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李耀輝:價格認定結論書的審查與操作指引

作者:李耀輝 河北世紀方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價格認定結論書在刑事案件中的證據地位舉足輕重,一旦案件涉及價格認定問題,往往該證據事關案件的定罪和量刑,它可以決定一個案子能否立案,能夠影響一個案子的定性,定奪被告人是否出入罪,乃至量刑輕重。如此關鍵的證據,當前實踐中卻存在諸多不規範,價格認定人員水平層次不齊,操作隨意性很大,價格認定過程和方法簡單粗暴等問題。本文將主要探討以下問題,如何審查一份價格認定結論書?常見的問題是什麼?如何應對?如何對價格認定人員發問?如何質證?

一、如何審查價格認定結論書?

筆者在《價格認定結論書的證據屬性及重新鑑定問題》一文中認為價格認定結論書屬於準鑑定意見性質的“檢驗報告”,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對檢驗報告的審查與認定,參照鑑定意見的審查與認定。筆者認為,對價格認定結論書可以主要從以下內容方面進行審查:

(一)價格認定機構和價格認定人員是否具有法定資質;

(二)價格認定人員是否存在應當迴避的情形;

(三)認證物品的來源、取得、保管、移送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與相關現場勘查筆錄、照片、提取筆錄、扣押物品清單等記載的內容是否相符;

(四)價格認定結論書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備,是否註明價格認定事項描述、價格認定依據、價格認定過程及方法、價格認定結論、價格認定限定條件、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是否由價格認證機構加蓋公章並由價格人員簽名、蓋章(雖然最新《價格認定行為規範》對此不作要求,也應進行審查);

(五)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定;

(六)價格認定的過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關專業的規範要求;

(七)價格認定的依據是否正確;

(八)鑑定意見與案件待證事實有無關聯;

(九)採用參數是否合理;

(十)價格認定結論書與勘驗、檢查筆錄及相關照片等其他證據是否矛盾;

(十一)價格認定結論書是否依法及時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無異議。

二、常見問題及對策

1.一般價格認定機構的資質證明、價格鑑證人員的資質證書不隨卷移送。如果對價格認定結論書有異議,辯護人可以申請調取。

2.偵查機關的委託書和相關的材料,尤其是涉案物品損失清單,也都不會主動附卷移送。如果對價格認定結論書有異議,擬重新鑑定,需要辯護人申請調取。

3.價格鑑定人員沒有簽名。雖然2016年國家發改委價格認證中心印發的《價格認定行為規範》沒有規定在價格認定結論書中籤名等規定。但辯護律師需要審查價格認定結論書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備,是否由鑑定機構加蓋司法鑑定專用章並由鑑定人簽名、蓋章。

4.無實物,沒有照片。

因各種原因導致涉案物品滅失的情況很普遍,對此有的價格認定機構不予受理,有的價格認定機構根據被害人單方面的描述特徵受理並作出結論。具體有以下幾種情況:

如果涉案物品滅失,但存在照片、錄像、現場勘查記錄,物品特徵能夠清晰反映的,可以受理並作出結論;當事人本人對物品特徵描述清晰,且與被告人的描述基本一致,可以認定;在無實物認定情況下,購買票據不是必要證據材料,價格認定機構也有可能受理認定;如果滅失物為非特定物,不影響價格認定;玉石、珍珠、黃金等無法通過肉眼辯護材質、純度的滅失物,須提供香相關的檢測憑證或其他書證,否則可能不予受理認定。

5.價格認定物品根本不存在。

例如筆者辦理某案,從某市某製造有限公司銷售部調查瞭解到,該公司從未生產過價格認定物品20毫米*350毫米的高強度螺栓。

6.認定涉案物品來源不明。

一般價格認定提出機關會製作委託書和涉案物品損失清單,然而價格認定結論書涉及的認定標的超出了提出機關委託認定的涉案物品損失清單的範圍,造成涉案物品來源不明,即無委託無鑑定。

