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被“盜版”困擾的古人,宋代面對“盜版”會怎樣做?

宋代是否存在版權?這個問題曾在世界範圍內進行過激烈的討論,且從 20 世紀 80年代中期開始一直持續至今。概括起來,可以分為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版權保護在宋代已經出現。另一種觀點認為宋代乃至整個中國古代並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版權保護。

那些被“盜版”困擾的古人,宋代面對“盜版”會怎樣做?

著名知識產權學者鄭成思和哈佛大學教授安守廉之間的爭論,可謂此兩種看法的典型代表。

安守廉認為,中國古代沒有版權法或者其他類似於西方版權保護的制度設計,故中國古代沒有版權保護。以安守廉為代表的否認宋代乃至中國古代沒有版權保護的學者認為,20 世紀以前中國所有表明國家努力提供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的事例,都完全是“帝國控制觀念傳播的努力”,不能把這中努力當作版權來看待,並認為這也是導致中國無法產生版權法以致知識產權法的主要原因。

但是知識產權學者鄭成思先生則認為:“如果版權確實是隨著印刷術的採用而出現的,它就應當最早出現於中國。”鄭先生隨後又進一步確定:“中國自宋代確曾出現過對作者(而不僅僅是出版者)的創作性勞動成果的保護,即版權保護。”

鄭先生分析說,儘管歷史上沒有制定出成文的版權保護法,但是“我國以禁令形式保護印刷出版者(在個別場合也延及作者) 的情況,在八百多年中始終沒有改變(但在明代,禁令形式的保護似曾中止過一段時期)。”

鄭先生認為,版權之作為特權出現後不久(大約一二百年)就一度被作為民事權利、作為創作者的特權而不僅僅是出版者的特權受到保護。

那些被“盜版”困擾的古人,宋代面對“盜版”會怎樣做?

關於宋代是否存在版權的問題,大多數學者認為中國古代版權保護始於宋朝,更有人稱宋代是中國歷史上版權發展最為輝煌的時期。

這一說法雖有些過當,但是宋代已有版權保護則是歷史事實。其實,早在雕版印刷伊始的唐代,版權意識就已經萌芽,據《冊府元龜》卷一六〇《帝王部·革弊二》記載,唐文宗太和九年(835),東川節度使馮宿上言稱:

“劍南兩川及淮南道,皆以板印日曆鬻於市。每歲,司天臺未奏下新曆,其印歷已滿天下,有乖敬授之道。”文宗便:“敕諸道府,不得私置日曆板。”

可見,唐朝廷明令“禁止”“私置日曆版”,正是為了保護政府出版“新曆”的出版權,以防盜版“印歷”的傳播。

那些被“盜版”困擾的古人,宋代面對“盜版”會怎樣做?

據此,我們可以推斷,早在雕版印刷術初起的唐代,版權意識已經萌芽。但“板印書籍,唐人尚未盛為之,自馮瀛王始印五經已後,典籍皆為板本。”

宋代,雕版印刷術已廣泛應用於刻印各種書籍,大大推動了宋代出版業的發展,並孕育了中國古代著作權保護的一種雛形。

據羅璧的《識遺》卷一記載:

“宋興,治平(1064 一 1067)以前,猶禁擅鐫,必須申請國子監,熙寧(1068—1077)後方盡馳此禁。”

這是為保護《九經》監本的出版權利,雖然這種禁印製度,並非現代意義的版權保護,而屬於出版權的保護,但它與一般的“出版權”保護制度也不盡相同。因為它保護的不是普通的出版者、刻書鋪的利益,而是“官自印賣”,僅是對官方“出版權”的保護,是行使封建文化專制的一種法律制度,與唐代就有的“請禁印時憲書疏,不得私置日曆板”禁止民間刻印曆書一樣,保護的是封建統治者的出版制度和財源。

那些被“盜版”困擾的古人,宋代面對“盜版”會怎樣做?

但是這種現象宣示版權觀念的萌芽已經形成。所以有的學者認為中國古代的版權保護約濫觴於隋唐五代、形成於兩宋、發展於明清、成熟於近代,是有一定道理的。

由上可見,宋代已經存在版權保護的事實是可以肯定的,只不過宋政府對版權的管理還很不普遍與廣泛,更沒有形成系統的版權保護制度和完整的版權保護法規。直至清政府於宣統二年(1910)頒佈的《大清著作權律》,中國才有了第一部版權法,但是這比世界上第一個版權法即英國在公元 1709 年頒佈的《安娜法令》晚了不止 200 年。

那些被“盜版”困擾的古人,宋代面對“盜版”會怎樣做?

