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國家稅務總局發佈稅費優惠政策指引彙編

大河財立方消息3月10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新版《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稅費優惠政策指引》。

國家稅務總局表示,面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的形勢,稅務部門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堅決執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積極發揮稅收職能作用,全力參與疫情防控工作,支持企業復工復產。

疫情發生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部署出臺了三批支持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的稅費政策。

第一批政策主要聚焦疫情防控工作,既注重直接支持醫療救治工作,又注重支持相關保障物資的生產和運輸,還注重調動各方面力量積極資助和支持疫情防控。

第二批政策主要聚焦減輕企業社保費負擔,階段性減免企業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單位繳費,減徵基本醫療保險費,降低企業用工成本、增強其復工復產信心。

第三批政策主要聚焦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單位參保養老、失業、工傷保險的個體工商戶,為個體工商戶減免物業租金的出租方給予稅費優惠,增強其抗風險能力,助其渡過難關。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責任。確保國家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稅費優惠政策落實到位,讓納稅人實實在在享受到相關稅費優惠,為納稅人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辦稅繳費服務,是稅務部門當前的首要任務。

為更好發揮稅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職能作用,幫助納稅人準確掌握和及時適用各項稅費優惠政策,稅務總局對新出臺的支持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稅費優惠政策進行了梳理和動態更新,形成了本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支持防護救治

1.取得政府規定標準的疫情防治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2.個人取得單位發放的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醫藥防護用品等免徵個人所得稅。

二、支持物資供應

3.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4.納稅人提供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運輸收入免徵增值稅;

5.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收入免徵增值稅;

6.對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擴大產能購置設備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一次性扣除;

7.對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於防控疫情物資免徵關稅。

三、鼓勵公益捐贈

8.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應對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9.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應對疫情物品允許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10.無償捐贈應對疫情的貨物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1.擴大捐贈免稅進口物資範圍。

四、支持復工復產

12.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延長至8年;

13.階段性減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

14.階段性減免企業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單位繳費;

15.階段性減免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職工養老、失業、工傷保險;

16.階段性減徵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

17.鼓勵各地通過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方式支持出租方為個體工商戶減免物業租金。

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稅費優惠政策指引彙編

一、支持防護救治

1.取得政府規定標準的疫情防治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

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號)

2.個人取得單位發放的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醫藥防護用品等免徵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取得單位發放的用於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的個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單位發給個人用於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號)

二、支持物資供應

3.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享受主體】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企業名單由省級及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適用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政策的,應當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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