7.價格認定的過程和方法不符合相關專業的規範要求。

對此可以參照國家發改委的《價格認定行為規範》審查運用。譬如,價格認定人員應當對價格認定標的進行實物查驗、核實或者勘驗,並記錄查驗或者勘驗情況。價格認定人員應當要求提出機關協助並參加查驗或者勘驗。有必要的,可以要求提出機關通知價格認定事項當事人到場。價格認定標的類型複雜的,可以分類查驗或者勘驗;價格認定標的數量較大的,可以抽樣查驗或者勘驗,等等。

8.未予考慮質量狀況、新舊程度。

根據《河北涉案資產價格鑑證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價格鑑證機構應當根據基準日當時、當地同類物品價格、質量狀況和新舊程度對涉案資產價格進行鑑證。

9.無法確定價格認定物品的品名、牌號、規格型號、生產廠家、數量、來源(產權狀況)以及購置時間、地點、價格和質量狀況等內容。這種情況下,價格認定機構作出價格結論依據不足,無法作出真實客觀的價格結論。

10.價格認定人員不具有相關專業技術或者職稱。

按照國家發改委《價格認定行為規範》規定,價格認定機構受理價格認定後,應當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符合崗位條件的價格認定人員組成價格認定小組,辦理價格認定事項。

根據國家計委《價格認證中心工作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價格鑑證師除具有價格鑑證員的上崗資格外,還具有主持內部審核、出庭質證、在對外的《價格鑑證結論書》上簽名的資格;價格鑑證員,具有從事價格鑑證的上崗資格,並具有與價格鑑證師共同在內部的《價格鑑證技術報告書》上簽名的資格。

筆者辦理一案,申請價格認定人員出庭,出庭作證的一名價格鑑證師認可價格鑑證員無權在價格鑑定結論書上簽名,而且出具價格認定需要至少兩名價格鑑定人員的簽名,由此得知,價格鑑證員不具有在《價格鑑定結論書》簽名的資格,也就無權與價格鑑證師共同出具《價格鑑定結論書》,其不符合第二項規定鑑定人不具有相關專業技術或者職稱。

三、如何申請重新鑑定?

第一,在偵查階段,或者審查起訴階段退回補充偵查,偵查機關委託價格認證中心作出價格認定結論書後,一般偵查機關會將價格認定的結論告知嫌疑人,並送達《鑑定意見通知書》,如對結論有異議,有權重新鑑定或者補充鑑定。

嫌疑人如對價格認定結論有異議,在其收到價格認定結論書(鑑定意見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直接口頭或者書面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如果聘請律師的,可以通過律師代為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

第二,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辯護人可以閱卷,對價格認定結論書進行審查。通過會見與當事人溝通、核實,確認是否提出異議,及早向檢察機關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書。

第三,在審判階段,申請重新鑑定一般有三種方法:其一,找到價格認定結論書的硬傷,直接提出重新鑑定申請。其二,通過質證挖掘價格認定結論書的硬傷,致使法院不敢、不能採納,倒逼法院主動啟動重新鑑定。其三,申請價格鑑證人員出庭作證,法院通知後,無理由拒不出庭的,該鑑定結論書就不能作為定案根據,法院自然啟動重新鑑定。

向出庭鑑定人員發問實例

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司法鑑定管理決定》中對鑑定人出庭作證提出了原則性要求。2012年刑訴法進一步完善了鑑定人出庭規則。另外,2012年刑訴法還確立了控辯雙方申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作證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對鑑定人員發問也是較為常見的一類發問對象。

筆者親辦的失火案件,涉及到對受災豬場的損失物品價格鑑定問題,辯護人對此持有異議,向法庭申請價格鑑定人員出庭,並獲得法庭准許,實際到庭參與交叉詢問的只有一名價格鑑定人員劉某,辯護人李耀輝對出庭證人進行交叉發問,根據庭審筆錄整理至此,以饗讀者。

李:你是從什麼時候從事價格認證工作的?

劉:2008年開始。

李:關於價格鑑定資格證書時候取得的?

劉:資質證上有取得日期。

李:有效期到什麼時候?

