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對中國碳市場發展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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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对中国碳市场发展的影响

北極星大氣網訊:摘要:碳排放權交易制度作為目前市場經濟體制下最為有效的排汙控制手段已被世界主要國家廣泛採用,而作為總量控制模式下典範的歐盟碳排放權交易體系EU ETS在全球碳市場中處於主導地位。通過對EU ETS的相關理論研究進行梳理,從碳排放權交易的基本內涵出發,結合EU ETS的相關介紹、我國碳市場的發展階段以及EU ETS對我國的影響四個方面的相關文獻展開綜述,進一步揭示了其對中國碳排放交易市場發展的經驗和借鑑之處,以期為我國碳市場的全面建構和完善提供參考。

一、引言

隨著世界經濟的高速發展,以犧牲自然環境為代價換取的經濟增長模式,已經不能滿足人類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要求。為了應對日益嚴峻的環境問題,1997年通過的《京都議定書》規定了它對所有附件1國家溫室氣體的減排目標,它也是國際上第一個對溫室氣體排放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條約。在此背景下,“低碳經濟”和“碳排放交易”逐漸出現在國際社會的視野。歐盟碳排放權交易體系(European Union Emission Trading Scheme, EU ETS)於2005年正式運行,該體系在不斷實踐中取得了很大成效,並發展成為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溫室氣體排放國之一,近年來也一直面臨著逐年增加的減排壓力,目前研究和討論的焦點則是怎樣更好地控制碳排放增速,EU ETS為中國碳市場不同階段的發展提供了可供參考的模板,因此,當務之急是借鑑歐盟碳排放權交易體系運行的成功經驗並結合我國自身的實際情況,努力建立和完善我國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隨著國際碳市場實踐的不斷積累,國內外學者關於碳排放的研究,尤其對於歐盟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研究也不斷湧現。本文從碳排放權交易的基本內涵出發,結合EU ETS的相關理論介紹、我國碳市場的發展階段等方面展開綜述,進一步揭示其對中國碳排放交易市場發展的影響,以期為我國碳市場的全面建立和完善提供借鑑。

二、碳排放權交易體系概述

(一)基本理論

1.排汙權交易理論

對碳排放權進行界定的問題是各國進行碳排放權交易的先決條件,美國經濟學家DALES(1968)基於Ronald Coase(1960)提出的“科斯定理”,在《汙染,財產與價格》一文中首次提出了排汙權的概念,他認為明確排汙權並使得其可進行交易是控制汙染的有效途徑[1][2]。馬中、Dan Dudek等(2002)基於總量控制與排汙權交易的基本內涵和兩者的聯繫,分析了其在環境經濟學、管理學和企業管理以及在宏觀經濟等方面的意義,並提出了相關政策性意見[3]。排汙權及排汙權交易理論的確立為碳排放權交易理論提供了重要的理論依據。

2.碳排放權交易理論

碳排放權交易的概念最早是由20世紀90年代美國經濟學家提出的排汙權交易的概念,碳排放權交易簡單來說,就是某些國家或企業排放了少於或超過配額規定的二氧化碳,則可以就多出或缺少的部分進行售出或買入的行為。曾剛、萬志宏(2010)認為,碳排放權本質上是對環境容量資源的限量使用權,碳排放權交易是指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分配二氧化碳等汙染氣體的排放總量或標準,由企業在碳排放交易市場上進行自由交易[4]。學術界對於碳排放權交易的概念幾乎不存在爭議,許多學者在進行碳排放權交易相關研究前,都會對其概念進行適當介紹,這就為碳排放權交易這一領域的後期研究提供了先行基礎。

關於碳排放權的屬性界定研究。潘高翔(2009)認為碳排放權具有生態屬性與經濟屬性相結合的雙重屬性,碳排放權的客體是排放這些氣體所佔據的大氣空間容量,因此,碳排放權是一種大氣容量的使用權,同時具有私益性[5]。喬海曙,劉小麗(2011)認為碳排放權不僅具有商品屬性,還呈現出金融屬性,其中金融屬性還表現為金融資產屬性、金融資源屬性和金融功能屬性[6]。對於碳排放權非物權性質的界定,崔金星(2012)提出 “環境權說”[7],王清軍(2010)提出“新財產權利說”[8],袁巍(2010)提出“債權說”[9],劉京(2013)則認為碳排放權不能定位為新型財產和債權,也不能歸類於準物權,而應定性為用益物權[10],石小葉(2017)也對以上三種學說進行反駁,並提出碳排放權屬於用益物權[11]。儘管學術界對碳排放權的屬性研究總量較少,但碳排放權的用益物權屬性得到許多學者的肯定,屬於主流觀點。

(二)EU ETS的研

碳排放權交易是當前調整產業結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促進實現低碳經濟發展的必經之路,針對這一熱點問題,國內外的學者們做了廣泛研究與討論,對碳排放權及其交易的各方面都進行了深入的分析並不斷推動碳排放權交易理論的深入。EU ETS正式創立於2005年,主要覆蓋30個主權國家,是到目前為止國際上首個最大且最成功的碳排放交易體系。

