将手镯给黄凝嫜,二是再一次想与其发生关系。黄凝嫜便偷偷给梁亚受留门,当黄胜登夫妇睡着的时候,将其放入自己的房间。这两人以为神不知鬼不觉,没想到这一切被黄凝嫜的未婚夫卢将给发现了。

当初梁亚受纠缠黄凝嫜的时候,卢将就感到疑惑,这次回家经过黄家的时候,发现梁亚受这小子又在黄家,内心感觉非常疑惑,于是便偷偷观察。等到深夜的时候,发现梁亚受竟然进了黄凝嫜的房间,卢将认定这两人定然是在偷情了。他觉得现在自己冲进去捉奸的话,把握不大,可能会将梁亚受给逃脱了,于是便去找自己的舅舅陆文生来帮忙。

卢将又叫了几个邻居,几人都带着木棍来到黄胜登家里,先是质问黄胜登,然后冲进黄凝嫜屋内,举起木棍就往梁亚受身上砸去,砸到了他的左额角,梁亚受求生欲望强烈,接着往外冲,卢将打到其脖子,梁亚受从晒台滚下。几人将其拿住,后又和黄凝嫜栓在一起。

第二天的时候,没想到这梁亚受因为被打了几下,就死了。这起案件的最终结果为,卢将被三年徒刑,并且杖责一百下。而梁亚受的代价则是献出了自己的生命。

在《大清律例》中对于奸夫的处罚,还是挺详细的。男女偷情者,一般来说都是杖刑,有丈夫的处罚的会更严重。与年龄低于十二岁的女子发生关系,不论女子是否愿意,都是被处以绞刑这种刑法,未遂的也要被杖责一百,流放千里。

如果再捉奸的过程中,奸夫顽强抵抗,并且导致捉奸人受伤,那就是罪加一等,极有可能也被判处绞刑。同时,丈夫在捉奸的时候,如果杀死了奸夫,那是没有罪的。注意上面的梁亚受案件,卢将为未婚夫,而不是真正的丈夫,所以他杀死了梁亚受还是受到了处罚。


徐聊


我们先假设一下。如果你发现你的妻子与另一个男人通奸,你的气血就会立刻涌上来。匆忙中,你发现手里还有一把剪刀。你甚至都没想过。你拿起剪刀把他们刺下来。你面前只剩下两具尸体。

今天,你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同样的事情发生在清朝,恭喜你,你没有任何法律责任。

《大清律例》记载:

凡妻妾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

这话的意思是说,如果丈夫能够在妻子与人通奸的过程中当场捉奸,并且立刻当场将二人杀死,则丈夫无罪。

但这里还有个问题,即如果奸夫奸妇没有被立刻当场杀死,那么事情就要细说了。

还是在《大清律例》中记载道:

若奸所获奸,非登时将奸妇杀死,奸夫到官供认不讳确有实据者,将奸夫拟杖一百,流三千里,本夫杖一百。

在这里,丈夫因为没有立刻当场将奸夫奸妇杀死,遂承担了“杖一百”的惩罚。

当然,《大清律例》对之还是做出了一些细化,比如:

奸夫已离奸所,本夫登时逐至门外,杀之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奸夫离开了,丈夫追出门外杀掉,要杖责八十。这个处罚也不算严重。

再比如:

若于奸所获奸夫,非登时而杀,并依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律杖一百,徒三年。

这个就比较严重了,因为丈夫已经将奸夫抓住并拘押起来了,而没有当场立刻动手杀人,这就说明你是有理智的。在这种情况下,丈夫如果最终仍是杀死了奸夫,那就是故意杀人了,但是判决不严重。仅仅是三年而已,可见在清朝当奸夫的风险很高,代价很多,大概率会被戴绿帽子的丈夫给激情杀人了。

一般来说,在能当场抓到奸夫的前提下,丈夫杀了奸夫是不是有罪,主要是看是否“及时”。如果当场下手,那将是完全无罪的。如果不是当场下手,而是经过一段时间后,才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罚。

但清朝法律对戴绿帽子的丈夫基本上持法外宽严相济的态度。即使在期限届满后,他也只受监禁的惩罚,没有严厉的惩罚,如死刑和流放。毕竟,三从四德是中国古代婚姻家庭领域道德的主旋律,法律是以道德知识为基础的,道德知识自然体现在人情之中。


爱好历史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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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夫当场被捉,男子一般是受刑,女子一般都会浸猪笼。清朝时,如果没有发生男女情杀之案,一般都会自行解决,

古人一般聚村而居,一旦发现男女苟且情况,得先向村中长老举报,一般村民都会选取一名村中德高望众者专门负责这种事情的判断和审理。如果长者认为证据确凿即可发落。

如果此男人对村中有贡献,一般会打屁股。是脱掉裤子打,是为杖刑。

如果情节严重直接乱杖打死。其实清代的处置算轻了。

而且如果未婚夫或者已婚发现,把奸夫杀死,在清代是无罪的。早在秦代的时候就已经有了规定,妻子发现老公与别人通奸,妻子杀夫无罪。大家知道唐代的著名高阳公主和和尚辩机通奸,最后辩机被千刀万剐。

