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辦公,受了傷能算工傷嗎?

疫情當前,為了員工的安全,很多公司都要求員工在家辦公。前些天360公司董事長周鴻禕甚至向公司全員發佈站內信,要求全員做好長期戰鬥的準備,堅持在家辦公。

我們今天要討論另一個話題,在家辦公不小心受了傷能算工傷嗎?答案是,當然要算!

我們先來看兩個舊年的案例。

2017年河北一名法官在家整理案卷材料、撰寫案件判決書的過程中上廁所時突然發病暈倒,後經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

2011年海南某高中教師將試卷帶回家通宵批改,導致心肌梗塞,猝死家中。

這兩起案件人社部門最初均不予認定工傷,理由是勞動者死亡不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一波三折後,法院最終認定,職工為了單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間,應屬於“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駁回了人社部門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其實,這兩起案件爭議的焦點都在“視同工傷”的滿足條件上。“在家上班”是否滿足“視同工傷”的條件,是否滿足“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關鍵在於職工所遭受的身體傷害與履職之間是否存在必然聯繫、有無因果關係。從這兩則案件來看,無論是法官在家整理案卷材料,還是教師在家批改試卷,他們都是將在單位進行的工作拿到家裡來做,本質上還是一種履職行為,是單位工作在不同工作場所履職的一種轉移。從這個角度來說,法院將“在家上班”視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並無不妥,也是保護勞動者權益的一大進步。

問題的本質在於,當勞動者在延伸和轉移了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中履職時,出現“視同工傷”的傷害情況,而用人單位、社保部門又沒有科學合理地判斷,則可能會導致一部分職工的合法權益處於“模糊地帶”,難以得到有效保障。

在這種語境下,法院將職工為了單位利益,佔用個人時間在家上班納入“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之內,正是對新型勞動關係的正視和認可,有利於減少工傷認定糾紛,有助於保護更多人的加班權益和工傷權益。

這也啟示相關用人單位和社保部門,在認定工傷時要更靈活地分析職工受傷害情況與履職之間的必然聯繫和因果關係,而不是簡單地以是否在單位辦公來判定。

在疫情這隻黑天鵝的巨大的影響之下,遠程協同辦公軟件、OA系統、視頻會議等應用的大量出現,為在家高效率辦公創造了條件,但是如果在家工作突發意外卻沒有充分保障,比如某些危險係數比較高的行業工作者,是否會為之焦慮呢?

歡迎大家留言討論。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