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滬公佈10例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典型案例!

為增強廣大經營者誠信經營意識,引導消費者樹立依法維權觀念,市市場監管局向社會公佈一批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典型案例,涉及上海雋喆醫療器械銷售中心不正當競爭案、上海市虹口區杜淵食品店銷售商品缺斤短兩案等10例案件。詳↓

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典型案例

(排名不分先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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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案件名稱

辦案單位

1

上海雋喆醫療器械銷售中心不正當競爭案

奉賢區市場監管局

2

上海市虹口區杜淵食品店銷售商品缺斤短兩案

虹口區市場監管局

3

上海點快手機維修中心手機小病大修案

徐彙區市場監管局

4

上海市金山區紅譽食品店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金山區市場監管局

5

上海中心大廈置業管理有限公司未執行政府定價案

浦東新區市場監管局

6

上海六星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侵犯消費者個人信息案

虹口區市場監管局

7

上海祿躍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非法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案

金山區市場監管局

8

上海順西餐飲有限公司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案

長寧區市場監管局

9

上海金也實業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標準醫用器材案

嘉定區市場監管局

10

上海聯家超市有限公司徐匯店哄抬物價案

市市場監管局執法總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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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雋喆醫療器械銷售中心

不正當競爭案

案情簡介

2018年9月起,當事人利用其非營利性公益組織服務站點的“特殊身份”,在開展非營利性組織承接的政府為老服務項目中,以非營利性公益活動的名義對其在售的保健產品進行虛假的商業宣傳,造成老年消費者對銷售主體的混淆。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奉賢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了行政處罰。

案例點評

近年來,老年保健市場一直廣受各界關注。2019年上海市市場監管局等13個部門聯合開展了整治“保健”市場亂象百日行動,本案是在此次百日行動中較為新型的虛假宣傳案例。該案的查處,進一步推動了部門合作,對建立健全事中事後監管制度和失信組織聯合懲戒制度有著重要意義;進一步為杜絕公益項目的“尋租空間”提供了借鑑,讓民生項目真正落到實處。

上海市虹口區杜淵食品店

銷售商品缺斤短兩案

案情簡介

當事人在從事核桃粉現磨加工經營活動中,通過不法手段短斤缺兩,謀取不正當利益。在消費者購買當事人銷售的核桃肉後,當事人使用改裝後的磨粉機進行加工,並通過暗門和滑道剋扣部分商品,最終交付給消費者短缺數量的核桃粉。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虹口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了行政處罰。

案例點評

誠信是商家經營之本。本案中,當事人通過暗藏“機關”的磨粉機短斤缺兩,一味追求經濟利益,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消費者在購物時可以使用市場方提供的公平秤,並索要發票等消費憑據,注重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上海點快手機維修中心

手機小病大修案

案情簡介

自2019年9月,市場監管部門陸續接到消費者投訴舉報反映當事人打著“華為、小米、OPPO等品牌手機專修”的旗號,採取“小病大修,無病損修,強制修理”等手段,使用劣質配件維修收取高額維修費用。市場監管部門在調查過程中,發現當事人在維修過程中更換假冒配件及電池、謊稱部分配件存在問題需要更換但實際並未更換,收取高額費用。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徐彙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了行政處罰。由於相關行為已達到犯罪標準,該當事人被移送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點評

當前,人們的生活越來越離不開電子商品,相關產品的維修有著巨大的市場。一些不良商家選擇在人流量大、數碼產品集中的商圈進行違法經營,“小病大修,無病損修,強制修理”等違法行為隨之出現。市場監管部門在積極處置消費爭議、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同時,與公安等部門通力協作,嚴懲違法行為,震懾了不法經營者。消費者在維修電子產品時,應選擇正規的售後服務商,並注意查看授權許可和經營資質。

上海市金山區紅譽食品店

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案情簡介

2019年8月,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待銷售的標有“夢之藍®”、“五糧液® ”、“劍南春®”等白酒無法提供進貨憑證及相關注冊商標信息。經查,上述白酒系假冒“夢之藍®”、“五糧液® ”、“劍南春®”註冊商標。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規定,金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沒收、銷燬假冒侵權白酒,並依法對當事人處以罰款。

案例點評

近年來,隨著老百姓消費能力的提升,各類高檔白酒也受到越來越多消費者的青睞。受高額利潤吸引,個別經營者鋌而走險、以假亂真,製售假冒高檔白酒,不僅嚴重擾亂白酒消費市場秩序,更會危害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打擊酒類侵權假冒行為,守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上海中心大廈置業管理有限公司

未執行政府定價案

案情簡介

當事人為浦東南路500號國家開發銀行大廈地面停車場經營者,該停車場核准收費標準為“5元/小時、超過1小時後,以每半小時為計費單位”。當事人通過修改停車場電腦計費系統的收費標準和規則,實際對外按照10元/小時收費,且超過1小時後未以每半小時為收費單位。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相關規定,浦東新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了行政處罰。案後,當事人對收費標準重新進行了備案。

