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疫”特刊】關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加強來煙返煙入境人員登記管理的通告


關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加強

來煙返煙入境人員登記管理的通告


為有效防控境外疫情輸入擴散,依法嚴肅懲處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違法犯罪行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現通告如下:

一、入境人員(指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含港澳臺地區人員、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員)來煙返煙後,應當自覺遵守國家、山東省和煙臺市各級疫情處置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 發佈的疫情防控決定、命令等,自覺接受登記調查、檢驗檢疫、 隔離觀察等疫情防控措施。

二、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及入境尚不滿 14 天的入境人員,無論從我國哪個口岸入境,只要目的地(含臨時居住地)為煙臺市各縣市區範圍的,應當在到達目的地後1小時內向目的地所在社區(村居)組織、所在單位或有關組織主動報告,港澳臺地區人員和外國人要同時向當地公安機關辦理住宿登記。

三、近期計劃進入我市的入境人員,其本人、親友或者接洽單位應當提前 2 天向目的地所在的社區(村居)組織或單位報告其身份信息、國內住址、聯繫電話、國外旅居史、入境時間和地點、來煙方式、健康狀況和下步去向等情況。

四、賓館、酒店經營者必須嚴格履行入境人員住宿登記報告義務,接洽單位、社區(村居)組織、留宿人、房屋出租人應當將入境人員的健康狀況、活動軌跡、接觸人員等情況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或疫情防控部門報告,配合落實隔離觀察等疫情防控措施。

五、入境人員拒不按上述要求及時登記報告、隱瞞旅行居住和身體症狀等信息、拒不服從隔離觀察等防疫措施,入境人員的親友、接洽單位、賓館和酒店經營者、留宿人、房屋出租人等拒不按上述要求報告相關情況、幫助入境人員逃避隔離觀察等防疫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廣大人民群眾對發現的可能違反疫情防控措施的入境人員,要積極向所在地公安機關、社區(村居)組織或者相關疫情防控部門報告。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施行。


煙臺市公安局

2020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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