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購物如何維權?商家欺詐不可姑息

案情:2019年5月19日,陳某某在京東購物平臺向深圳某科技公司購買了兩輛T2型號的FTN電動自行車。該科技公司於2019年5月20日通過德邦快遞給陳某某發貨。陳某某收到貨物後查驗,發現該電動車的電池為國產雜牌電池,與網購商品介紹頁面顯示的三星電池不一致。購買前,陳某某在京東與該科技公司的線上銷售人員確認時,客服確認陳某某所購電動車的電池為其網頁頁面宣傳的三星電池。陳某某發現問題後向該科技公司客服提出意見,要求處理。客服告知陳某某頁面宣傳圖中所稱的三星電池系該系列商品的其他型號電動車所配備,而陳某某購買的T2型號自配的電池即國產電池,如需三星電池需要另外加錢購買。陳某某與該科技公司協商未果。後陳某某訴至法院,要求深圳某科技公司及京東退還貨款,並給付三倍賠償金。

裁判:如東法院審理查明,深圳某科技公司在京東平臺銷售頁面的商品詳情圖上標明:“進口三星鋰電池,日常出遊不在話下”並未明確載明只有部分型號配備該電池,消費者據此認為該鏈接所導向的所有電動自行車均配備三星電池是符合常理的。且原告陳某某購物前在線上與銷售人員詢問“確定是三星全新電池啊,這個最重要哦”,銷售人員回覆“嗯嗯,是的呢,這個電池的壽命5年左右”、“是的呢,您放心哦”。鑑於網絡購物以及本案所涉商品的特殊性,經營者在商品網頁上的宣傳是消費者在網絡購物中的主要參照標準,該科技公司有能力也有義務對其在網站上出售的商品進行審查,其在網頁上的錯誤引導性的標註以及客服的錯誤告知行為可以認定該科技公司未能盡到提供真實、全面商品信息的義務,使消費者對該商品的功能和價值陷入錯誤認識而購買,故該科技公司存在欺詐行為。在法院主持的調解工作下,深圳某科技公司主動賠償原告陳某某1萬元,原告陳某某撤訴。

評析:隨著網絡購物的興起,網絡購物產品責任糾紛案件也層出不窮。消費者應當注意審查商品質量,保留相關網購記錄、交流信息等,以便發現質量問題後及時維權。本案中原告陳某某提供了交易時的商品詳情頁面截圖以及與商家的交流信息,為其訴訟維權提供了極大的便利,並在法院的主持調解下促使商家主動履行了賠償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四條 【退貨責任】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第五十五條 【懲罰性賠償】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如東縣人民法院: 汪勝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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