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貪汙案苦候重審40年終落槌 七旬老人獲清白索賠償


江西一貪汙案苦候重審40年終落槌 七旬老人獲清白索賠償

經過40餘年的漫長等待,71歲的劉志發終獲清白。1978年,他因一筆539.16元公款失竊引發的貪汙案而獲刑三年。次年10月,該案因證據不足被髮回重審,但此後一直未能開庭。直至2020年3月,重新確定的公訴機關江西省蓮花縣檢察院以“事實並非其所為”提請撤訴,並在3月10日獲法院准許。

3月10日下午,劉志發在蓮花縣法院拿到了准許撤訴的刑事裁定書。“我非常高興,活到七十多歲,終於還我一個清白。”他說,在40餘年的維權過程中從未想過放棄,因為清白是最重要的,“沒有清白,在社會上很難做人”。從被拘留到釋放,劉志發一共羈押三年整。他告訴財新記者,已經跟法院溝通了國家賠償事宜,並填寫了書面申請,法院也承諾儘快辦理。劉志發認為,應該恢復他的公職人員待遇,之後將向相關部門申請退休金,並要求補發1975年以來的工資。

本案始於1974年12月11日,彼時只有25歲的劉志發是蓮花縣革委會的一名會計。財新此前報道,當天,他辦公室抽屜內的數百元工資款失竊,警察到現場做了調查。1975年4月12日,時隔大半年後,劉志發突然被警方調查並拘留,並在1975年11月28日被正式逮捕。1978年1月3日,其因貪汙罪被蓮花縣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一審判決認定劉志發貪汙兩筆公款,第一筆為“1973年以來,先後四次採取多計支出賬,貪汙公款63元3角”;第二筆為1974年12月11日,“假報失竊,貪汙公款539.16元”。劉志發回憶說,他被拘留時就拒絕了簽字,直至獲刑也未承認監守自盜。關於第一筆“貪汙公款63元3角”,劉志發稱他也不清楚從何而來,“我當時問過他們,查賬的時候為什麼不叫我本人去”。一審落判後不久,他就提起上訴,並在上訴期間刑滿釋放。

1979年10月3日,江西省原吉安地區中級法院作出二審裁定稱,539.16元現金被盜,原審認定系劉志發作案,根據現有材料證據不足,據此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頗為蹊蹺的是,“貪汙公款63元3角”一事在二審裁定中沒有被提及。

劉志發介紹,他接到發回重審的裁定後,就多次和原審法院溝通,但一直沒有進展,為此他又多次到吉安市、江西省相關部門申訴。上世紀80年代,他也曾兩度進京,找到了國務院接訪室,但還是杳無音訊。1993年,申訴無果的劉志發迫於生計,南下廣東打工。2016年,劉志發回到蓮花縣繼續申訴。但由於1992年行政區劃調整,蓮花縣被劃歸為萍鄉市管轄,他因申訴無門而數次上訪。

劉志發案如何啟動重審程序也備受關注。1970年代,該案一審時的公訴機關是蓮花縣公安局,發回重審後遲遲未落判。1979年通過的《刑事訴訟法》和《檢察院組織法》將公訴權明確為檢察機關的職責,因此該案重審時如何確定公訴機關成為爭議焦點。

劉志發提供的材料顯示,2018年7月31日、2019年6月19日,江西省高級法院兩次出具介紹函,讓其到原審蓮花縣法院接洽並依法處理。劉志發稱,中間他還去了兩次北京。“我去了北京後,縣法院的人大為惱火。最後一次去,縣法院的人到北京勸我回來。我當場報了警,警察說我上訪是正確的,他們就沒有攔住我。”

前述材料顯示,2018年12月,蓮花縣委政法委、縣法院曾找到劉志發,協議補償其5萬元。劉志發稱,他簽了同意補償的協議。“我主要是要清白,但我已經沒有錢了,我要拿錢到北京去,結果協議簽了後到現在也沒有給我錢。”劉志發說,現在他獨身一人,妻子早已和其離婚。“孩子跟著前妻,他們有時會補助我一些醫藥費”。

2019年10月,劉志發案經媒體曝光後引起廣泛關注。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許蘭亭曾分析,此案應通過政法委協調,讓檢察院作為公訴機關提起公訴。如果檢察院認為該案件不構成犯罪或證據缺失,可以撤回起訴。“本著對被告人負責的精神,檢察院應當擔當起這個職責。”他說。

蓮花縣法院裁定書顯示,2020年3月2日,該院組成合議庭對本案立案重審,並通知蓮花縣檢察院履行該案公訴職責。3月4日,蓮花縣檢察院以犯罪事實並非劉志發所為為由,提出撤回公訴。3月10日,蓮花縣法院作出裁定,准許撤訴。至此,在走過40年又5個月的重審之路後,劉志發終獲清白。

因為治療風溼骨痛要花錢,又付不起每月一百多塊的房租,劉志發已經離開為了申訴在縣城租的廉租房,回到了蓮花縣神泉鄉譚坊村老家。他說,自己目前一個人住,沒有什麼經濟來源,靠種田度日。“心裡不舒服,一直吃得很少,一天吃一二兩米飯。”他希望能儘快獲得國家賠償和經濟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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