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出房屋徵收決定後必須公告嗎?原因是什麼?

MILKLA


對國有土地徵收,是必須要公告的,因為這屬於土地徵收的法定程序,如果沒有進行公告屬於程序不合法,雖然土地屬於國家所有,但是地上房屋歸各房主所有,徵收國有土地,根據我國“地隨房走”、“房隨地走”的原則,土地被徵收勢必導致地上房屋被拆除,而房主擁有房屋所有權,理應享有知情權。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3條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對徵收決定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是法律賦予被徵收人的權利,這裡提醒大家,行政複議的期限是60天,行政訴訟的期限是6個月。

根據條例規定,公告當中需要寫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並不只是簡單地告知拆遷事宜,所以在遇到土地徵收時一定要注意拆遷公告的內容是否合法,不合法需要及時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東友律師團


房屋徵收決定一般包括如下內容:徵收範圍、屋徵收部門、實施單位、期限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等。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結合公佈的徵收範圍,決定被徵收人是否有權對徵收決定提起復議、訴訟的重要證據,只有在徵收範圍內的被徵收人,才是行政相對人,才有相應的訴訟主體資格,否則會被法院以無訴訟主體資格為由駁回,當然,如果您不在徵收範圍內,徵收人也是無權徵收您的房。此外,房內容需要在徵收決定中有所體現。

如果您對徵收補償安置方案滿意,可以按照上面約定的期限簽訂協議,交付房屋;如果您對補償安置方案不滿意,應及時去找徵收方溝通。溝通無果,應諮詢專業人士,必要時,應及時採取法律手段進行維權。因為提起行政複議、訴訟是有一定的時間限制的,超過期限,再提起將面臨被法院駁回的風險,即從程序上失去了通過法律有段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機會。一般提起行政複議是六十日,提起行政訴訟是知道或者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六個月內。


盛廷徵地拆遷律師


對於“做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是否必須公告”這個問題,在明律師告訴你:答案是肯定的,是一定要公告的。

一方面,房屋徵收決定的公告是房屋徵收的重要環節,發佈房屋徵收決定意味著房屋徵收程序已經快要完成,徵收決定公告沒有異議,補償安置到位。房屋徵收部門可以依法申請法院強制搬遷,對被徵地拆遷人的權利有著重要影響;另一方面,房屋徵收決定公告時,是被徵收人知悉房屋徵收事宜與徵收補償方案,瞭解自身權利義務的重要途徑。

再者,對於公告事宜,在法律上也有明確規定,即:《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因此,從該規定可以看出:公告是徵收拆遷過程中的法定程序。如果沒有進行公告,就是違法的,被拆遷人可以拒絕拆遷,或者就此進行復議或訴訟救濟。

這裡在明律師還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關於公告,有以下注意事項:

一、公告的形式應以有利於被徵收人完全知曉為原則,形式不能單一,至少應以兩種以上的方式進行公告,如將房屋徵收決定張貼於被徵收房屋所在地的主要道路旁的牆體上,或者宣傳欄內,同時在當地普通大眾能夠經常看到的報紙上或者電視頻道上,政府網站上等。公告時間不少於30天。


二、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上應該載明的內容必須有:

1、補償安置方案

2、房屋被徵收人和房屋徵收決定的利害關係人不服房屋徵收決定的可以像上一級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3、房屋被徵收人和房屋徵收決定的利害關係人不服房屋徵收決定的可以像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上應準確告知救濟的期限。即:

房屋被徵收人和房屋徵收決定的利害關係人不服房屋徵收決定的可以像上一級機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房屋徵收部門在作出徵收決定時應當告知複議權利和期限,訴訟權利和期限

根據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你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

對於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政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房屋徵收決定等在被徵收範圍內進行公告,告知被徵收人相關信息,並徵求公眾意見。但實踐中,房屋徵收決定很多時候並沒有被及時公告,被徵收人難以及時獲取房屋徵收的相關信息,是對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的侵犯。

一、房屋徵收決定公告及其內容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也就是說,法律法規中已經明確規定,房屋徵收決定作出後,相關主體,即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公告。並且,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這樣,才能確保被徵收人能夠及時瞭解房屋徵收的相關信息,並能明確自己享有哪些權利救濟途徑,以便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能夠及時地對權利予以救濟。

二、房屋徵收決定的公告方式

房屋徵收決定以公告方式送達,無需參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送達程序,向每一戶被徵收人逐戶送達。房屋徵收決定公告應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發佈,一般是在徵收範圍內直接進行張貼,根據具體情況也可在徵收範圍周圍較為醒目、便於查看的地點張貼。此外,還可以通過報刊、地方政府網站等方式及時進行公告。總之,房屋徵收決定公告的目的即在於讓被徵收人及時瞭解徵收信息及自己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要結合實際情況以恰當的方式及時對房屋徵收決定予以公告,確保被徵收人及時獲知相關信息。