在清朝如果男女没有经过父母媒妁之言苟合者,就要双双浸猪笼,而且要游行示众。


文史工作坊


无论哪一朝代,只要男女之间发生了不该有的关系都属于通奸行为,而这种行为都可以称之为犯罪行为,并且会受到比较严重的惩罚。毕竟社会中谁都痛恨通奸行为的存在,这不仅是对夫妻二人的感情的不忠,同时也违背了伦理道德。

历史上有相应记载的关于通奸行为需要受到的惩罚,是在公元前500年左右出现的一本名为《尚书》的书籍,里面详细记载了,如果男女之间发生的通奸行为,就会被处以宫刑。对于男女之间的通奸,不仅在2000多年前就已经被明确了犯罪行为,在此后的历朝历代当中,对于通奸的处罚也是非常严苛的。

秦朝时期对于通奸者历来都是直接诛杀,无需经过官府审判,可以由发现者或者是家族宗族长辈来直接处理,可以说只要发现通奸,谁都可以将通奸者直接杀死。汉朝的法治基础几乎是延续了《秦律》,所以对于通奸这样的行为也是非常的痛恨,也是明确,只要发现通奸者都是可以直接猝死的,到了汉文帝时代以后,通奸者就被处以宫刑,而这种所谓的宫刑,同比我不说,大家多少也都清楚。

的唐朝以后关于通奸的刑罚就稍微有点放松,毕竟唐朝的发展向来给我们的一种印象就是开放和包容,所以对于这种通奸行为也尽可能的能够保留当事人的性命,原本的刑罚从初始变成了流放。不过对于流放的对象,可能稍微有所不同,时间上也会有所区别。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通奸者在被抓时有所反抗,那么抓奸者是可以直接诛杀的,并且不需要承担罪责。

到了元代以后,通奸的处罚就开始又变得严苛了,根据规定,通奸者必须被全部处死。并且要求动手干掉通奸者的人不能留守,如果留下其中一个人不杀,那么这个负责促使通奸者的人需要被打107大板,所以很少有人敢对通奸者手下留情。明朝时期对于通奸者的处罚相对就比较轻了,一般是判罚受刑80杖,其实这也不算轻,毕竟不管是男的女的,屁股被打80大板之后基本上也不成人形了,但需要注意的是圆明时期都是允许痴情存在的,只要能够当场抓住通奸者,那么都允许直接杀掉。

清朝是少数民族的政权,他在进入中原之后,没有办法建立比较完善的法制制度,所以就在元朝和明朝的统治基础上加以完善,制定出了属于自己的大清律例。在这部绿点当中,其中有一条就很明确的表示“杀死奸夫”,假如说个人的妻妾跟别人通奸,那么可以直接当场杀死这两个人,杀人者不需要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如果留下妻妾,那么这个妻妾会被官府定罪。而通奸者是不能反抗的,如果通奸者中的一方妻妾动手杀死亲夫的话,这两个人都会被处死,如果奸夫一人杀死亲夫,那么妻妾也会被实施绞刑。总之无论如何只要你是通奸的,要么是被自己的丈夫杀死,要么就是被官府杀死,几乎没有其他选择了。

从上述的一些律法来看,无论是奸夫还是淫妇,他们的下场都是非常凄惨的,基本上等待他们的就是死路一条,除非说他们保密工作做得很好,不被发现。


小芊芊爱历史


被捉奸在场,奸夫一定没有好下场,当时的《大清律例》规定相当明确了,杀死奸夫无罪的四个必备条件:一、“本夫”,既丈夫本人,二,在“奸所”,既通奸地点,三,“亲获奸夫奸妇” ,丈夫亲自抓住了奸夫奸妇,四,“登时”,当场立刻杀死。

接下来带大家具体分析下细节。

1 抓了现行,直接就把奸夫杀了的,大清律法中是这么规定的:“凡妻妾与人通奸,而本夫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 说白了就是抓奸杀死不犯法。 可见大清律法鼓励杀奸抓奸,可以不用承担责任。

2 第二种,抓了现行但是让奸夫跑了,后来抓到奸夫给杀了。 大清律法这么规定: “奸夫以离奸所,本夫登时逐至门外,杀之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这种情况下,杀人者要承担一定责任,打八十大板子,不要求偿命,也算很轻了。

3 大清律法通奸证据确凿,奸夫离开了现场,本夫在抓捕过程中奸夫暴力反抗,杀死奸夫也无罪。

4 《大清律例》规定,还有一种情况,抓奸证据确凿,,奸夫离开奸所,这时候也没有上前杀死奸夫,那么在后来抓捕奸夫时,没有暴力反抗,主动配合。亲夫如果这时候将其杀死,就犯了法,要被判处绞监候。

