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区人民法院露天开庭审理并宣判“同命同价”第一案


3月13日上午,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齐村法庭采取室外露天方式,开庭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在事故中受伤的农村户籍原告左某按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获得残疾赔偿金17.5万余元。这是市中区人民法院自2020年3月1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实施后,首例按统一标准判决的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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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左某驾驶人力三轮车与被告吴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左某受伤,车辆损坏,经鉴定左某的伤情构成了多处伤残。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吴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左某负次要责任。市中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该案后,将案件随机分配给齐村法庭员额法官孙中胜承办,开庭日期定于3月13日。春节前后,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打乱了原有的开庭计划,很多案件纷纷延期或通过互联网法庭审理。孙中胜法官考虑到人身损害赔偿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当事人急切需要判决赔偿到位,同时该案证据较多、当事人争议较大,不适宜运用互联网法庭审理,于是决定按既定开庭时间通过疫情防控“临时法庭”露天开庭审理该案,并于开庭当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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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适用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本案中左某虽然是农村户籍,同样依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因此,左某可获得残疾赔偿金17.5万余元。如果依照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左某获得的残疾赔偿金数额仅为7.3万余元。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后,左某获得赔偿金数额较过去多出10万余元。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案件中,采取的是城乡二元赔偿标准。该案判决结果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相关项目赔偿数额,诠释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也体现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宗旨。

来源丨齐鲁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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