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買口罩會計錯誤計入“職工福利費”!沒發票,能稅前扣除嗎?

公司買口罩會計錯誤計入“職工福利費”!沒發票,能稅前扣除嗎?

公司購買口罩、消毒水等給員工使用,還沒有發票,這些進項可以抵扣嗎?能稅前扣除嗎?關於口罩費用入賬的5個誤區要注意!


公司為員工購買的口罩費用

會計竟然錯誤地計入“職工福利費”!


誤區一

公司買口罩會計錯誤計入“職工福利費”!沒發票,能稅前扣除嗎?


疫情期間,我們上班了,為了預防新型冠狀病毒,統一購買的口罩,併發放員工要求上班必須佩戴,屬於“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的範疇。


糾正:

以上理解是錯誤的,應屬於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若是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允許抵扣增值稅。


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

第十五條 納稅人實際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可以扣除。

第五十四條勞動保護支出是指確因工作需要為僱員配備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溫用品等所發生的支出。


誤區二

公司買口罩會計錯誤計入“職工福利費”!沒發票,能稅前扣除嗎?


疫情期間,我們購買了一批口罩,通過紅十字會捐贈給災區,由於購買口罩的時候取得的是普通發票,沒有抵扣增值稅,因此對外捐贈的時候就不用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了。


糾正:

以上理解是錯誤的,雖然是屬於公益性捐贈,但是增值稅也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當然特殊情形下符合條件的免徵增值稅比如:捐贈給目標脫貧地區的單位和個人,免徵增值稅。


參考:

1.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3.《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於扶貧貨物捐贈免徵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55號)第一條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或直接無償捐贈給目標脫貧地區的單位和個人,免徵增值稅。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適用上述政策。


“目標脫貧地區”包括832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新疆阿克蘇地區6縣1市享受片區政策)和建檔立卡貧困村。


誤區三

公司買口罩會計錯誤計入“職工福利費”!沒發票,能稅前扣除嗎?


疫情期間,我們上班了,為了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我們給上班的員工發放口罩補貼,讓員工自己購買,這部分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糾正:

以上理解是錯誤的,企業以該項名義向職工的發放的各項口罩補貼等,均應併入當期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參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誤區四

公司買口罩會計錯誤計入“職工福利費”!沒發票,能稅前扣除嗎?


疫情期間,我們是一家經銷口罩等衛生防護用品的公司,由於倉庫保管人員責任,最近導致庫房中大量口罩丟失,這部分損失屬於正常損失,進項稅額並不需要轉出。


糾正:

以上理解是錯誤的,非正常損失是正列舉的,只有2種原因造成的6種情況: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黴爛變質;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燬、拆除。


因此你公司被盜引起的損失屬於非正常損失,進項稅額需要轉出。


參考: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第二十八條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黴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燬、拆除的情形。


誤區五

公司買口罩會計錯誤計入“職工福利費”!沒發票,能稅前扣除嗎?


疫情期間,我們生產企業生產的一批次口罩由於問題原因報廢,這部分損失會計人員可以直接計入損失並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無需任何資料備存備查。


糾正:

以上理解是錯誤的,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需要填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同時相關資料由企業備存備查。


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第一條明確,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公告》發佈後,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有關規定,對資產損失相關資料進行收集、整理、歸集,並妥善保管,不需在申報環節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有:

(一)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

(二)分項目類別的損失盤點表;

(三)相關存貨、固定資產、不動產等購銷合同;

(四)企業內部技術鑑定部門的鑑定文件或資料;

(五)企業內部核批文件及有關情況說明;

(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企業財務負責人對特定事項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聲明。


哪些費用屬於職工福利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規定: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髮室、醫務所、託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卹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公司為員工購買口罩的費用能稅前扣除嗎?

官方正式回覆了!

公司買口罩會計錯誤計入“職工福利費”!沒發票,能稅前扣除嗎?


公司買口罩會計錯誤計入“職工福利費”!沒發票,能稅前扣除嗎?

公司買口罩會計錯誤計入“職工福利費”!沒發票,能稅前扣除嗎?


內容詳情:


4.我企業屬於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中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主要生產保障物資同時也生產與疫情無關的一些其他物資,是否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可以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公司為員工購買口罩,

並且沒有發票能稅前扣除嗎?

