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輝:揭祕|嫌疑人的模擬畫像是證據嗎?


作者:李耀輝 河北世紀方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今年一月,山西常原暉律師給我介紹了發生在嘉峪關的一起殺人案,家屬從警方瞭解到,他的父親在30年前被死者一方三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並被搶了錢,逃跑時從對方手中奪過刀子反殺一人,據說警察憑著一張舊畫像在案發30年後鎖定他的父親是兇手,並抓獲歸案。

韓國電影《惡人傳》中黑幫頭目被神秘人物襲擊搶救後生還,丟淨了黑幫的顏面,遂決定親手抓住兇手,讓畫師憑著自己對兇手面貌的記憶繪製兇手的畫像,通過畫像確認兇手身份,並與嫉惡如仇的重案組刑警聯手抓捕了兇手,黑幫頭目出庭作證,並將畫像作為證據出示,呈現在法庭上的庭前繪製的畫像與被告人長相極其相似,進一步補強了證人的證言效力。

模擬畫像是畫師根據目擊證人或者被害人的口述回憶,將犯罪嫌疑人的相貌特徵描繪出來的面部肖像。其工作原理是將目擊者根據自己親歷、記憶、陳述由文字轉化為圖像。

模擬畫像作為一項重要的刑偵手段,可以縮小偵查範圍,幫助警方確立正確的偵查方向,甚至直接鎖定犯罪嫌疑人,對案件得以迅速偵破可以起到輔助性作用,例如美國章瑩穎案,甘肅白銀案都運用了模擬畫像協助破案。

模擬畫像技術被廣泛應用於刑事案件的偵破工作中,那麼它是否與指紋、足跡、DNA一樣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嗎?它究竟屬於何種證據呢?

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八種證據種類:(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害人陳述(5)被告人供述與辯解(6)鑑定意見(7)勘驗檢查辨認筆錄(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刑事訴訟法對各種證據進行分類,是一種提示性規範,旨在向辦案單位和訴訟參與人說明哪些證據需要收集,如何對證據進行審查和認定。但是,不同種類的證據區分並不意味著所有證據均對應著法律上某一特定的證據類型,也不意味這客觀世界中的每一個證據必然只屬於其中一種法律類型。

證據是指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雖然模擬畫像符合證據的定義,但是從外觀上究竟屬於哪一種證據並不那麼顯而易見。

第一,模擬畫像顯然不屬於物證、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意見、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第二,模擬畫像不屬於書證?書證是指用文字、符合或者圖畫所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材料,它一般形成於案發前或案發時,是一種獨立、客觀存在的。而模擬畫像顯然形成於案發之後,不是客觀存在的,而是畫師通過長期美術訓練,結合目擊者的描述繪製的圖像,其與書證的特徵不符,不是書證。

第三,模擬畫像是否屬於勘驗檢查、辨認筆錄?勘驗檢查筆錄,是指偵查人員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進行勘驗檢查時所做的文字記載,並由相關人員簽名的一種書面文件。實踐中比較常見的現場勘驗筆錄、屍體檢驗筆錄、物證檢驗筆錄、人身檢查筆錄等。

辨認筆錄,是指對某一事物不確定的情況下,組織曾與該事物接觸過的有關人員加以指認與確定的活動。辨認筆錄證人證言或者被害人陳述的延伸,比如辨認嫌疑人,一般是在已經確定嫌疑人的情況下,將其混雜到一定數量的辨認對象中,供證人、被害人或者同案嫌疑人進行指認、確認,並製作書面筆錄。

第四,模擬畫像是否屬於被害人陳述和證人證言?證人證言和被害人陳述均屬於言詞證據,是證人和被害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所作的陳述。模擬畫像是畫師根據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針對嫌疑人的相貌陳述繪製而成,是否可以等同於證人或者被害人對嫌疑人的身份認定的陳述呢?

一般證人證言和被害人陳述筆錄中,偵查人員會詢問嫌疑人的身體特徵,證人和被害人會根據記憶就嫌疑人的身高、髮型、膚色、臉型、著裝及一些特點進行陳述,證人證言和被害人陳述與模擬畫像的區別是,前者是用文字表達,後者是用圖畫表達。

筆者傾向於模擬畫像具有證人證言和被害人陳述的證據種類特徵,還與辨認活動較為相似,無論屬於哪種證據形式,無一例外都是通過證人或者被害人轉述而來,屬於傳聞證據。

一般傳聞證據不能作為定案根據,主要是因為傳聞可能會導致錯誤的結論,傳聞在傳遞的過程中會模糊失真,轉述出來發生錯誤的概率更大。

在影片《惡人傳》中,法庭上,辯護律師向法庭宣稱,畫像沒有作為證據的實質性和科學性的價值。對此檢察官沒有作出答辯。

劇中黑幫老大在抓獲兇手前找畫師根據自己的描述畫了嫌疑人的畫像,嚴格意義上該畫像屬於傳聞證據,相當於證人對嫌疑人身份的指認和先前所做的一致陳述,按照《美國聯邦證據規則》,先前有關身份認定的陳述,既可以用作補強證據,也可以當作實質性證據,因此模擬畫像雖屬於傳聞證據,但其被豁免而具有可採性。

李耀輝:揭秘|嫌疑人的模擬畫像是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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