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宣判!故意隱瞞行程返商,致8名醫務人員隔離,1人被感染

隱瞞武漢行程,致8名醫務人員隔離,1名密切接觸者被感染!3月9日上午,河南省寧陵縣人民法院通過互聯網庭審系統公開開庭審理全省疫情防控期間的一起妨害傳染病防治案件,該院院長王宏偉擔任審判長、檢察院檢察長楊亞東支持公訴,

當庭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被告人馮某雲有期徒刑8個月 。

剛剛宣判!故意隱瞞行程返商,致8名醫務人員隔離,1人被感染

【案情】武漢返鄉身體不適,就醫時卻屢屢隱瞞行程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馮某雲長期居住武漢,2020年1月22日返回寧陵縣孔集鄉。1月25日,當地村委通知被告人馮某雲居家隔離。同日,被告人馮某雲因身體不適,到孔集鄉衛生院就診,醫務人員根據開展防控工作要求明確詢問其是否系武漢返鄉人員,被告人馮某雲故意隱瞞其武漢返鄉人員身份。


1月28日、29日,被告人馮某雲感覺身體不適,兩次到鄉衛生院治療,並在醫務人員明確詢問時繼續隱瞞武漢返鄉人員身份,被發現後強制留院觀察,因體溫正常被准予回家自行隔離。


1月30日,被告人馮某雲體溫異常,被送至寧陵縣人民醫院治療。次日,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性肺炎。被告人馮某雲隱瞞武漢返鄉人員身份並因違反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

致使孔集鄉衛生院8名醫務人員被隔離,1名密切接觸者被感染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目前,被告人馮某雲及感染者均已治癒。


【判決】已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當事人獲刑8個月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馮某雲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防控措施,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鑑於被告人馮某雲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並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可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後,被告人馮某雲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健康重於泰山,防疫不是兒戲。該院院長王宏偉表示,疫情防控是每個人的責任,隱瞞謊報疫情不僅耽誤治療,也增加了別人感染的風險,為防控工作帶來巨大負擔,後果十分嚴重。


王宏偉提醒群眾,要切實提升認識,自覺遵守疫情防控工作法律法規,故意隱瞞相關信息,造成疫情傳播不但害人害己,同時也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說法】疫情防控期間,哪些行為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哪些適用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目前有些人嚴重違反疫情防控措施已經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實踐中如何區分及正確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及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3月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部門負責人就如何依法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回答了記者提問。其中,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愛立介紹,刑法中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與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並列規定的,是危害不特定多數人安全、社會公共安全的嚴重犯罪。刑法中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是指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該罪追究刑事責任。實踐中,對於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犯罪,要正確適用罪名,既堅決維護疫情防控秩序,又要堅持法治原則、依法防控。


2020年2月6日發佈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對兩罪的適用作了規定。根據該《意見》,對以下兩種情形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是,已經確診的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二是,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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