宋代的版權管理現代版權管理理論認為,版權管理是一定的機構或組織以一定的方式實施版權法律,協調版權關係的活動,是隨著版權的產生而產生的。版權管理不僅僅可以保護版權所有者的相關權益,對提高獨立創作的積極性和繁榮文化事業也有促進作用,從作品版權的產生到版權所有者權益的實現,版權管理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趙宋時代既然已經產生版權問題,那麼可以肯定地說,宋代伴隨版權的出現即已產生了版權管理。

雕版印刷肇始於唐,成熟於五代,繁榮於趙宋。兩宋時期,雕版印刷方興未艾,在官刻、私刻和坊刻中,民間刻坊興起最早、分佈最廣、數量最多,影響最大。處於雕版印刷黃金時期的宋代,坊刻的發達導致盜版現象加劇,這在客觀上打破了皇室對知識的壟斷,促進了知識自上而下的流動,也動搖了帝國的意識形態。

面對這種情勢,進行版權管理成為一種無可選擇的維持方式。

那些被“盜版”困擾的古人,宋代面對“盜版”會怎樣做?

四、宋代那些被“盜版”困擾的文人

歷史上有關盜版現象的較早記載是北宋著名思想家李覯的《皇祐續稿·序》,該《序》雲:

“慶曆癸未秋,錄所著文曰《退居類稿》十二卷,後三年復出百餘篇,不知阿誰盜去,刻印既甚差謬,且題《外集》,尤不韙,”

“盜版”既甚差謬,且題《外集》,“尤不韙”,因此李覯而“心常惡之”。這是對著作發表權、完整權等精神產品權利的表態。

那些被“盜版”困擾的古人,宋代面對“盜版”會怎樣做?

蘇軾的詩文更為書肆頻頻盜印,多達二十餘種。蘇軾在致友人信中寫道:“某方病市人逐於利,好刊某拙文,欲毀其版,況欲更令人刊耶。當俟稍暇,盡取舊詩文,存其不甚惡者為一集。今所示者,不惟有脫誤,其間亦有他人文也。”

憤慨之餘,發出了“欲毀其版”的呼聲,無疑,這就是要求版權保護的強烈的呼籲,而且要編刊正本,以正視聽。應該說蘇軾這裡表現出的版權思想已經十分清楚。

大儒朱熹一生著述等身,又在閩北建陽、武夷這個出版業的中心居處講學數十年,本人及弟子刻書甚多,也屢屢遭受盜版的厄運。早在乾道九年(1171),所編《伊洛淵源錄》,“編集未成而後生傳出,致此流佈,心甚恨之。”

幾年後,《周易本義》“未能成書而為人竊出,再行模印,有誤觀覽”,“殊不可讀”。據《朱子年譜》,面對盜版,朱熹“亟請於縣官,追索其板”,已將蘇軾“欲毀其版”的清楚的版權思想付諸行動。其文集中也多有“近雖收毀”、“方此追毀”的說法。這足以表明朱氏版權思想已比北宋學者又有所深化並趨於成熟了。

那些被“盜版”困擾的古人,宋代面對“盜版”會怎樣做?

朱子的做法雖得不到經濟的補償,但其出發點乃是基於聲譽和學術的考慮,從而運用行政手段維護自己的精神和人格權利,應該說也是頗為符合現代版權立法的精神的。

伴隨著繁榮發達的兩宋雕版印刷事業而來的猖狂盜版行為,當時的作者或其家屬面對受到種種損害的版權,已經產生迫切而強烈的版權保護要求,其行為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密藏稿本。作家或其後人常將作品編為“家集”, 如紹興間江邀嘗為所刊夏辣《文莊集》作序,稱“文人之裔,秘其家集”。在正式刊行之前,一般秘不示人,這樣做的目的固然多樣,但為避免他人盜印則是其動機之一。

那些被“盜版”困擾的古人,宋代面對“盜版”會怎樣做?

二是及時編刻家集,以防止盜版。

如呂祖謙(1137 一 1181)的著作,因出現了題作《東萊先生集》的盜版書,於是其弟祖儉及從子喬年趕緊編刊《東萊呂太史文集》四十卷。

刊行“正版書”以防止盜版,或發現已被盜版,迅速以“正版書”抵制“盜版書”,皆不失為反對盜版保護版權的可行措施,雖然顯得較為被動。

除了作者或親屬等人積極行動起來,打擊盜版,保護版權之外,著者或親屬還向官府舉報、由官府出面禁止盜版活動保護版權。

那些被“盜版”困擾的古人,宋代面對“盜版”會怎樣做?

