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小微企業優惠政策及實務要點,簡直太全了!財務人100%需要


2019年小微企業優惠政策及實務要點,簡直太全了!財務人100%需要

教育費附加、地教、水利基金、殘保,小規模納稅人的稅收優惠你都享受了嗎?全了!小微企業優惠政策及實務要點。


1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

未超限免徵增值稅政策


【享受主體】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優惠內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按季納稅,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徵增值稅。


【享受條件】

1.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按季納稅,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徵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後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徵增值稅。


【辦理流程】

納稅人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條件並自行計算減免稅額,通過納稅申報享受稅收優惠。


【注意事項】

1.10萬元(30萬元)含免稅銷售額;


2.適用增值稅差額徵稅的,以差額後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免稅政策。


3.納稅人不再分別核算銷售貨物、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不再分別享受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政策。


4.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5.《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採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徵增值稅。


6.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已預繳稅款的,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補充:建築業納稅人在同一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轄區內有多個項目的,按照所有項目當月總銷售額判斷是否超過10萬元標準。


7.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動產,應按其納稅期以及其他現行政策規定確定是否預繳增值稅;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徵免增值稅。


8.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9.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月份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但當期因代開普通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可以在辦理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10.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11.已經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發票;已經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繼續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12.按次納稅和按期納稅,以是否辦理稅務登記或者臨時稅務登記作為劃分標準。凡辦理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按季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為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都可以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未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除特殊規定外,則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關於按次納稅的起徵點有關規定,每次銷售額未達到500元的免徵增值稅,達到500元的則需要正常徵稅。對於經常代開發票的自然人,建議主動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以充分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


13.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月銷售額免稅標準提高到10萬元這項政策,同樣適用於個人保險代理人為保險企業提供保險代理服務。同時,保險企業仍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徵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相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彙總代開增值稅發票,並可按規定適用免稅政策。


14.以預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都屬於採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徵增值稅。


15.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按季納稅,季度銷售額超過30萬元)需要就銷售額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16.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稅率顯示***,該如何填報增值稅申報表


對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月代開發票金額合計未超過10萬元,稅率欄次顯示***的情況,應分以下情況填報增值稅申報表:


若小規模納稅人當期銷售額超過10萬元(按季30萬元),則應當按照相關政策確認當期銷售額適用的徵收率,準確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對應欄次。


若小規模納稅人當期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按季30萬元),則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規定,將當期銷售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免稅銷售額相關欄次。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當期若發生銷售不動產業務,以扣除不動產銷售額後的當期銷售額來判斷是否超過10萬元(按季30萬元)標準。適用增值稅差額徵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後的當期銷售額來判斷是否超過10萬元(按季30萬元)標準。


17.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經營情況選擇實行按月納稅或按季納稅。為確保年度內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相對穩定,納稅人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


2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減徵地方“六稅兩附加”政策


【享受主體】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優惠內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照稅額的50%減徵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佔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佔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減徵50%的優惠政策。


【享受條件】


繳納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佔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均可享受該政策。


【辦理流程】

納稅人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條件並自行計算減免稅額,通過納稅申報享受稅收優惠。


【注意事項】


1.繳納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佔用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規定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自成為小規模納稅人的當月起適用減徵優惠。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規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自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適用減徵優惠;增值稅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應當登記為一般納稅人而未登記,經稅務機關通知,逾期仍不辦理登記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適用減徵優惠。


2.納稅人符合條件但未及時申報享受減徵優惠的,可依法申請退稅或者抵減以後納稅期的應納稅款。


3.自然人適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徵優惠政策


4.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佔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優惠政策。


【例】以城鎮土地使用稅為例,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對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稅範圍內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築用地,暫按應徵稅款的50%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在此基礎上,如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一步對城鎮土地使用稅採取減徵50%的措施,則最高減免幅度可達75%。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徵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5號)


3

小型微利企業享受所得額減計

且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


【享受主體】

小型微利企業


【優惠內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2.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鑑於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已經計入了用人單位的從業人數,本著合理性原則,在判斷勞務派遣公司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時,可不再將勞務派出人員重複計入本公司的從業人數。


3.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4.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5.現行企業所得稅實行法人稅制,企業應以法人為主體,計算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指標,即彙總納稅企業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包括分支機構的相應部分。


5.查賬徵收與核定徵收企業均可享受。


6.“小型微利企業”和“小微企業”兩者之間區別


“小微企業”是一個習慣性叫法,並沒有嚴格意義上的界定,目前所說的“小微企業”是和“大中企業”相對來講的。如果要找一個比較接近的解釋,那就是工信部、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於2011年6月發佈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將16個行業的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小微企業可以理解為其中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而“小型微利企業”的出處是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指的是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特定企業,其特點不只體現在“小型”上,還要求“微利”,主要用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方面。


經過幾次政策變化,小型微利企業標準不斷提高,範圍不斷擴大。有數據顯示,今年小型微利企業標準提高以後,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佔所有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比重約為95%,也就是說,95%的企業都是企業所得稅上的“小型微利企業”。


7.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以及合夥企業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


8.應納稅額計算


根據現行政策規定,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的,需要分段計算。具體是:100萬元以下的部分,需要繳納5萬元(100×5%),100萬元至280萬元的部分,需要繳納18萬元[(280-100)×10%],加在一起當年需要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23萬元,而不是用280萬元直接乘以10%來計算。所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280萬元時,僅繳納23萬元稅款,而不是28萬元。