官方也正式回覆了!

公司買口罩會計錯誤計入“職工福利費”!沒發票,能稅前扣除嗎?


公司買口罩會計錯誤計入“職工福利費”!沒發票,能稅前扣除嗎?

公司買口罩會計錯誤計入“職工福利費”!沒發票,能稅前扣除嗎?


8.請問企業購買的防護物資如口罩、防護服、消毒液等,無法取得發票的,能在稅前扣除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規定: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買口罩的花費,該怎麼寫分錄呢?


口罩的會計分錄

這4種情況,會計人必須要清楚!

公司買口罩會計錯誤計入“職工福利費”!沒發票,能稅前扣除嗎?


1. 公司買了口罩配發給職工上班時候佩戴使用。


建議計入勞動保護費。


借:管理費用等-勞動保護費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2. 公司也買不到口罩,每人每月發200塊錢,讓員工自行購買口罩上班。


建議計入職工福利費。


借:管理費用等-職工福利費

貸: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3.公司買了一批口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捐贈給武漢相關機構和醫院。


借:庫存商品等科目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借: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

貸:庫存商品等科目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 公司沒有買到口罩等物資,直接捐贈現金。


借: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

貸:銀行存款


附:官方最新回覆39問,

真的太及時了!

公司買口罩會計錯誤計入“職工福利費”!沒發票,能稅前扣除嗎?


公司買口罩會計錯誤計入“職工福利費”!沒發票,能稅前扣除嗎?


1.公司組織員工向公益性社會組織捐款用於疫情防控,公益性社會組織沒有為每個人開具捐贈票據,而是統一為公司開具了捐贈票據,這種情況下員工可以進行個稅稅前扣除嗎?


答:可以,個人在享受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捐贈全額扣除政策時,具體操作辦法應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執行,即機關、企事業單位統一組織員工開展公益捐贈的,納稅人可以憑彙總開具的捐贈票據和員工明細單扣除。


2.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向疫情防控的地區進行了捐贈,由於公益性社會組織因故無法及時開具票據,但承諾過一段時間再給我開具票據,這樣情況我還能個稅扣除政策嗎?


答:可以,個人在享受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捐贈全額扣除政策時,具體操作辦法應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執行。根據財稅2019年第99號公告規定,如果個人在捐贈時不能及時取得捐贈票據的,可以暫憑捐贈銀行支付憑證享受扣除政策,並在捐贈之日起的90日內取得捐贈票據即可。


3.我購買並捐贈的口罩防護服等醫療物資,按照什麼金額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


答:個人在享受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捐贈全額扣除政策時,具體操作辦法應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執行。根據財稅2019年第99號公告規定,捐贈口罩、防護服等物資的,應按照市場價格確定捐贈額,享受稅前扣除政策。同時,根據公益捐贈的有關制度要求,接受物資捐贈的公益性社會組織會按照相應的辦法確認捐贈物資的市場價格。如,在個人購買物資的時間與實際捐贈的時間很接近的情況下,公益性社會組織會按照購買價格確定物資市場價格。需要說明的是這個市場價格會取得捐贈者的確認。因此,捐贈者可以按照與公益性社會組織確認的物資市場價格確定捐贈額。


4.我企業屬於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中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主要生產保障物資同時也生產與疫情無關的一些其他物資,是否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可以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5.疫情期間,我公司給員工發放的購買口罩的費用,能否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貴公司給員工發放的購買口罩的費用,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如果發放現金補貼,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


6.我是一家餐飲企業,受疫情影響,部分年前預定的酒席被退訂,已經採購的食材無法售出並已經變質,請問能否作為損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食材屬於餐飲企業的存貨,發生變質的情況,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的相關規定進行稅前扣除。並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規定,企業發生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7.疫情期間,為了保證工作場所安全乾淨衛生,我公司在網上購買了一批消毒液,但是拿不到增值稅發票,這種情況還能以什麼作為憑證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8.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規定的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問題,涉及的徵管、政策問題是否可以參照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執行?如:單位員工把捐款給公司,由公司統一捐贈,個人怎麼在計算個稅時候稅前扣除?個人捐贈的口罩等物資如何確認金額?