如司馬極向朝廷上奏,稱有人冒其曾祖司馬光之名刊行《司馬溫公記聞》,請求朝廷查處,朝廷即“委建州守臣將不合開板文字並行譭棄”。顯然,這是因《記聞》涉及到敏感的政治問題,故其子孫不得不出面干預。顯然,由著者親屬出面申述,請求官方對版權加以保護,這和安守廉所說封建“帝國控制觀念傳播的努力”毫不相干,因此,完全可以當做對著作者版權保護來看待。

不過,對一般的民間盜版案,統治者似乎很少直接過問。然而南宋間版權保護仍然有重大的進展,出現了官府發佈文告、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現象。這些正式發出的公文,具有法律效力,已經是法的體現,代表了當時的著作者和出版者對“著作權”和“版權”的認識水平,較之以前有了很大的進展,而且和今天的版權觀念已沒有多大差異。

而且運用了行政手段對侵權行為實施了管理措施,對原刻印出版(或編輯兼刻印出版)者之外的其他人“嗜利翻板”的行為進行禁止,反映了版權保護中對經濟權利和著作權利加以保護的因素,這和現代版權保護的精神基本一致,可以稱得上是名副其實的宋代版權保護的典型實例。

那些被“盜版”困擾的古人,宋代面對“盜版”會怎樣做?

宋代盜版很猖獗,盜版者的手段和方法也層出不窮,或者不經允許私自刻印著者未刊印之書,或者是原文照搬重新開雕,或者把原書改名,或者假託名人提高世人關注程度,或者將幾本書重新拼湊,私自篡改原書內容等,花樣百出,不一而足。

當時有很多書都申請了版權保護,其原因是恐“致本宅徒勞心力,枉費錢本”

,這明顯側重於經濟方面的權益,目的在於維護自己的經濟免遭損失。所謂“非惟有辜羅貢士鋟梓之意,亦重為先叔明經之玷”,明顯是為了先輩的著作聲譽不被玷汙而尋求政府的保護。這說明,此時受保護的主體不僅僅是刻印出版者本人的經濟權利,而且延及作者的著作權利。

那些被“盜版”困擾的古人,宋代面對“盜版”會怎樣做?

而人們將英國的《安娜法》看成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版權法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該法把受保護主體從印刷出版商擴大到了包括作者、印刷出版商在內的一切版權所有人。”只不過兩宋時要求以法規形式保護著作權和版權的人還不很多,沒有形成系統而完整的法律制度罷了。不過,宋代畢竟還處在雕版印刷開始繁榮發達的階段,時代的限制,使宋時不可能產生系統而完備的版權管理法令。而少數宋版書上刻的“已申上司,不許復版”等字樣的‘牌記”,可以說是書籍“版權頁”的起源。

當時政府只是針對少數書籍而制訂的地方性法規,未上升到國家法律,也未形成版權保護制度。但是這些申請均獲得國子監和地方官府的接受,並採取了諸如允許張掛各地、刊於書中等管理措施,還允許對違法者憑“公據”告發,進行懲治和維權,而所有這些已清楚地表明,宋時版權已經得到認可,並且版權已經受到切實的管理與保護,自此伊始逐漸成為出版界的共識和慣例,為時人所仿效,為後世所沿襲,已具備了行政和法律的約束力。這種嘗試立法以保護版權的行為本身“就是一個了不起的創舉,是中華民族對人類文明的巨大貢獻”。

那些被“盜版”困擾的古人,宋代面對“盜版”會怎樣做?

小結:

總之,宋代雖還未形成現代意義上的版權法,其版權意識雖還只是一種著作權、出版權保護的雛形,但從封建特許權發展到著作權,從封建君主對出版權的控制發展到民間出版業的“出版權”、“翻印權”,無疑是一種歷史的進步,代表著中國版權法發展的方向。

宋人的版權保護雖說並非基於對著作者、出版者的權益保護,尚不具備近代意義上的版權意識,但在客觀上,的確起到了保護版權的作用,體現了我國版權意識的最初形態。作為科學發展和社會文明的標尺之一,其在中國乃至世界圖書文化史、知識產權保護史上仍具有重要的意義。就此層面而言,宋代的版權管理不僅在我國,甚至可以說在世界版權保護史上具有開創意義,為近代版權法的誕生奠定了實踐基礎與理論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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