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二審發回重審意味著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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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發回重審的案件,主要是事實不清,一審法院對案中事實證據這部分認定有誤,或未能審理查明,所以發回重審,如果對法律適用錯誤,二審可以改案,不需發回重審的,一般來講,發回重審的案件在判決書裡有內容說明是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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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的奧妙老深了!

法律規定: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的,裁定撤銷原判決,案件發回重審。

但實際工作中,他們因以案謀私的須要,會反用法律條款,即: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維持原判決,他們卻以“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藉口,裁定撤銷原判決,案件發回重審。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裁定重審,他們卻以“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藉口,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這種情況下,話語權在二審枉法法官手裡,維持原判或發回重審,就看法官須要什麼,與“事實”和“法律”無關!

“原判認定基本事實不清”,就是一個大筐,任何判決他都可以假借此條款,裁定撤銷原判決,案件發回重審。

儘管他沒有任何事實證椐證明原判決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有任何瑕疵,並不存在“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事實!

法律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如果對方上訴,二審法院對其“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審查後證明,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即應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如果超越法定審理範圍,對其“上訴請求“無關的事實進行糾纏,就是故意在找毛病,就是在為其“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尋找藉口,此情況下裁定發回重審,就意味著有人吃了黑錢、你可能面臨一審勝訴,重審敗訴的後果。

待你再不服重審判決上訴,就成了“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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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發回重審,理論上對上訴人來說是好事。因為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這裡面至少包括了原判決事實不清或程序嚴重違法的情況。當然還有其他情況,不再贅述。總之,發回重審對上訴人一方是好事,意味著重審後有可能要改判。如果你是上訴人,祝你好運。





劉軍德律師


二審法院在對一審判決的審理中,會有三種處理方式:一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是依法改判、撤銷、變更;三是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你說的,就是二審法院處理上訴案件的第三種方式。

二審發回重審,審意味著上級法院在審理下級上訴的案件時,出現了需要由原一審法院重新審理的情形:第一,原一審法院判決認定的案件基本事實不清的;第二,原一審法院在判決中嚴重違反了法律規定程序,如遺漏了當事人、缺席審判時有違法的情形。

以上這兩種情形,都要由二審法院以民事裁定書的形式,撤銷原一審法院的判決書或裁定書,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每日法條


本人認為: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裁定發回重審,毫無疑問一審裁判存在錯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可以採取維持原判、依法改判、發回重審等形式。但是,發回重審是有限制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15)7號《關於民事審判監督程序嚴格依法適用指令再審和發回重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四條第2項規定:“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的,上級人民法院不得以基本事實不清為由裁定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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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回重審,一般是因為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未能查明事實,所以打回去重新審理。

對上訴人來說,絕大部分情況下是件好事,意味著案件有翻盤的可能性。但如果是希望通過二審直接改判的上訴人可能就未必就是好事了,因為發回重審意味著要把一審程序重新來一遍,時間會拖的很久。

對被上訴人來說,一般不是好事。二審法院不支持一審法院的判決,如果一審法院的判決對被上訴人有利,那就存在被翻盤的可能性。

對一審法官來說,絕對不是好事。二審如果直接改判,對一審法官的考核影響比較小,改判說明一審法官已經查明瞭事實完成了基本的工作,只是二審法官和一審法官對某個法律是否適用的理解不同。但如果發回重審,那就說明一審法官連事實都沒有查清楚就下了結論,那就是葫蘆僧亂判葫蘆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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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發回重審改判的幾率很大,但是可以庭前調解!調解時抓住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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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發回重審,意味著需要再到一審法院,按一審程序重新審理一遍。


Ly小丘


意味著原一審判決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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