答:可以參照,本次疫情個人捐贈全額扣除政策的具體操作辦法,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執行,即機關、企事業單位統一組織員工開展公益捐贈的,納稅人可以憑彙總開具的捐贈票據和員工明細單扣除。


9.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規定:單位發給個人用於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請問這個文件裡的“藥品”、“醫療用品”、“防護用品”都包含什麼內容?


答:考慮到藥品、醫療用品、防護用品種類很多,政策上難以將他們一一正列舉,因此原則上,只要是與預防新冠肺炎直接相關的藥品、醫療用品、防護用品物資,如口罩、護目鏡、消毒液、手套、防護服等,都可以享受財稅2020年10號公告有關免稅的規定。


10.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一、二、三條中提到的物品和貨物是否有具體範圍?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一、二條涉及所得稅捐贈什麼物品可以享受全額扣除政策的問題。根據2020年9號文件規定,企業和個人只要通過符合條件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捐贈,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並且這些捐贈的用途是用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的,即可享受全額扣除政策。即稅收政策只強調捐贈的用途,而不限制捐贈了什麼物品和貨物。


11.我單位和員工個人發生符合條件的捐贈,全額扣除時,應納稅所得額不足以扣除,超過部分是否可以結轉?


答:企業所得稅方面,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捐贈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已全額扣除,不存在不足扣除問題。如果出現虧損的,可以按照規定虧損正常結轉。個人所得稅方面,在現行個人所得稅法政策體系框架下,尚無結轉以後年度扣除的相關規定。因此,個人捐贈是不可以結轉以後年度扣除的。


12.保險公司直接捐贈給疫情防治任務醫院的團體醫療傷害保險(保險是給醫護人員的),可以享受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三條的免徵增值稅優惠嗎?


答: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以下簡稱36號文件)規定,納稅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不屬於視同銷售服務,不徵收增值稅。


保險公司向承擔疫情防治的醫院無償提供保險服務,不屬於財政部稅務總局2020年第9號公告規定的貨物捐贈範疇,但可以按照36號文件有關規定,對其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無償提供服務,不視同銷售徵收增值稅。


13.如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2020年第8號公告、第9號公告規定的免徵增值稅政策,但在文件下發前,納稅人已經就相關業務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中部分難以追回作廢或者開具紅字發票,請問能否選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部分繳納增值稅,其他部分仍享受免稅優惠?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適用8號公告和9號公告相關免徵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並開具普通發票。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於相關免徵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後1個月內完成開具。


在8號、9號公告發布前,納稅人發生相關應稅行為,可適用8號、9號公告規定的免徵增值稅政策,但納稅人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且無法按上述規定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的,其對應的收入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其餘收入仍可享受免稅政策。公告下發之後,納稅人應按照8號、9號公告等規定適用徵免稅政策並開具和使用發票。


14.納稅人1月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由於暫時不能作廢以及開具紅字發票,準備按照文件要求在相關免徵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後1個月內完成開具,請問在辦理2月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是否可以先按照免稅申報?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適用8號公告和9號公告相關免徵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並開具普通發票。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於相關免徵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後1個月內完成開具。


因此,納稅人可以在辦理2月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先按照免稅進行申報。


15.納稅人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五條的免稅政策,1月份開具適用稅率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是否需要將發票收回或者開具紅字才可以享受優惠?是否可以參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4號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先享受免稅,在免徵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後1個月內再開具紅字發票?後續享受優惠如何開具普通發票?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適用8號公告和9號公告相關免徵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並開具普通發票。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於相關免徵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後1個月內完成開具。


納稅人適用8號公告和9號公告相關免徵增值稅政策的,按照上述規定,需要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的,僅針對“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開具適用稅率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的,不需要將發票追回換開後才享受免稅政策,可直接進行免稅申報。公告下發之後,納稅人按照規定享受免稅優惠時,如果開具的是註明稅率或徵收率欄次的普通發票,應當在稅率或者徵收率欄次填寫“免稅”字樣。


16.我公司買來發給員工用於新型冠狀病毒的口罩、酒精等防護用品,買的時候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這部分進項是否適用“用於集體福利”而無法抵扣?


