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案说法丨租车抵押“局中局”,男子诈骗90多万获刑!

以成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幌子

向朋友或租车公司租来车辆

用租来的车做抵押

并以支付高息为诱饵

向他人借款

再从另一家租车公司租车

置换出之前的车归还给车主或租车行


讲案说法丨租车抵押“局中局”,男子诈骗90多万获刑!

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

真的能空手套白狼吗?

讲案说法丨租车抵押“局中局”,男子诈骗90多万获刑!

案情回顾

2018年初,被告人马某以支付月租金4000元的名义,从卢某处借用一辆东风本田车,再以该车作抵押找向某借款人民币6万元,约定月息3分。

同年5月,马某又用在另一家租车公司租赁的一辆广汽传祺车,置换出抵押在向某手中的东风本田车,归还给卢某。

后因马某无钱支付广汽传祺车的租金,该租车公司在向某不知情的情况向将车开走。

为此,马某骗取向某6万元。

2018年1月至8月,马某用以上租车作抵押向人借款的套路,作案8起,骗取人民币92.52万元。

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但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诱骗对方履行合同,骗取公私财物92.52万元,数额巨大,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同时, 被告人又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12万元偿还其他债务,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应使用数罪并罚。

近日,经恩施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马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8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3.4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马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92.52万元。

三、责令被告人马某退赔被害人谭某经济损失4万元、退赔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8万元。


讲案说法丨租车抵押“局中局”,男子诈骗90多万获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说法

同样的套路,租赁了14辆车,骗取了90多万元,这也暴露出目前汽车租赁市场和金融借贷市场的一些漏洞。

“手续简单、放贷迅速……”是目前一些民间抵押借贷和典当行的优势,也常常被他们作为宣传噱头,但在审核程序上的松懈,也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另一方面,汽车租赁公司对客户信息审查不严格,汽车租赁行业之间缺乏信息共享机制,彼此信息不通,从而造成了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

检察官提醒,无论是汽车租赁行业还是个人,在将车借给他人时应当严格审查他人资质、信用、品行及实际用车目的。在借款给别人或者签订抵押借贷手续时,一定要注意审核对方(尤其是陌生人)的身份信息和抵押物的权属,对于一些真伪难辨的证件,存在异议的,也可以到相应的发证机关查询核实,如果遇到了与本案类似的情况,要及时向警方报案,避免更大的损失。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