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5 李耀輝:讓犯罪嫌疑人在自由的狀態下等待審判


文|李耀輝 河北世紀方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12月4日,中央電視臺《新聞1+1》製作專題《“不當羈押”如何有效治理?》,主持人稱,2019年12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對外開放日上公佈的一組數據引起了廣泛關注。該數據顯示,2019年1月—11月,全國檢察機關對受理審查逮捕的127.7萬人中的28萬人做出了不捕的決定,不捕率為21.9%,比2009年同期上升10.7%。檢察機關受理移送審查起訴的199.5萬人中,未採取逮捕、拘留、強制措施90.6萬人,未羈押率45.4%,比2017年同期高出了約3%。

刑事訴訟中,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處於被羈押的狀態,可以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有利於打擊犯罪。但是不當羈押則會傷及無辜,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危害極大。

在我國,取保候審雖然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的強制措施之一,取保候審作為一種替代性羈押措施,但遺憾的是,雖然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嫌疑人及其家屬、辯護律師有權為之申請取保候審,但相對於拘留和逮捕這兩種羈押性措施而言,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取保候審很少被採用,羈押成了一般原則,取保候審卻成了例外,這與《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公約》的“等候審判的人受監禁不應作為一般規則”的規定,明顯相違背。


在我國刑事訴訟中,法定的強制措施共有五種,即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監察法》設立了留置調查措施,留置調查措施適用於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調查,雖然《監察法》規定了嚴格的留置措施審批程序,明確了留置場所、時限等相關要求,但因監察法是反腐敗國家立法,區別於刑事訴訟法,所以留置調查措施不是刑事強制措施。

1996年刑事訴訟法的修改,使得我國的刑事強制措施發生了一些明顯的變化。收容審查制度在法律上不復存在了,刑事拘留的適用範圍、條件、期限等得到了相應的改善。逮捕的條件進行了變更,財產保釋制度得以建立,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的適用程序得到完善,對拘留期限和逮捕後的羈押期限及其延長作出了明確規定。2012年刑事訴訟法對強制措施制度進行了修改和完善,細化了逮捕的條件,對“發生社會危險,而又逮捕必要”的情形予以明確的列舉。強化審查批捕程序,規定審查批捕時的訊問犯罪嫌疑人程序和聽取辯護人意見程序以及檢察機關對於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的程序。對於拘留、逮捕的羈押場所,2012年刑訴法也做了嚴格的限制,要求偵查機關拘留、逮捕後立即將犯罪嫌疑人送往看守所羈押,增設了羈押救濟措施。2018年3月20日《監察法》出臺,使得監察機關對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調查,可以適用留置措施。2016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頒佈了《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為了加強和規範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維護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利具有重要作用。努力發揮非羈押措施的替代作用,擴大使用非羈押措施,保障人權。


筆者近期辦理的一件企業高管刑事案件,按照慣例該高管被採取拘留措施,期間筆者代為兩次申請取保候審,均未獲得許可,後因證據不足未報送檢察院審查逮捕,雖然被保釋了,但長時間與公司(世界五百強)失去聯繫,公司擔心其涉案受到不良牽連影響,被公司無情地開除而失業,因該高管年紀問題與其他著名企業失之交臂,公安機關對該高管的不當羈押,對其家庭和個人的前途影響甚大。讓犯罪嫌疑人在自由的狀態下等待審判對他的權利保障有著積極的作用的。筆者也代理過許多取保候審被告人的案件,這樣的案件在法庭上,被告人可以在法庭外上候場,不需要穿上馬夾囚服,不用戴手銬腳鐐,法警對他的態度也很客氣,由於他與自己的辯護律師有過充分面對面交流,所以他能夠獲得各項權利的保障以及強有力的辯護,這是其他羈押的被告人所不能及的。法庭審理完畢,被告人只需在庭審筆錄上簽字確認後,即可與自己的辯護律師離開法庭,並在自由的狀態下等待審判結果。


這種場面和情形在法治發達、人權保障凸顯的國家刑事訴訟過程中經常上演。這是因為這些國家都將保釋權作為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權來對待,保釋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障等待審判的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不受限制,除特別犯罪外,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在等待審判過程中申請保釋,以保障自己的活動自由,人身不受非法限制。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田文昌律師在節目中表示,未來要讓不羈押成為常態,羈押成為例外。


李耀輝:讓犯罪嫌疑人在自由的狀態下等待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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