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hael侃侃侃
好!這個問題問的太好了!
過去乘客和駕駛員產生矛盾,司機是有責三千、無責八百;某市一駕駛員被無理乘客用車鑰匙刺的滿臉開花,還有一個站外下車沒達到的老頭,用柺杖把駕駛打的嗷嗷直哭,事後警方只對前者肇事要求道歉和500元藥費,後者則不了了之,如此處理結果公交公司接受理由是“顧客就是上帝”,被打也不能得罪這些上帝。
隨著重慶墜江事件的驚覺,大眾一片驚呼!我的天啦!真正的上帝之手握在方向盤上,我們的生命是系在這雙神聖不可侵犯雙手上!那些對公交司機打罵者,是真真切切奪命公敵,對這樣的人不嚴加懲處,還把他們當上帝捧著,那不是天理難容嗎?看看瞧~公交駕駛員身份瞬間從卑微提升到高大。
回到主題:今天有人干預駕駛員正常駕駛工作,嚴重的就是犯罪,每一位乘客有權阻止警告和見義勇為,那麼“干預”還要看達到什麼程度?
第一種:對司機長時間講話的人,要給予提醒和警告。
第二種:持續辱罵或者威脅恐嚇,影響駕駛員安心駕駛的人,要及時警告和勸阻。
第三種:對駕駛員身體有輕微推搡舉動,要及時制止並報警。
第四種:毆打駕駛員或者行駛中拉動方向盤,對這樣的人要迅速採取有效手段果斷控制和報警,防止悲劇發生。
第五種:駕駛員被暴徒猛烈攻擊生命安全受到危險,此時大家要具有勇敢精神,果斷採取有效手段給予抗擊,讓其失去反抗能力從而被制服轉交到警察手中。
從以上幾種情景可以看出,對於不同干預要採取不同方式處理,以提醒、警告、勸阻、控制、制服等有效手段,保護好駕駛員安安全全地為我們出行作服務;對於輕微干預公交駕駛員者,如果採取過激手段可能擴大事態,並不利於處理問題,甚至還要擔負責任。
最後關於對我們公交駕駛員職責重要提示,對於出現有不良乘客妨礙正常安全駕駛時,心中牢記乘客生命安全要放在首位,必要時安全靠邊停車並報警,防止重大事故發生,不知我的回答您是否滿意?謝謝!!
公共探索
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生干擾駕駛員、搶奪方向盤、謾罵甚至毆打司機的例子好像越來越多了。
某些只顧及個人利益的人從不知道什麼是換位思考,公交車上乘客眾多,司機規範操作才能保證大家的安全,駕駛途中被幹擾很有可能造成車輛失控,危害到車上所有人員的生命安全。
發生這樣的不文明行為,後果嚴重,我認為其他乘客採取制止措施肯定得算做見義勇為,而且事後必須讓鬧事者受到法律制裁,也必須表揚見義勇為的乘客,這樣才能使正義和正氣常存。
星151226
首先,打人的乘客要負擔什麼責任我們不提,干預司機正常駕駛的人已經觸犯威脅公共安全罪了。
拋開法律,擾亂司機正常駕駛的人就活該捱打,前陣子看過一個小視頻,對於搶奪方向盤的男子,某乘客飛起一腳直接將之踹開。
說真的,視頻帶來了極大舒適。總結起來就四個字——太解氣了!
因為一己私慾將全車人的生命置之不顧,這種極端自私的人真的就是小時候捱打太少,走到哪裡都想別人為他服務。
在我看來,這種事情不但無需擔責,更加應該受到鼓勵與表揚。帥氣的一腳,不但為車上的乘客創造了安全的空間,也真切教訓了一下那群無腦巨嬰們!
在網上查了好久關於“飛踢男”的報道,並未發現他把那個搶奪方向盤的弱智踹了一腳,承擔了什麼責任。反而是搶奪方向盤者被警察帶走,依法拘留了。
這是社會正能量,應該鼓勵與嘉獎!
搶奪方向盤在我國不是個例,只是重慶那起事件造成的後果特別嚴重,才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建議與總結:威脅司機正常駕駛,情急之下將其暴揍一頓合理合法!而且這種事應該普及,應該成為每個乘客應盡的本分。你若不出手,可能便是下一個巴山墜江、撞山、撞人的受害者之一。對於這類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社會巨嬰,堅決不能手軟,踹他一腳已經算輕的了!