劉:沒有期限

李:需要年檢嗎?

劉:需要。

李:你有沒有年檢考核?

劉:有。

李:你都接受過哪方面的業務培訓?

劉:這個跟本案沒有關係。

李:你直接回答問題就可以。

劉:我們在石家莊進行培訓,具體日期記不清了。

李:邢某是鑑證員有沒有資格在價格認證結論書上簽名?

劉:有規定可以簽字。

李:2003年415號發改文文件鑑證員只能在內部文件上簽名,你知道嗎?

劉:你說的不是我說的這個文件,具體文件名字記不清了,該文件是可以的,是一種過渡。

李:價格認證中心有多少名有資格證的價格認證師?

劉:幹活的就我一個。

李:出具鑑定書需要幾名鑑定人員簽名?

劉:兩名

李:你們價格認證中心的主任是誰?

劉:沈立志

李:他有資質嗎?

劉:沒有,他是法人。

李:你們做出的價格鑑定結論是誰委託的?

劉:消防大隊

李:有沒有委託書、委託損失明細?

劉:有

李:委託書、委託的損失明細在哪?

劉:在我的卷裡。

李:你單位做出鑑定結論有沒有向檢察機關提供委託書、委託損失明細?

劉:提供結論書

李:委託機關委託你單位鑑定的委託書和相關資料在什麼地方?

劉:在我的卷裡。

李:在你開庭作證前有沒有接到過調取證據通知?

劉:那都是涉密的東西,不能隨身攜帶,可以調取。

李:你們鑑定時清楚鑑定目的嗎?

劉:為辦理案件提供價格依據。

李:清楚價格認定的標的都是哪些物品嗎?

劉:消防的委託,我們現場勘驗。

李:你們什麼時間進行的現場勘驗?

劉:記不清了。

李:都誰到現場勘驗了?

劉:鑑定人員是我和邢某,消防大隊的人也去了,還有豬場的當事人。

李:你們所做的價格鑑定基準日是什麼時候?

劉:以結論書為準。

李:價格鑑定結論書是2月18日做的,距離2月2日事發這麼長時間,鑑定的標的有沒有發生變化?

劉:我們詢問過當事人和委託機關。

李:你們都採取了什麼樣的方法對現場勘驗?

劉:有拍照,拍照的資料在我單位。

李:是不是對被燒物的所有物品進行了拍照?

劉:無實物的東西也就是燒沒了的東西沒有進行拍照。

李:對於燒沒了的東西怎麼進行鑑定的?

消防和當事人提供。

李:你有沒有印象什麼東西是燒沒了?

劉:沒有印象。

李:關於鑑定標的的豬的種類是怎麼區分的?

劉:臨產的是懷孕的,產子的是剛生完的,中豬是有重量的,小豬剛生下來的,仔豬是剛生的,現場有幾個小豬。

李:豬的斤數是怎麼來的?

劉:消防大隊和當事人提供。

李:如果你們所做的鑑定所依據的是不真實的,那麼該鑑定也是不真實的對嗎?

劉:你可以問委託機關。

李:在現場是否看到了鍋爐的型號等?

劉:沒有,有外觀尺寸,根據尺寸向商家詢問的。

李:向哪個商家詢問的?

劉:你可以到我單位進行查閱。

李:關於被燒的廠房,處理的被燒的豬,內牆粉刷這些費用跟案件有什麼直接關係?

劉:這些鑑定師可以做的,什麼關係你跟消防說。

李:這些是不是直接損失?

劉:跟消防說。

李:被燒廠房和內牆粉刷是不是重複計算?

劉:不是,被燒廠房不含內牆粉刷。

李:價格認證明細表是誰做的?

劉:我做的。

什麼時間做的?

劉:當時做的

李:為什麼之前沒有提交而是後來起訴才提供?

劉:沒有要求。

李:為什麼做明細表,與價格認證結論有什麼關係?

劉:這個就是結論的錢數。

李:價格鑑定結論書提到不能作為民事賠償的依據,是嗎?