1.國外相關研究

早在歐洲碳排放權初始配額剛確定時,國外的一些學者針對碳排放權交易的碳排放許可、分配、交易、管理,以及交易主體的創設、准入以及可能面臨的問題和挑戰等各個層次開始了相關研究,理論研究和政策性成果建議較為成熟。如Hahn(1984),Rubin(1996),Godby、Mestelman和Muller (1999)等人側重於使用理論和實證研究相結合的分析方法,對碳排放權交易體系中的覆蓋範圍、時間柔性、配額的儲存借用等方面進行研究;Philippe.Q和Catherine.B(2002)綜合文獻與實踐研究,回顧了10個領先運行或正在運行的碳排放權交易計劃,並從覆蓋的空間與行業、碳排放權配額的分配、交易平臺建立、監測和執行情況等方面對這些計劃進行比較,最後提出對歐洲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全面建議;John C.V.Pezze and Frank Jotzo (2007)從全球各國的經濟發展與碳排放增長的不確定性出發,研究指出總量控制模式下的碳排放權交易在推動節能減排過程中面臨的問題與障礙;Tihomir Ancev, Todd Sanderson and Regian Bctz (2009)在對碳排放權交易進行“成本—收益”分析的基礎上,指出可變部分賠付可以使用更低的社會成本完成相同的減排目標。

另外,也有一部分學者對歐盟碳排放市場的效率進行了評價。Joachim S.,Karoline R. and Regina B.(2009)認為,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最成功之處在於能夠及時總結經驗和教訓,不斷調整和修正體系中存在的不足,提高體系的運行效率,激發相關產業部門不斷開發創新低碳技術的積極性[12]。Sullivan R.and P.feifer S.(2009)也對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做了很高的評價,他們認為由於歐盟排放交易體系的存在,使得歐洲的金融機構、交易者以及投資者等,對於碳金融交易的關注度不斷提高[13]。Monjon S. and Quirion P.(2010)就如何對歐盟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範圍進行調整展開了談論,主要從配額數量等角度進行界定,使其具有更廣泛的運用[14]。Venmans F.(2012)對歐盟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實施的第一階段(2007)進行了事後實證研究,他認為儘管第一階段的配額數量分配過多,並且存在碳洩露的情況,但該體系的可行性仍是積極的[15]。

2.國內相關研究

國內對碳排放權交易的研究還處於起步階段,且以理論性的研究居多,自歐盟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建立運行後,國內也展開了激烈的學術討論。莊貴陽(2006)介紹了歐盟各成員國的氣候應對策略和該體系的相關內容,分析了其對中國碳市場建立的借鑑意義[16]。鄭爽(2011)從減排效果、市場效果和政治效果三個方面分析了歐盟碳排放貿易體系和碳市場,一定程度上肯定了歐盟建立的首個跨國碳排放體系的成果[17]。萬方(2015)對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的總體發展歷程進行了述評,以及對其碳排放權交易體系機制的建立和運行進行了相關經驗介紹,並且分析了該體系在不同階段運行的效益與影響[18]。洪倩倩(2016)則從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對企業的影響及其經濟價值肯定該制度[19]。瀋陽(2017)從歐盟碳排放交易機制、碳金融業務和碳市場監管體系三個方面對歐盟碳交易市場進行了深入研究和分析[20]。

隨著碳排放交易的不斷髮展和學者們的深入探究,逐漸出現了一些實證研究。劉維泉、郭兆暉(2011)利用SV模型對歐盟碳排放權交易體系期貨市場的風險進行了度量和分析研究[21]。張躍軍、魏一鳴(2011)運用均值迴歸理論、GED-GARCH模型和VaR方法,對歐盟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碳期貨市場的運行特徵進行了考察[22]。楊超等(2011)以歐洲氣候交易所公佈的CERs期貨價格為研究對象,將Markov波動轉換引入VaR的計算中,結合極值理論,對國際碳市場的系統風險進行了度量[23]。王玉、鬱志堅(2012)基於MGARCH-BEKK模型和信息共享模型對歐盟碳配額期貨與核證減排量期貨進行實證研究後,得出這兩種期貨之間存在長期均衡關係,但歐盟碳配額處於主導地位[24]。袁嫄等(2015)運用GJR-GARCH-M模型對歐盟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在試驗階段不同碳配額總量管理制度下,其碳市場價格的非對稱性的波動特徵進行了實證檢驗[25]。張雲(2015)運用實證分析法,分析歸納了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為中國碳市場在分配機制和供求管理方面提供了參考[26]。楊星、梁敬麗(2017)利用各項數據和圖形分析,分析了歐盟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價格機制,得出其不符合有效市場理論的假設[27]。對於歐盟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相關實證分析不斷增多,主要集中在碳配額和期貨市場的風險等方面,這使得對該體系的研究更具有客觀性,結論更具合理性。

對於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實踐中的問題與不足,國內相關學者也進行了評述。李布(2010)認為該體系試驗階段主要有碳排放權發放超過實際排放量,電力行業排放額髮放過多和碳排放微觀數據缺失等不足[28]。熊靈、齊紹洲(2012)總結了歐盟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在第一、二兩個階段的成就,他們認為該體系存在以下結構缺陷:歐盟成員國分散導致配額過多,免費配額導致市場扭曲和進入和退出規則導致市場效率低下等[29]。何少琛(2016)在肯定歐盟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優點的基礎上,也探討了該體系的制度缺陷和碳洩露的問題,提出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改革的必要性[30]。儘管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在初期存在缺陷,但是在不同階段的不斷實踐和改革中,該體系逐漸趨向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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