案例點評

本案中,停車場經營管理方利用消費者對收費規則不熟悉且疏於計算,違法多收停車費,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停車場經營者對外收費,必須依法在停車場出入口醒目位置懸掛相關部門備案核准的“價格明碼標價公示銅牌”和價格舉報監督電話。消費者在停車繳費前也要及時瞭解停車場的收費標準和計費規則,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上海六星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

侵犯消費者個人信息案

案情簡介

2019年6月,消費者通過手機在“房天下APP”獲取當事人發佈的房源信息,前往當事人的經營場所看房。消費者因看中的房源與當事人提供房源信息不一致,明確向當事人表示不要再向其推送房源信息。之後,當事人仍安排業務員通過微信向消費者多次推送房源信息,干擾了消費者的正常生活。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虹口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了行政處罰。

案例點評

在信息化社會中,不少消費者都接收過騷擾短信和電話。本案中當事人所處的房產中介領域是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合法權益的多發區。經營者使用、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不得洩露、出售和非法向他人提供。同時,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

上海祿躍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非法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案

案情簡介

2019年4月,消費者購買了當事人在其天貓店鋪內銷售的“汽車打磨拋光機”,當事人由此獲得了消費者的姓名、聯繫方式、家庭住址等信息。2019年10月,消費者對上述產品追加評價,隨後當事人在該條評價下公開了消費者的姓名、聯繫方式、家庭住址等信息。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金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了行政處罰。

案例點評

在網絡購物越來越流行的當下,商品的購買評價對消費者選購商品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案當事人以公開消費者個人信息為手段,來阻止消費者給予差評,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此案例具有廣泛的警示意義,此案的查處有助於推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的消費者享有個人信息受保護的權利得到消費者、經營者的普遍理解和認知,具有普遍警示意義。

上海順西餐飲有限公司

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案

案情簡介

當事人(店招:鋼管廠五區小郡肝)在餐飲經營活動中,採用“四捨五入”的方式進行結算。其收銀系統設置為:0.5元以下金額去零處理,0.5元至1元的金額按1元收取。在消費者提出移動支付可以滿足實付要求時,當事人以系統設置無法更改為由予以拒絕。當事人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相關規定,長寧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了行政處罰。

案例點評

本案雖然涉及金額微小,部分消費者也表示無需退賠,但收銀系統設置並不能成為經營者拒絕找零的理由,維護消費者權益必須“錙銖必較”。經營者四捨五入的做法,“四舍”屬於讓利的自願行為,但“五入”則違背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侵害了消費者權益。近幾年,微信、支付寶等移動支付方式越來越被大眾所習慣,找零也不再成為難題,經營者應當進一步提升守法意識,改變不合時宜的“四捨五入”,自覺維護消費者權益。

上海金也實業有限公司

銷售不符合標準醫用器材案

案情簡介

近日,嘉定區市場監管局發現當事人自今年1月起在明知所售賣的口罩為“三無”普通口罩的情況下,仍在網頁上借用某正規品牌口罩的相關資質及產品說明,虛假宣傳該款口罩為醫用防護級口罩,並以每盒68元的價格售賣,共計銷售197箱(每箱40盒,每盒50片),銷售總價達50餘萬元。因案值數額巨大,嘉定區市場監管局已將案件移交區公安局,並於2月12日聯合區公安局成功偵破上述銷售不符合標準醫用器材案件。目前,涉案人員熊某某、謝某某因涉嫌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械罪已被警方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案例點評

口罩的質量關乎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在當前疫情防疫關鍵時期,口罩產品較為稀缺,仍有部分不法經營者以次充好,藉機銷售“問題口罩”,牟取不法利益,這種違法行為嚴重危害消費者的人身安全,甚至影響了疫情防控措施的有效實施。市場監管部門對“問題口罩”堅決“零容忍”,堅決依法從嚴從重從快查處製售不合格防疫用品行為。

上海聯家超市有限公司徐匯店

哄抬物價案

案情簡介

2020年春節期間,當事人在其銷售的精選生菜、小白菜、雞毛菜等15個蔬菜商品進貨成本無明顯變化的情況下,多次調高銷售價格,其中最低漲幅為110.80%,最高漲幅為692.00%。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相關規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中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價格違法行為。由於當事人在已經收到市場監管部門相關價格提醒告誡函的情況下,仍然多次調高涉案商品的銷售價格,涉及品種多,漲價幅度大,且發生在全國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屬於情節較重,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執法總隊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罰款200萬元。

案例點評

本案是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在疫情防控關鍵時期查處的第一件哄抬蔬菜價格的違法案件,是特殊時期查辦典型案件“從快從重從嚴”原則的具體體現。本案通過媒體的宣傳報道,對市場違法行為形成了有力震懾,也對穩定疫情期間涉及民生的商品價格起到了重要作用,維護了市場秩序,保障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資料:市市場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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