劉:對。

對價格認定結論書質證實例

L縣價格認證中心所作出的《價格鑑定結論書》不客觀、不真實、違反法律程序,不具有鑑定資質,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本案的《價格鑑定結論書》不能作為定案根據

1.價格認定人員邢某是價格鑑證員,辯護人申請其出庭,其無正當理由未出庭。國家計委《價格認證中心工作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價格鑑證師除具有價格鑑證員的上崗資格外,還具有主持內部審核、出庭質證、在對外的《價格鑑證結論書》上簽名的資格;價格鑑證員,具有從事價格鑑證的上崗資格,並具有與價格鑑證師共同在內部的《價格鑑證技術報告書》上簽名的資格。出庭作證的劉某也認可價格鑑證員無權在價格鑑定結論書上簽名,而且出具價格鑑定需要至少兩名價格鑑定人員的簽名,由此得知,價格鑑證員不具有在《價格鑑定結論書》簽名的資格,也就無權與價格鑑證師共同出具《價格鑑定結論書》,其不符合第二項規定鑑定人不具有相關專業技術或者職稱,因此僅憑這一點,《價格鑑定結論書》不得作為定案根據。

2.價格認定委託人L縣消防大隊出具了《說明》稱火災發生後,物價部門對現場財產損失進行統計,具體如何統計不確定,言外之意,作為委託人的消防大隊沒有進行統計,對鑑定標的情況不清楚,導致送檢材料來源不明,出庭作證的消防大隊的謝飛當庭陳述,對現場損失物品統計了,但與消防大隊出具的《說明》不符,且消防大隊也沒有出具書面的損失物品清單等書面材料,價格認證中心的劉某當庭也說很多鑑定物品沒有實物,只看見幾頭豬,那麼如何統計的332頭豬呢?劉某說是根據當事人說的,這已經瀆職,違反鑑定程序了,僅這一點就足以說明價格鑑定結論書不客觀、不真實。根據《價格鑑定結論書》得知,L縣價格認定中心在火災後第十六天才進行了現場勘查,被鑑定的標的受到汙染不具備鑑定條件,因此其不符合第三項規定,不得作為定案根據。

3.L縣價格認證中心應當依據委託人的委託書所明確列明的被燒物品進行價格認定,委託人保證送檢材料客觀真實,但是本案沒有委託書,也沒有委託機關製作的損失物品清單,消防大隊根本就沒有蒐集這方面的證據,而實際由價格認定中心在無委託的情況下直接認定,無委託即無鑑定,出庭的價格鑑定人員劉某和消防大隊謝飛都曾說擬鑑定的燒燬物品是聽當事人說的或者申報的,口說無憑,可想而知水分多大,該《價格鑑定結論書》不能作為民事案件賠償的依據的,附帶民事原告人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卻拿不出任何證據以證實物品損失情況,無法確認被害人說的真實性,完全不符合價格鑑定的要求。因此根據《刑訴法司法解釋》第八十五條第六項規定,鑑定過程和方法不符合相關專業的規範要求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本案案卷沒有辦案機關委託價格鑑定的委託書,無法確定價格鑑定標的的品名、牌號、規格型號、生產廠家、數量、來源(產權狀況)以及購置時間、地點、價格和質量狀況等內容,出庭的劉某說,對燒沒了的東西由消防和當事人提供,消防出具《說明》說沒有統計,當事人也無法提交證據,價格鑑定人員怎麼鑑定的?辯護人當庭向鑑定人員劉某發問,在現場是否看到鍋爐的型號,其回答說沒有,有外觀尺寸,根據尺寸向商家諮詢,憑藉外觀尺寸就可以得出價格結論?

以上類似的問題涉及每一個標的,沒有物品毀損的情況,特徵,以及供價格鑑定必要的信息,價格鑑定機構作出價格結論依據不足,無法作出真實客觀的價格結論。

(二)《價格鑑定結論書》存在保留性條款,法庭認定證據時應予以充分考慮

1.提到委託方提供資料客觀真實,本案委託方L縣消防大隊沒有統計涉案燒燬物品,沒有提供資料(卷中無),談何客觀真實?出庭的價格鑑定人員也承認其在無實物的情況下做出的鑑定,僅是靠當事人單方面地說,不具有真實性,而且沒有提供資料,價格鑑定中心不可能做出客觀、真實的結論。

2.認定基準日實物狀況以委託方認定的為準,委託方都沒有進行實物統計,怎麼以委託方的為準?

