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幕交易的構成

所謂內幕交易,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洩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違法行為。通俗地說,這是一種證券市場的舞弊行為,類似於玩撲克遊戲中偷看底牌的作弊活動,對參與市場交易的其他投資者而言是極不公平的。

內幕交易行為有三大構成要件

  從內幕信息的範圍看,凡是對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均可認定為內幕信息;

  從內幕人員的範圍看,除了公司內部人員外,通過騙取、套取、偷聽、監聽或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也可認定為內幕交易行為主體;

  從內幕交易行為方式看,包括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洩露內幕信息和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等3情形。

《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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