答: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等相關規定,你公司在疫情期間購買的口罩、酒精等防護用品,用於本企業復工復產的,屬於特殊時期的勞保用品,取得合法有效扣稅憑證的,其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7.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五條中規定,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請問這裡的必需生活物資具體範圍如何確定?我公司應當如何判斷是否免稅?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五條規定,對納稅人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是指為居民個人快遞貨物提供的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


18.2020年2月份增值稅申報納稅期限進一步延長到28號之後,增值稅專用發票勾選確認的期限是否也會延期?


答:是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延長2020年2月份納稅申報期限有關事項的通知》(稅總函〔2020〕27號)規定,2月份納稅申報期限將進一步延長至2月28日,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對增值稅扣稅憑證進行用途確認的期限也相應延長至2月28日。


19.因為疫情原因,我公司給長期承租我方廠房的企業減免了三個月的租金,這三個月對應的租金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由於租金已經提前預收並開發票給對方,我退還三個月租金後應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價款扣除時間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2016年第86號)規定,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租賃合同中約定免租期的,不屬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十四條規定的視同銷售服務,不徵收增值稅。你公司可以通過簽訂租賃補充協議適用上述免租期增值稅政策。由於你公司已提前預收租金並開票,因此退還的三個月租金,應開具紅字發票,衝減對應的租金金額。


20.我工廠是製作無紡布的,因為疫情原因口罩需求量大漲,特以平時5倍工資召回員工並積極聯繫離職員工開工,區政府給我工廠發放了一筆開工補貼,請問這筆補貼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45號)第七條規定,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於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徵收增值稅。區政府給你工廠發放的開工補貼,與你工廠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服務等收入或數量不直接相關,不需要就此筆補貼計算繳納增值稅。


公司買口罩會計錯誤計入“職工福利費”!沒發票,能稅前扣除嗎?


1.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這種個人所得稅免徵需要提供什麼資料嗎?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規定,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


考慮到目前相關人員正在疫情防治一線,其單位同樣承擔較重防治任務,為切實減輕有關人員及其單位負擔,此次對上述人員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享受免徵個人所得稅優惠時,支付單位無需申報,僅將發放人員名單及金額留存備查即可。


2.個人取得政府規定標準的疫情防治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請問是否可以免做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


答:可以。考慮到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正在疫情防治前線,其單位也同樣承擔較重防治任務,為最大限度減輕醫務人員、防疫工作者及其單位負擔,對這些人員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及獎金,單位免於辦理申報,僅需將支付人員名單及金額留存備查即可。


3.請問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需要企業提供什麼證明材料,以證明受到疫情的較大影響呢?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規定,納稅人應自行判斷是否屬於困難行業企業,且主營業務收入佔比符合要求。2020年度發生虧損享受虧損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政策的,應在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交《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聲明》。納稅人應在《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聲明》填入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所屬的具體行業三項信息,並對其符合政策規定、主營業務收入佔比符合要求、勾選的所屬困難行業等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4.我公司是一家藥化設備製造安裝公司,專門製造藥物提取、濃縮設備,如果我公司現在能夠申請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的話,是否可以享受相關疫情政策?


答: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的規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如你公司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為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5.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一次性扣除政策,如果企業是通過融資租賃方式取得的設備,這個是否能適用一次性扣除政策呢?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的規定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購置”包括以貨幣形式購進或自行建造兩種形式,與單位價值500萬元以下設備、器具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口徑保持統一。融資租賃不屬於上述兩種形式,因此不能適用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


6.請問定點醫院為支持此次疫情防控工作發生的一些特定支出是否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政策?


答:目前尚未針對定點醫院為疫情防控工作發生的支出出臺特殊的加計扣除優惠政策。但定點醫院等單位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發生的研發費用等支出,符合現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規定的,可以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7.請問對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擴大產能購置設備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一次性扣除政策中,購置設備的扣除金額受500萬元限制嗎?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的規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而新購置的相關設備,無論單位價值是否超過500萬元,均能在稅前一次扣除。


8.請問企業購買的防護物資如口罩、防護服、消毒液等,無法取得發票的,能在稅前扣除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9.請問這次疫情定點醫院發生的與新冠肺炎有關的支出,如:人工費、消毒費、新建專門通道、隔斷CT室等支出是否可以可單獨立項,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按研究開發費用加計75%扣除?


