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了很多债,是砸锅卖铁东挪西借去还钱,还是先保证自身生存?

这是头条一个网友的问题。我的回答是,生存权从来都是最首要的。


杨白劳是不是拖欠了黄世仁的钱?是的。但应不应该还,是不是天经地义?恐怕就没有那么绝对了。黄世仁强逼杨白劳还债,结果,杨白劳上吊自杀了,喜儿头发白了,解放军来了。所以,欠债应该还钱,但有一个前提,就是要保障人家的生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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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是法院执行,对于债务人的唯一一套住房,也是只查封但不拍卖的。欠债归欠债,债务人的基本生存权还是要保障的。

我们国家现在只有《企业破产法》,还没有《个人破产法》,但是应该有,现在国家正在研讨。香港就有个人破产的法律,钟镇涛就破产过,原因据说是妻子章小蕙太能挥霍,也有说是投资房产失败。按照破产法规定,钟镇涛所有资产全部收缴,四年破产期间所赚来的所有收入都要上交破产管理署,在留下生活必需费用后,其余均用于还债,比如:每月衣服剪发费用500-800港币,吃饭2000-3000港币,每天交通费20-30港币等等。所以,你看,法律还是保证了他的基本生存所需的。

最重要的,4年破产期过后,钟镇涛无债一身轻,没还的也不用管了。从这个意义上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并不是那么绝对的。钟镇涛以前的债务,他就不用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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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到底下有人把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句话绝对化,甚至认为哪怕债务人哪怕去东挪西借也要还钱。我曾在头条上看到有个欠债人伤感的说:债权人不允许我们拥有任何东西,甚至我们呼吸空气都是一件很过分的事情。这句话给我印象很深,所以记下来了。总之,债权人希望,债务人能够把欠债还钱置于其自身的生存之上。这是不现实的,用一个法律术语叫做,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但是,债务人有时候还真是这么做过,于是就掉大坑里了。不仅坑自己,还坑了更多的债权人。我指的是那些借新还旧的人。为了眼前不违约,而去借更多的利息更高的债。这叫做饮鸩止渴,自欺欺人。我见过一个做企业的人,为了偿还4分利息的债务,被逼无奈,去借了一个6分的钱。我不禁睁大了双眼——这人脑袋里是进了三吨水,还是被驴给踢了?哪怕去承受诉讼,也不能把自己掉进更深的坑里啊。而且,借给你6分利息的人,他的债权将来何以保障?你不是讲究诚信为本,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么?这不是坑人么?

面对排山倒海的催款压力,债务人要保持定力,不能慌了心神,一是要保证身体健康,二是要好好工作挣钱,即便不能很快还债,能够维持基本生存和家庭运转,这就是初步胜利。所谓留得青山在不愁没柴烧。将来的事情,走一步说一步,只要人在,就可能时来运转。

当然,你的生存标准如果过高,比如你还是继续开奔驰,住洋房,吃宴席,那就难怪债权人难以容你了,法律上有一个限制高消费令等着你。另外,你为什么会欠那么多债?仅仅是运气不够,还是能力和性格有缺陷?我看过一个人,屡战屡败,这种情况下,就不要再去搞创业了,放过自己,也放过周遭的亲友,不要给他们更多的压力了,不然,他们是帮你呢,还是不帮你?

观点总结:欠债还钱并不是绝对的天经地义,在保证坦诚透明的前提下,债务人的生存权应该予以尊重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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