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巍:掃黑除惡第三年,到了該交卷的時候

魏巍:掃黑除惡第三年,到了該交卷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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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巍:掃黑除惡第三年,到了該交卷的時候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佈《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為期三年的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就此拉開帷幕。兩年的鬥爭成績斐然,但也暴露出諸多與《通知》及其他法律法規精神相違背的問題,令人迷惑和不解。今年,是專項鬥爭的最後一年,非常有必要回顧《通知》等文件的內容及精神,以更好地指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讓鬥爭劃上圓滿的句號。


一、依法辦案問題

《通知》強調:“政法各機關要進一步明確政策法律界限,統一執法思想,加強協調配合,既堅持嚴厲打擊各類黑惡勢力違法犯罪,又堅持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辦案質量和辦案效率的統一,確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實踐中,政法各機關統一執法思想,加強協調配合不存在問題,但是在“嚴格依法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兩個方面卻屢有爭議。

在嚴格依法辦案方面,出現最多的問題是偵查階段嫌疑人及辯護人的權利無法得到保障。個別偵查機關採取種種方式限制律師會見,剝奪嫌疑人的辯護權利。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的律師會見需要經過偵查機關的許可。但是,在黑惡犯罪案件中,一定程度上存在不予安排會見或者無端增加會見前置條件等違法行為,嚴重侵犯律師的辯護權。更為嚴重的是,經過律師的正當反映,仍然存在權利無法救濟的情況。“嚴格依法辦案”變成了“不依法辦案”,“協調配合”變成了“互相傳球”,顯然與《通知》精神不符。

在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方面,有些黑惡案件辦理的社會效果並不完全向好。譬如涉及到高利放貸的黑惡案件。該類案件中,雖然利息超出了法律允許的範疇,但貸款人與借款人往往通過合意達成借款協議。最後,又由於借款人首先違約,過錯在先,才導致貸款人採取一定的方式追討債務。而且,專項行動實施之前,公安機關對貸款人的輕微非法討債行為往往以勸導為主,不會上升到行政及刑事處罰的高度。然而,在掃黑除惡的高壓態勢下,貸款人的非法討債行為往往被上升到刑事處罰的高度,這會導致三個負面的效果:

1、對價值觀產生衝擊。讓老賴們產生“欠錢不還奈我何”的錯誤認識;

2、對司法機關權威的衝擊。司法機關對同種行為,前後卻使用不同的執法方式,很多生效民事判決被推翻;

3、法律指引作用減弱。在掃黑除惡鬥爭過程中,司法機關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文件,對行為時的法律規定作了進一步的明確和細化。這些法律文件對司法機關辦案起到了良好的指導作用,但從老百姓的角度來看,以前不明確的行為,現在突然一紙公文成為犯罪,讓他們對法律的指引無所適從。

當然,筆者也注意到部分套路貸犯罪集團手段惡劣,後果嚴重,主觀惡性大,對這類犯罪分子理應予以嚴厲打擊,而對於討債暴力程度極低,沒有惡意製造違約或者肆意認定違約,老百姓反響不強烈的高利放貸者,一律認定為黑惡犯罪是值得商榷的。


二、審判為中心的落實問題

“以審判為中心”是兩高三部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有關要求而進行的一項訴訟制度改革。改革的重點可歸納為“訴訟證據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訴辯意見發表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在法庭。”


《通知》中也明確提到了“要主動適應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切實把好案件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和法律適用關,嚴禁刑訊逼供,防止冤假錯案,確保把每一起案件都辦成鐵案。”可見,掃黑除惡案件的辦理,也不能脫離審判為中心改革的基本要求。


現實中,情況不盡然。個別地方司法機關,一線司法人員並不具有對黑惡案件處理的決定權,已經形成了“辦案者不定案,定案者不辦案”的奇怪現象,違背了審判為中心的改革要求,也對二審終審等裁判制度提出了挑戰。


三、打擊範圍是否過大的問題

為保證掃黑除惡專項行動的整治效果和法律效果,《通知》裡也強調了“防止冤假錯案,確保把每一起案件都辦成鐵案”的辦案要求。在掃黑除惡案件上,是否存在將普通的共同犯罪上升為黑惡犯罪認定的情形呢?

譬如,在較為普遍的惡勢力認定問題上,由於概念模糊等原因,司法機關很容易將普通的共同犯罪上升為惡勢力犯罪。按照《的理解和適用》一文的觀點,惡勢力團伙與普通犯罪團伙存在本質上的區別,惡勢力團伙應當具有向黑社會性質組織演進的極大可能性。文中提到“作為一種共同違法犯罪的特殊形式,惡勢力在組織形式、行為方式、危害後果等方面與黑社會性質組織均有一定的相似之處,雖尚未達到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嚴重程度,但已經初具雛形,如果不加以限制和打擊,就有可能發展成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之所以明確提出“掃黑”與“除惡”並重,正是因為準確洞察“黑”與“惡”的內在聯繫。所以要以“打早打小”的懲治政策來實現“斬草除根”的懲治效果。”

可見,要判斷一個犯罪團伙是否屬於惡勢力團伙,需要從總體上來甄別團伙的發展目的及演進方向。如果團伙具有朝著黑社會性質組織發展演進的趨勢,則屬於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惡勢力”的範疇,否則應當認定為普通的共同犯罪。

除此之外,實踐中還存在著對黑惡組織概念理解、事實認定、證據運用、法律適用等多方面的爭論。

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筆者完全贊同和支持國家開展掃黑除惡專項行動,對奮戰在掃黑除惡專項行動一線的司法人員深表敬意,黑惡不除,國無寧日。作為一名“依法為壞人說話” 的刑事律師,說了些“扯袖子”的話,無關乎立場,只是一種切身的體會,希望“天下無黑”,期望“罰當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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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巍,浙江厚啟律師事務所黨支部書記、副主任、合夥人。杭州市律師協會刑事責任風險防範委員會委員;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死刑案件辯護團隊成員;中國人民大學律師學院商事犯罪研究中心浙江分中心秘書長;全國青年律師領軍人才訓練營學員;杭州師範大學沈鈞儒法學院實務導師。

2010年碩士畢業後,專職從事刑事辯護工作,為主或參與辦理刑事案件數百件。其中不乏在全省、全國具有一定影響力的案件。重點研究商事犯罪、毒品犯罪及死刑案件等領域的辯護。成功辦理了多起經濟犯罪、毒品犯罪及死刑案件,為當事人爭取到寶貴的自由和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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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中國人民大學律師學院院長辦公會批准,律師學院商事犯罪研究中心決定在浙江厚啟律師事務所設立浙江分中心,並於2016年12月18日“首屆全國商事犯罪預防與管控年度論壇”上正式授牌。浙江厚啟律師事務所以中國人民大學商事犯罪研究中心浙江分中心為依託,致力於商事犯罪辯護及風險防控研究,以研究成果促進法律服務技能的提升,以優質的法律服務保障企業的健康、快速、穩步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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