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全面禁止交易、食用野生動物,徹底斬斷野味到餐桌的路徑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濫食野生動物對公共衛生構成的重大隱患,瞬間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要求全面禁食野生動物的呼聲越來越強。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關於全面禁止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並於當日公佈施行。

沒有食用,就沒有買賣;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是產生野生動物捕殺和非法交易的主要誘因。《決定》在《野生動物保護法》的基礎上,以革除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維護生物安全和生態安全、防範重大公共衛生風險、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為導向,確立了全面禁止交易、食用野生動物的制度,更加嚴格監管和嚴厲打擊野生動物交易行為。

我國全面禁止交易、食用野生動物,徹底斬斷野味到餐桌的路徑

有所食,有所不食

對於“食用”,《決定》明確全面禁止食用陸生野生動物。世界上有動物種類100多萬種,在我國受保護的野生動物種類也有2000種之多,所以我們只列舉哪些可以食用:一是《漁業法》規定的魚類等水生野生動物可以,但原有法律規定禁止的除外。二是《畜牧法》規定的家禽、家畜可以食用(主要有豬牛羊雞鴨鵝等),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全部列入禁食範圍,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野生動物。至於公眾關心的牛蛙、狗、昆蟲等野生動物是否禁食,以及法律界熱議的“以食用為目的購買野味,是否構成隱瞞掩飾犯罪所得罪”等,《決定》並未給出詳細的規定,網傳的各類消息也無準確定論,在《決定》實施後的具體執行過程中,可能會存在爭議,需要相關配套政策出臺給予準確界定。

對於非食用性利用,因科研、製藥、展示等非食用性目的的可以利用,但需要嚴格審批和檢疫檢驗。這樣規定,使以食用為目的的獵捕、交易、運輸的各個環節全鏈條被禁止,徹底斬斷野味到餐桌的全部路徑。

違法成本增加

《決定》明確,一是要對違反現行法律規定的,在現行法律基礎上加重處罰;二是對《決定》中增加的違法行為,主要是食用,參照適用現行法律有關規定處罰。交易和食用都是違法行為,根據《刑法》和《野生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原來獵捕、生產、經營、購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罰款最高可達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的10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最高可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現可在這個基礎上再加重處罰。

制度與法律的生命力都在於執行,沒有執行力的制度與法律就是一紙空文。希望國家稱熱打鐵,儘快出臺詳細的配套政策,杜絕空白與盲區,確保國家禁食野生動物的規定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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