答:定點醫院發生的與疫情相關的支出,如屬於研發費用範疇的,可以按相關規定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如不屬於現行規定可加計扣除的費用範圍(研發費用、殘疾人員工資)的,暫不能適用加計扣除政策。因此,就目前政策而言,定點醫院發生的人工費、消毒費、新建專門通道、隔斷CT室等支出,可以作為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進行稅前扣除,但不能實行加計扣除。


10.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怎麼理解?向政府哪個部門捐贈都可以嗎?


答:根據《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規定,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因此,不論哪個政府部門(如民政局、衛生局等),只要符合縣級及以上的條件且屬於國家機關範圍,捐贈者通過他們捐贈就可以享受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


11.我作為一家企業,如何知曉自己是否屬於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是否需要申請?


答: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規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目前稅務總局與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就名單一事正在對接,將盡快明確相關事宜。


1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那麼在第一季度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就可以申報享受該政策嗎?


答:企業可在第一季度申報享受,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有關要求,將捐贈全額扣除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相應行次,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13.個人直接捐贈給抗擊疫情定點防治醫院的醫療用品,醫院需要給個人開具接收函。接收函除了註明姓名、身份證號、物品名稱和數量等,還需要註明捐贈物資的價值嗎?如果醫院接收函未寫明金額,那麼個人所得稅扣除時需要提供哪些證明材料才能夠全額扣除?


答:可留存購買醫療防護物資時的發票、購物小票等購買憑證。


14.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規定,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那麼,政府規定標準是否可以是鄉(鎮)級政府出臺的標準?對於其他人員必須是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才能比照執行免徵個人所得稅嗎?


答:按照《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規定,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


其中,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的確定的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出臺的標準。對於上述以外的其他參與疫情防控人員,應按照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有關標準執行。


15.請問個人捐款給協會再給當地醫院來支持防疫工作,可以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嗎?


答:只要協會符合公益性社會組織的條件,那麼個人通過該協會給當地醫院開展防治防疫工作的捐贈,可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16.因受疫情影響遭受重大損失或發生嚴重虧損,納稅人確有困難的企業,對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什麼減免政策?怎麼申請?


答: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徵或者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縣以上稅務機關批准。納稅人受疫情影響發生重大虧損導致納稅確有困難的,可按當地有關規定申請房土兩稅困難減免,具體辦理建議諮詢當地主管稅務機關。


17.請問因疫情原因導致企業重大損失或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重大影響的中小企業可申請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嗎?企業的申請流程是什麼?


答:因疫情原因導致企業重大損失或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重大影響的中小企業,如符合當地人民政府和稅務部門出臺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可申請享受房土兩稅減免。申請流程建議向當地稅務機關諮詢。


18.我公司是一家綜合型酒店,兼營住宿和餐飲業務。關注到國家出臺了疫情期間生活服務免徵增值稅政策,考慮到我公司的實際經營模式,可以放棄享受住宿服務免稅政策,只享受餐飲服務免稅政策嗎?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五條規定,對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生活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規定執行。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住宿服務和餐飲服務這兩項應稅行為,均屬於生活服務的範圍。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四十八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減稅,按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減稅後,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減稅。


你酒店可以按照上述規定選擇享受餐飲服務免徵增值稅優惠,同時放棄享受住宿服務免徵增值稅,一經放棄,36個月內不得再就住宿服務申請免徵增值稅。


19.我看到《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若干措施的通知》(稅總髮〔2020〕14號)第十八項規定:“對受疫情影響逾期申報或逾期報送相關資料的納稅人,免予行政處罰,相關記錄不納入納稅信用評價;對逾期未申報的納稅人,暫不按現行規定認定非正常戶。”請問這個文件裡面規定的“逾期申報”是指按徵管法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延期並且核准後的逾期申報,還是指未按規定期限進行納稅申報導致的逾期申報?


答:稅總髮〔2020〕14號中的“逾期申報”是指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進行納稅申報導致的逾期申報。需要注意的是,受疫情影響到2月28日仍無法辦理納稅申報或延期申報的納稅人,可及時向稅務機關書面說明正當理由後,補辦延期申報手續並同時辦理納稅申報。稅務機關依法對其不加收稅款滯納金、不給予行政處罰、不調整納稅信用評價、不認定為非正常戶。納稅人應當對其書面說明的正當理由的真實性負責。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