三、沒有看到房屋徵收決定公告怎麼辦

在房屋徵收過程中,如果沒有看到房屋徵收決定的公告,被徵收人就要保持警惕了,房屋徵收程序可能存在諸多違法點,被徵收人此時要做好適當的維權準備工作。比如對於不清不楚的拆遷,可以暫且拒絕簽字搬遷,可以要求徵收方出示應當依法公開的房屋徵收文件,或申請信息公開,並注重保持徵收過程中的各種書面材料。此外,要及時行使救濟權利。對於徵收過程中的違法點,及時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積極主張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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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律師事務所


作為一名在職房屋徵收工作人員很高興回答您提出的問題。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條例”,再徵收項目獲得批覆後,政府部門必須出具房屋徵收決定並公佈徵收範圍內具體的房屋徵收方案。然後再被徵收範圍內進行張貼公式,這樣做的原因一是徵收條例上要求進行公示。二是公示出來更能彰顯徵收工作的公正透明,做到依法徵收。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到您!


房屋徵收流程


公告是對我們的自身合法利益的保護,我們總不能糊里糊塗的就把房子給國家徵收了吧,我們老百姓也要徵的個明明白白。


湘人看世界1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歡迎關注北京京尚拆遷律師!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公告是徵收拆遷過程中的必經法定程序。如果徵收決定沒有進行公告,則存在程序上的違法,依法應予撤銷,被拆遷人可以拒絕拆遷,或者就此進行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救濟,也可以諮詢徵地拆遷方面的專業律師,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爭取利益最大化。

以上就是我的回答,希望能祝您解惑,祝您生活愉快!以後有任何土地徵收問題可以隨時諮詢我們!


京尚拆遷律師


2011年國務院頒佈了關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基礎性法律法規,針對國有土地房屋拆遷系統的制定規範,這部法律法規也就是大家經常所說的590號令。今天徵地拆遷律師團隊崔鵬,對於這部法律法規詳細講解其在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法定程序到底是什麼?

一、基於公共利益需求徵收程序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規定,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徵收必須要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二、徵收主管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公告程序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對此,假如徵收補償方案的公告並不合理,必須要行使老百姓的參與權,遞交我們的意見。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三、徵收決定程序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規定,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此條法律規定的意義在於即使徵收主管部門做出了徵收決定,被拆遷人對於決定有異議的,是可以救濟通過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行使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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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評估程序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此條法律規定的意義在於先補償後拆遷,避免拆遷後,補償遲遲不落實的問題,如果拆遷方本末倒置那麼就屬於違法可以起訴。

第二十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此條法律規定的意義在於,評估機構的選擇是由被拆遷人選擇,而不是政府制定或者制定幾家讓被拆遷人選擇,這嚴重失去了評估的公平、公正、合理的評估理念,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五、徵收補償方案程序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此條法律法規的意義在於確定補償到底有什麼,再有獎勵必須要有的,不是說在規定拆遷期限之內有獎勵,期限之外無獎勵。

六、簽訂徵收補償協議程序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七、徵收補償決定程序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為原則。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這是老百姓第二救濟途徑。

八、司法強制程序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麵積等材料。

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過程中,房屋徵收決定與房屋補償決定屬於行政行為,徵收決定針對該徵收紅線範圍之內老百姓具有法律效力,而補償決定只針對個人具有法律效力。假如被拆遷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必須要抓緊提起法律程序,莫要有等、拖的心態,補償決定是司法強拆程序的敲門磚、鑰匙。今日為什麼要講程序呢?徵收程序是法律法規的規定,每一個徵收程序環節不可缺失,每一個環節出現了問題漏洞,其最終補償決定在法律層面是不生效的。當然,也是專業做徵地拆遷律師團隊抓住的其程序違法起訴最終判補償決定違法。


徵地拆遷律師團隊崔鵬


您好,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了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宏詠華威法律諮詢


您好,房屋徵收決定的公告是房屋徵收的重要環節,發佈房屋徵收決定意味著房屋徵收程序已經快要完成,徵收決定公告沒有異議,補償安置到位。房屋徵收部門可以依法申請法院強制搬遷,對被徵地拆遷人的權利有著重要影響;另一方面,房屋徵收決定公告時,是被徵收人知悉房屋徵收事宜與徵收補償方案,瞭解自身權利義務的重要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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