3.最後提到上述條件發生變化認定結論會失效或者部分失效,由此得知上述第一點、第二點足以能夠影響到價格鑑定結論效力,本案在這些條件都不具備情況下,是否可以得出本價格鑑定結論無效,辯護人認為答案是確定的。

《價格鑑定結論書》明確說明本結論僅作為公安機關辦理案件的證據材料,不作為民事賠償依據。

(三)其他問題

一、合法性有異議:1.根據《刑訴法司法解釋》第八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檢材來源不明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根據撤回起訴補充的證據L縣消防大隊作出的《說明》得知偵查機關沒有對損失物品進行統計,L縣物價局出具的被燒物品明細表所列的32項物品來源不明,無法確定其與案件的關聯性和真實性,依法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比如《關於黃土營育達源養豬場被燒物品價格認定明細表》所列的電鎬、洗衣機、產床、暖氣片等等案卷中沒有反映反而出現在價格鑑定結論中,因此該鑑定結論違反以上法律規定,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2.根據《刑訴法司法解釋》第八十五條第六項規定,鑑定過程和方法不符合相關專業的規範要求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L縣價格認證中心依據委託書所指被燒物品進行價格認定,但是委託書沒有,在案也沒有委託機關製作的損失物品清單,反而委託機關消防大隊出具《說明》稱具體統計由物價部門做的,自己不確定如何統計,價格認證中心只能就委託機關委託的與案件有關聯的損失物品進行鑑定,而不能主動鑑定。

、檢察院撤回起訴後,補充一份《關於黃土營育達源養豬場被燒物品的價格認定明細表》,該明細表不是委託機關提供的,而是價格認證中心進行價格評估製作的,也就是沒有委託,不依靠委託機關提供真實的材料,價格認證中心很任性地做了認定,該《明細表》沒有載明具體物品的型號、廠家、使用年限等,在無法確定價格鑑定標的的品名、牌號、規格型號、生產廠家、數量、來源(產權狀況)以及購置時間、地點、價格和質量狀況等內容的情況下,價格鑑定機構作出價格結論依據不足,無法作出真實客觀的價格結論。

三、關於燒損的豬

1.被害人李某2016年2月2日筆錄稱豬圈有三百左右頭豬,有四十頭母豬,一百多斤的有60多頭,剩下都是30多斤,還有產床,首先這與消防中隊戰士王昊所述“地面留有七八十頭豬”出入很大,不一致,其次被害人陳述的具體情況與價格認證中心明細表記載明顯不一致。

2.既然價格認證中心劉某說自己去現場了,也拍照了,那麼300多頭死豬的照片為什麼不提供?價格認證中心又是依據什麼作出的鑑定,其《明細表》統計的豬的頭數,斤兩又來源何處,這麼多疑問都無法解決,價格認證中心就想當然的作出了結論,很顯然結論難以準確。

3.死豬沒有無害化處置證據支持,無法證實死豬300餘頭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4〕47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拋棄、收購、販賣、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對於燒死的豬要做無害化處理,對於隨意拋棄病死畜禽、加工製售病死畜禽產品系違法犯罪行為。

根據國務院《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規定,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洩物、染疫畜禽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屍體等病害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農牧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深埋、化制、焚燒等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處置。

被害人對於300多頭死豬應當依法進行無害化處置,300頭死豬怎麼運輸的?具體如何處置的,當事人應當提供證據。但是當事人沒有提供任何證據。

寫在最後

筆者曾辦理一件破壞生產經營案件,其他被告人律師讓其家屬轉告我的當事人家屬說,讓你的律師別折騰了,不要提出價格重新鑑定申請,會耽誤時間,折騰來折騰去,沒有什麼意義,搞得大家都不好過。