5 如果抓奸过程中,遭到奸夫奸妇暴力反抗,亲夫被杀怎么办。奸夫会被判处斩或者斩监候。 奸妇会被判凌迟处死。

清朝律法算是鼓励抓奸在场将其杀之,可见得清朝对男女通奸这件事是多么愤怒,是多么为人所不耻。








一枚消防小哥


你好,我是逐梦,我来回答。

以下我将通过几个事例来说明。

一、和尚和尼姑

清朝的一本小说《小豆棚》中记载这样一件事:

邑之崇仁寺与大悲庵相对,有寺僧私尼,为地邻觉,缚之官。郑见僧尼年齿相若,令其还俗配为夫妇。

这是记载的与郑板桥有关的一件轶事,当时郑板桥在潍县(今山东潍坊)担任县令之时,有天突然几个乡民将一个和尚和尼姑五花大绑送入衙门中。

和尚来自崇仁寺,而尼姑来自大悲庵,崇仁寺和大悲庵相对而立,离的很近。这个和尚和尼姑经常见面,日久生情,以至于违背出家人的清规戒律,行苟且之事。但是天下无不透风的墙,这件事还是被附近的人知道了,于是就将他们两绑着送官定夺。

郑板桥在审理此案时发现和尚和尼姑年龄相近,相互之间互生情愫,不忍心拆散他们,于是判他们还俗结为夫妻。

《大清律例》对尼姑和和尚通奸是有规定可循:

僧道尼僧女冠有犯和奸者,于本寺观庵院门首,枷号两个月,杖一百。

按照大清律例来说,他们将会受到惩罚:上枷标明罪状示众2个月,且被杖刑100,从这项规定看,男的和女的同罪。但是郑板桥让他们还俗结婚,使他们不再是和尚和尼姑,就不再此刑之中。

二、主妇和雇工

清代巴县档案中记载这样一件事:巴县有个叫雷庆云的人,原配妻子去世,续娶覃氏为妻。后来雷庆云去世,覃氏在守节六年之后与自家雇工廖麻三通奸怀孕,私产一子,被雷庆云的兄弟们告发,经过审问将廖麻三责惩,将覃氏掌责。按照《大清律例》规定:凡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女者,各斩决。按照这个处罚相当之重,男女双方都应该被斩决,但是这个案件中县令明显判轻了。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

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

奸夫奸妇两人苟合称为和奸,挟制求奸者即为刁奸


带志逐梦


在清代,如果妻子红杏出墙和别的男人通奸,那丈夫会动用私刑,可以直接不曝光而杀死奸夫,不负法律责任。

不过在当今社会,假如丈夫杀死奸夫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现在个人是没有执法权的。

古代宗族的私刑是朝廷授权的一种行为。比如丈夫宗族亲属有权监督妻子,一旦发现妻子和人通奸,奸夫即便被杀死,也不需要承担责任。这样的法律显然对于男方有利,当然也有力的遏制了通奸的行为。

南方一些地方有“浸猪笼”这种私刑,即宗族人员可以把“奸夫淫妇”装到笼子里扔水中淹死。

清朝时,丈夫有权杀死奸夫实际是男女不平等的具体表现,当然在清朝以前也基本上这么规定的。

古代男人可以寻花问柳,女人却要遵守三从四德

这是因为古代是男权社会,妇女的地位低下,所以说女人通奸是大的罪过。

女人被看成是男人的附属品,女人对于丈夫的行为只能逆来顺受,不能反抗。

女人没有权利追求自由,出轨被看成是对男权社会的挑战,男人维护自己的面子,自然可以杀死奸夫。

古代朝廷出于维护所谓的伦理道德,对女人出轨采取了严厉的惩罚,不但丈夫杀死奸夫和通奸的妻子无罪,然而丈夫如果选择原谅了他自己反而要承担罪责。

不过清朝对于丈夫杀奸夫这条律法还是有严格要求的,否则很可能演变为滥用私刑。

必须要证据确凿,比如只要武大郎有证据,并且他能够杀死西门庆,那他就可以杀掉西门庆,而没有罪过。

清朝为了防止滥杀强调“奸所亲获”是为了防止滥杀无辜。

比如听闻老婆和谁通奸,是不能作为杀死奸夫的证据的,必须要捉奸捉双,拿贼拿赃。

杀死奸夫后,丈夫把通奸的妻子告官,官府可以依照法律定罪。

丈夫也可以选择休妻,解除二人的婚约,女人淫荡在旧社会被看成洪水猛兽,如果这个女人被休的,那么基本上就一辈子抬不起头来了,过着生不如死的生活。现在的女人就不一样了。与古代的女人完全是天差地别。女人的作风问题,现在已经成为了纯粹的道德问题。不可能上纲上线,乃至要被送去浸猪笼了,现在的女人相比于古代的女人实在是太过于幸运了。


喜欢历史问答


清朝时候奸夫被捉奸在场,首先是一顿暴打,然后脖子上挂个破鞋游街示众。接受广大群众的扔烂菜叶吐口水,然后吊在房梁上。用扫把沾油抹在作案工具上,点燃扫把,对作案工具进行全方位的熏烤。烤至焦黄色,赶来饿狗一群,该怎么处理,就让他和他的表兄弟们商量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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