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的方式有竟然有那麼多,這些的原則你知道嗎?


離婚財產分割的方式有竟然有那麼多,這些的原則你知道嗎?


  關於離婚後財產分割的方式有協分割以及法院判決分割,如果是夫妻雙方協議分割的,只要雙方達成合意即可,不需要按照平等分割的原則,但是如果是法院判決分割的,就需要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則,以及充分照顧孩子的原則進行分割,如果是一方自願放棄參與分割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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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關於離婚後財產分割的方式有哪些?

  根據《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的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時,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也就是說,離婚時未進行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無論是雙方離婚時尚不分割還是一方故意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都可以在法定訴訟期間內依法通過離婚財產後糾紛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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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包括哪些?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裡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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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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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與離婚財產分割的,如果是存款等的可以分割的財產的,直接按照分割額比例進行分割即可,如果是不動產等不能直接分割的財產的,就可以進行變賣後分割價款,或者是直接進行作價補償,即不動產歸屬於其中的一方,而另一方獲得相應的財產補償。

  在對離婚財產進行分割時也是需要先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然後在對夫妻的共同財產按照雙方協商或者是男女平等的原則去進行分割,在處理離婚財產和撫養權時也是經常會發生爭議和糾紛,為了更快速更公平的解決爭端國家也是規定了雙方可以通過訴訟離婚的方式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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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離婚分割財產流程是什麼?

  1、要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要以當事人提供為前提,法院不主動調查確定。夫妻僅限於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所以,在分割財產前,如果是“小家庭”與“大家庭”一起共同生活,還未分家的,那首先要進行分家析產,嚴格分清夫妻間共同財產、個人財產及大家庭共同財產,將夫妻間的共同財產區分出來。

  2、進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在分割夫妻間共同財產時,應遵循先調解,調解不成再判決,即應先由當事人雙方協商,拿出分割方案,再由法院進行審查確認;如果離婚雙方協商不成的,法院應先提出分割方案,儘量使當事人能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還是達不成調解協議的,再進行依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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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婚姻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財產權利平等是男女平等的一項重要內容。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因此,離婚時享有平等的財產分割權。對共同,則有平等的清償義務。不能將財產只判給一方,而不分給有過錯的另一方;不允許以多佔有財產作為離婚的交換條件;更不允許財產在誰手中即歸誰。

  2、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分割權,並不意味著分割共同財產時一律平均分配。要注意照顧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這是由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地位還相對較低的狀況所決定的,是對男女平等原則的重要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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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有利於生產和生活的原則。

  分割共同財產時,不能損害財產的效用和經濟價值。屬於一方使用或經營的生產資料,應儘可能地分給使用或經營的一方,對另一方可分給其他財產或作價補償。對各種生活資料,也要考慮雙方及子女的需要,實事求是地合理分割。不宜分割的,應根據財產的來源和實際需要,予以合理調整和作價處理。

  4、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

  所謂過錯,是指一方虐待、遺棄或傷害配偶的行為,有第三者或重婚的行為,因生女孩而製造矛盾導致感情破裂的行為等。因一方有過錯引起的離婚案件,處理時,不僅要分清是非,對有過錯一方給予應得的處分或依法制裁,而且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對無過錯一方應給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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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得分割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的財產。借分割共同財產之機將國家、集體或他人財產據為已有的,必須如數返還;情節嚴重的,應依法制裁。對與他人合夥的財產,應先析出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份割,然後再進行分割。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首行應由當事人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共同財產的實際狀況,時間的長短、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以及財產的來源,數量等依法進行判決。

  當夫妻雙方在婚後的感情出現了破裂後也是可以申請辦理離婚手續的,那麼在離婚時可以通過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解決,如果雙方對婚後共同財產的分配比例或者是子女的撫養權問題上出現了爭議就需要通過訴訟離婚解決,那麼在訴訟離婚時也是需要律師進行辯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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