同時,希望相關部門痛定思痛,為司機設立防護網,以避免同類案件發生,為司機提供一個相對安靜無干擾的駕駛環境。
你以為一次巴士墜江,就能讓某些巨嬰們痛定思痛了嗎?
另一起案件發生在11月6日,湖北咸寧一女子因為坐過站,不想多花1.5元做折返公交車,而與司機發生衝突。
遇到這種事你怕擔責就可能沒命,碰到這種無理取鬧的社會巨嬰,抬起你的大腳,踢他丫的!
鑫時空科技
當公交車正在行駛中時,如果有人干預公家司機正常駕駛,那麼將會使公交車處於危險當中,從而危害整車人員的人身安全,甚至危害整條道路上川流不息的人身、財產安全。因此,這時候其他乘客為了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使用暴力阻止他的干預行為,該暴力行為應當定性為正當防衛。當然,如果該乘客已經被制服後,其他乘客為了洩憤仍然對他拳打腳踢,那麼就會定性為故意傷害了。
如題所述,公交司機在正常駕駛公交車時,一名乘客不知道抽了什麼風,突然竄到駕駛室旁邊干預公交司機,讓公交司機難以完全掌控公交車的行駛情況。因此,公交車隨時可能會完全失控,整車人員的人身安全都面臨威脅。因此,改名乘客的干預行為,應當定性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所以,其他乘客為了捍衛自己及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可以進行正當防衛,使用一定程度的暴力去阻止該名乘客。因此,如果其他乘客是出於想阻止該名乘客的危害行為,才使用暴力的,並且該暴力也沒有超出明顯限度的,那麼應當評價為正當防衛,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當然,如果該名乘客被制服以後,其他乘客仍不解氣,出於洩憤繼續對他拳打腳踢。這時候,因為已經喪失了“防衛起因和防衛適時”等構成要件,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因此,這時候其他乘客的暴力行為就應當定性為故意傷害,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冰焰
這就要講究一個度,雙方都不能過度,不管那一方過度都有可能觸犯法律,比方一個乘客和司機爭吵,你可以勸阻制止,這就是見義勇為或者好人好事的範疇。但是你如果不分青紅皂白上去對乘客一頓爆揍,事後乘客經過司法鑑定為輕傷,對不起你可能涉嫌犯罪,如果乘客和司機發生爭吵並且有拉扯爭奪方向盤的行為,這個時候乘客已經危及整車人的生命安全已經觸犯法律,這時候你挺身而出制服乘客,即使在過程中導致乘客受傷,你的行為應該是見義勇為,如果你把乘客制服了以後還感覺不解氣,又對乘客拳打腳踢,導致乘客嚴重受傷或者死亡,這時候你可能就涉嫌防衛過當或者故意傷害,但不管怎樣公交車墜橋是個慘痛的教訓,如果再有類似的事情發生,還是希望有更多人可以挺身而出,勸阻制止,不要讓這樣的悲劇重演。
孫大善人的幸福生活
絕對的“正當防衛”,如果情況危機將造成嚴重的後果,毆打致死都屬於“正當防衛”範疇,且不用承擔任何形式責任。要知道干預正在公交車司機開車的行為,屬於違法犯罪行為,輕了屬於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拘留半個月很正常,重了違反了《刑法》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判個十年或死刑都有可能。不過題主所說的干預,要分什麼情況了,與司機吵架對罵也是干預,動手毆打也是干預,具體後果要分具體原因和程度。總不能和司機吵起來,就被人打成重傷,如此便涉嫌故意傷害了。因此這個槓槓要把握準了,輕了不行重了也不行。
剛剛過去的2018年,毆打公交車司機的腦殘特別多,更有甚至造成公交車墜河無辜死傷15人的嚴重後果
說來也怪,剛剛過去的2018年,光毆打公交車司機影響公共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就有百起左右,大多數因為乘客與駕駛員言語上發生了衝突,最終升級為肢體衝突,其中最嚴重的當屬重慶的“公交車墜河案”,因為乘客的毆打辱罵,最終影響了駕駛員的正確判斷和操作,致使當事人在內的15人墜江遇難,15人死亡這屬於“危害公共安全”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兩個罪名,也就是當事人已死,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判處其死刑也不為過,畢竟那麼無辜之人成為他的犧牲品。