怕折騰的,是視鑑定意見為王,走過場不窮盡法律的;想折騰的,抓住了案件死穴,希望最大程度保障被告人的權利。前者是固步自封,後者是激流勇進。其實,無論價格重新鑑定最終結果如何,沒有達到公平、客觀、真實的狀態,折騰一下,還是有好處的。

筆者經過會見、閱卷、走訪調查後,認為在案的價格認定結論書水分很大,決定向法院遞交了重新鑑定申請書,法院接受申請先後聯繫了兩家鑑定機構,但不知什麼原因這兩家鑑定機構不予受理,後又聯繫了市物價局的價格認證中心,該價格認證中心以不服價格鑑定意見需要在接收到十五日之內向委託機關提出複核為由也拒絕了。我電話聯繫市物價局詢問具體原因,瞭解到原委託機關和當事人需要提請複核才受理,且基本上不接受法院的委託。我又通過檢察院的同學聯繫一家北京價格評估公司,專程到該公司論證這個案件的價格鑑定結論。

本案存在諸多價格認定標的與客觀事實不符,存在人為擴大損失現象,價格認定程序違法、瑕疵,價格認定機構僅憑公安機關的委託資料進行審查,未進行現場、實物勘察,而且在技術參數、規格型號、產地、使用狀況缺失,殘值、折舊不分情況下很隨意地作出了價格評估結論,這不僅結論不客觀、不真實,還難以作為定案根據。

法庭猶如戰場,律師必須知道何時進攻和何時退守,許多案子之所以勝利並不在莽撞進攻,而在於有策略的撤退。在法院難以開庭前重新鑑定的情況下,我採取協商辯護策略,與當事人溝通後,先選擇放棄重新鑑定,轉而依法申請三位價格認定人員出庭接受盤問,結果申請很順利便獲得了法院的准許,並通知了價格認定人員出庭。遺憾的是,開庭當天三位價格認定人員無故未到庭,出庭檢察官拿出一份前一天寫好的情況說明,代替出庭,筆者懇請合議庭排除該價格認定結論書,其實僅憑這一點就能推翻在案的價格認定結論書,法院對此略顯保守。筆者認為,將價格認定標的調查清楚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製作了千字的質證意見,以各個擊破價格認定結論書,倒逼法院推翻不予採納,這是最好的策略。

結果一切盡在我的掌握之中,在庭審中,對價格鑑定及其價格認定標的各個擊破,庭後又與法官不斷的溝通,最終法院決定該價格認定結論書不作為定案根據,將重新評估,不僅節省了當事人的近萬元的鑑定費,而且案件又能順著我們的辯護思路推動下去。

最後,法院又找到市物價局重新作價格評估,但市物價局以涉案物品滅失為由沒有受理,並出具了一份情況說明,二次開庭後,最終法院經合議僅部分採納了鑑定結論,認定了106648元的損失,其餘297775元的損失未予認定。

“鑑定為王”的時代已過,刑訴法已將鑑定結論換了一種新的身份鑑定意見,刺破面紗後其實就是“特殊證人證言”。這裡舉幾個筆者辦理的成功案例,親辦的瀆職案之翫忽職守罪,申請鑑定人出庭,經詢問真相大白,推翻了複測鑑定意見才釜底抽薪般無罪;親辦的破壞生產經營案,對價格鑑定及其檢材各個擊破,庭後法院決定價格鑑定不能作為定案根據將重新評估;親辦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價格鑑定結論標的是360米,及時提出法律意見,補充偵查作出偵查實驗後起訴書認定190.66米,這時已經推翻了鑑定意見,法院認定168.55米,最終做出有利於被告人的結論;幾年前親辦的故意毀壞財物案,委託鑑定資料造假,完成了定罪後的“實報實銷”。

鑑定意見不僅不必然是證據之王,事實上恰恰可以成為辯護律師的辯護有效武器,借力打力,以取得成功辯護。


李耀輝:價格認定結論書的審查與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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