9.預繳企業所得稅


從2019年度開始,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企業可直接按當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應納稅所得額等情況判斷是否為小型微利企業,與此前需要結合企業上一個納稅年度是否為小型微利企業的情況進行判斷相比,方法更簡單、確定性更強。具體而言,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指標比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二條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計算公式,計算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不超過300萬元的標準判斷。


只要企業在預繳時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預繳時均可以預先享受優惠政策。企業在彙算清繳時需要準確計算相關指標並進行判斷,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繼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停止享受優惠,正常進行彙算清繳即可。


之前季度多預繳的稅款應在以後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不足抵減的在彙算清繳時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或者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10.金稅三期核心徵管系統的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已完成相關升級工作,實現系統的“自動識別、自動計算、自動成表、自動校驗”功能,可自動判斷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自動勾選“是否小微企業標識”,自動計算優惠稅款,自動填寫相應表單,提交申報表時自動校驗勾稽關係。


【辦理流程】


1.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季度預繳和年度彙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的相關內容享受減半徵稅政策,無需進行專項備案。


2.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採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


【注意事項】


1.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小型微利企業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當年度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其中,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指標比照財稅〔2019〕13號文件的第二條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計算公式,計算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不超過300萬元的標準判斷。


2.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在年度中間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第三條規定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應按照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累計情況計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當年度此前期間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而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以後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


3.按月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當年度4月、7月、10月預繳申報時,如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第三條規定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下一個預繳申報期起調整為按季度預繳申報,一經調整,當年度內不再變更。


4.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已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彙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5.非居民企業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所得均負有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企業。因此,僅就來源於我國所得負有我國納稅義務的非居民企業,不適用該條規定的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等部分表單樣式及填報說明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50號)


4

設備器具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體】

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設備、器具的企業。


【優惠內容】

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享受條件】


1.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固定資產);所稱購進,包括以貨幣形式購進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購進的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確定單位價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確定單位價值。


2.固定資產購進時點按以下原則確認: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除採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外,按發票開具時間確認;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的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到貨時間確認;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竣工結算時間確認。


【辦理流程】


1.固定資產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


2.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辦理享受政策的相關手續,主要留存備查資料如下:


(1)有關固定資產購進時點的資料(如以貨幣形式購進固定資產的發票,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固定資產的到貨時間說明,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竣工決算情況說明等);


(2)固定資產記賬憑證;


(3)核算有關資產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差異的臺賬。


【注意事項】


1.包括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企業購進的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2.稅前扣除的時點應與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處理原則保持一致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固定資產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僅僅是固定資產稅前扣除的一種特殊方式,因此,其稅前扣除的時點應與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處理原則保持一致。


比如,某企業於2018年12月購進了一項單位價值為300萬元的設備並於當月投入使用,則該設備可在2019年一次性稅前扣除。


3.形成稅會差異


企業會計處理上是否採取一次性稅前扣除方法,不影響企業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企業在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時,不需要會計上也同時採取與稅收上相同的折舊方法。


4.企業可自主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但未選擇的不得變更。


企業未選擇享受的,以後年度不得再變更。需要注意的是,以後年度不得再變更的規定是針對單個固定資產而言,單個固定資產未選擇享受的,不影響其他固定資產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


5.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固定資產,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8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


5

科技型中小企業相關優惠政策


【享受主體】


科技型中小企業


【政策內容】


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准予結轉以後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享受條件】


科技型中小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註冊的居民企業。


2.職工總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收入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


3.企業提供的產品和服務不屬於國家規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類。


4.企業在填報上一年及當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和嚴重環境違法、科研嚴重失信行為,且企業未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5.企業根據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指標進行綜合評價所得分值不低於60分,且科技人員指標得分不得為0分。


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號)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業登記編號的,其彙算清繳年度可享受優惠政策。


【辦理流程】


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的相關內容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注意事項】


科技型中小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徑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執行。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2.《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號)


3.《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企業委託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


4.《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


5.《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


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8號)


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修訂後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


6

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

簽訂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政策


【享受主體】

小型、微型企業


【優惠內容】

2020年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享受條件】


根據有關規定,按照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各行業小型、微型企業應符合以下標準:


1.農、林、牧、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2.工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3.建築業。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4.批發業。從業人員5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5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5.零售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6.交通運輸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7.倉儲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8.郵政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9.住宿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10.餐飲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11.信息傳輸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12.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13.房地產開發經營。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2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14.物業管理。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1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資產總額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資產總額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16.其他未列明行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政策依據】


1.《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

7

企業免徵政府性基金政策

【享受主體】

小微企業


【優惠內容】

1.2016年2月1日起,將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範圍,由原先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未達到增值稅起徵點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

3.自2017年4月1日起,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免徵範圍,由自工商註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在職職工總數20人(含)以下小微企業,調整為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調整免徵範圍後,工商註冊登記未滿3年、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可在剩餘時期內按規定免徵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享受條件】

1.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繳納義務人,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

2.免徵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小微企業,應當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30人以下(含30人),且享受期限僅限於自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3年內。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小微企業免徵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財稅〔2014〕122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徵範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25號)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徵收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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