對於干擾、襲擊甚至毆打公交車司機的行為,應該予以嚴懲。量刑也應按照上限來
依照《刑法》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也就是說對於干預公交車司機的行為,最少可處以三年有期徒刑,若情節較重的應該在十年左右,造成嚴重後果的判你個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就像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河案”,若當事人還活著,由於他的原因導致14人死亡,完全可以判處其死刑。所以,我建議對於類似的情況,量刑的力度應該按照上限來定。
見義勇為也好,正當防衛也罷,作為當事人在制止類似情況發生時,應該視情況而決定製止力度
法治社會的今天,凡是都應以法衡量。類似的情況不管你是出於正當防衛也好,還是想見義勇為也罷,出手前應該冷靜判斷事情發展的嚴重性,以及會造成哪些後果。隨即視情況的決定製止的力度,否則就會造成“防衛過當”,甚至“故意傷害”,變成事與願違的違法犯罪。強烈建議基層司法機構多組織一些以社區為單位的“普法講法宣傳日”,著重對見義勇為和正當防衛相關法條進行剖析,讓好心人熱心腸用法律保護自己,不至於反被傷害。
棟哥遊新疆
其實我們的想法是希望可以主持正義。ta嚴重干擾行車,十分危險,重慶的事情都出了還頂風作案,必須懲罰ta,殺雞儆猴,小懲大誡。
但是我們必須依法辦事。從假設的條件來看,如果嚴重干擾行車安全,則涉嫌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很可能因為這種危險的行為導致車上的人受傷甚至死亡,則涉嫌殺人。此時,可以採取正當防衛措施。但是,必須注意,要在必要限度內,否則會防衛過當。比如可以用拉扯、推搡甚至不過分的腳踢等方式將ta脫離方向盤。但是不可以在脫離後再採用類似方式打擊報復。
另一方面,危險行為導致行車不穩,從而會受傷,此時可以緊急避險。比如,快要摔倒時抓住了ta,或者損壞ta的物品,這些都是可以的,不需要承擔責任。但是不要在沒發生危險或者發生危險過後藉著緊急避險而打擊報復ta。
總的來說,再假設中,如果暴打是將ta脫離方向盤的有效的、合理的一種辦法,或者是在摔倒時抓住了ta,則不應承擔責任(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但是如果是打擊報復洩憤的話,可能會承擔治安處罰、賠償ta受傷的民事責任,不過由於ta有重大過錯在先,可能會從輕處罰。
小狗熊happy
負什麼責任?有什麼責任可負?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做出的行為,我需要負什麼責任嗎?這應該稱之為正當行為。難道大家忘了重慶的血淋淋的事實了嗎?即使需要我負責任,好吧,最多也就是行政拘留我幾日,我打了他,那這和自己的生命安全比起來付出的東西真的是值得的。如果我坐公交車有人和司機理論的話,我不會說什麼,也不會做什麼,這個社會只要你講理,就會得到大家的支持。但是不管你有理沒理,你只要敢動一下公交車司機,我就我就會有所行動,我不想為你的衝動而付出生命的代價,因為那不值得。
小馬不停跑觀影
公交車是公眾交通行駛工具,它不單是運輸工具也是安全保障工具,這是無需多講的。
故意毆打司機不僅故意傷害他人,也直接侵害公眾安全,屬違法數罪。
對此種不法侵害公眾安全行為,乘車人,司機,都應以正當防衛“不後退”原則,給予及時,快速,有力,堅決的能夠徹底制止犯罪的反擊,直至確定犯罪者被制止,不排除將犯罪者致死,才足以制止其侵害的自衛行為。
希望最高院既將出臺的“正當防衛”不後退條款,給預公正且足夠的說明。保護守法公民,打擊違法犯罪!
FF0526618916
不做危機生命,做了警察說你故意傷害罪,他們是專業不傷害也合法,警察說你報警,我們會正當防衛處理犯罪者,在公交車上出現危機,警察會一秒之內到嗎?像重慶公交車事件法律能做到嗎?就是司法確實要鼓勵社會每個人都參與正能量的作用,才能和諧社會。可是在很多案件中罪犯傷了警察的事常發生,其它人應該幫忙制服罪犯嗎?幫忙是良知,但是認定故意傷害罪誰幫,世之常規沒有人會支持罪犯的猖獗,在有效制止罪犯時必然會用武力,會傷了罪犯,即使傷到罪犯哪是應有的懲罰,自食其果,可一例一例的判罰冤枉見義勇為傷了好人的心,將見義勇為者受到懲罰的警察們你們的思維邏輯在破壞社會,其反不發揚見義勇為精神你們警察在罪犯面前也是難,所以不要傷害了社會的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