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會計和稅務處理

一、私募基金的概念

私募基金(Privately Offered Fund)是相對於公募(public offering)而言,兩者主要的區別是看是否採用公開方式或者向不特定投資者發售基金份額募集資金,判斷為私募或公募基金。私募基金是指不通過公開方式,向少數符合特定條件的機構投資者,或者高淨值的個人投資者發售份額而設立的基金。

私募投資基金的類型:主要分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資產配置類私募基金。私募證券基金主要投資於公開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資產;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投向未上市企業股權、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或交易的股票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資產;資產配置類私募投資基金,主要採用基金中基金的投資方式,主要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行跨類投資。

陽光私募基金是藉助信託公司發行的,經過監管機構備案,資金實現第三方銀行託管,有定期業績報告的投資於股票市場的基金,陽光私募基金與一般(即所謂“灰色的”)私募證券基金的區別主要在於規範化,透明化,由於藉助信託公司平臺發行能保證私募認購者的資金安全。與陽光私募基金對應的有公募基金。

目前陽光私募的運作模式和公募基金基本相同,資金由銀行託管,證券由交易券商託管,投資指令由投資顧問及私募管理人完成,通過這樣的結構可以充分保證陽光私募基金的資金和證券的安全。

陽光私募的產品淨值是由信託公司來公佈,信託公司是陽光私募產品的發起方,負責產品的運營。估值基準日的淨值,是由信託公司負責對信託計劃資產總值進行估值,對產品的費用進行定期核算後,計算得出並對外發布。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隻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一)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二)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三)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二、主營收入類型

1、認購費收入:購買產品收取費用;

2、管理費收入:固定比例收取費用;

3、業績報酬收入:基金產品實現預期的盈利目標後,對取得的收入按照協議約定的比例分紅;

4、投資顧問費收入:類似管理費收入(由信託公司支付);

5、贖回費收入:客戶提前贖回的費用。

三、會計處理

1、自有資金購買金融產品

借: 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

貸:其他貨幣資金

2、自有資金購買公司發行基金產品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

貸:銀行存款

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投資收益,可供出售金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四、稅務處理

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6%,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稅率3%。(財稅〔2016〕36號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件一))

(一)貸款服務

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

各種佔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後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融資性售後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企業後,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企業將該資產出租給承租方的業務活動。

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於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徵收增值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

(二)直接收費金融服務

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是指為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相關服務並且收取費用的業務活動。包括提供貨幣兌換、賬戶管理、電子銀行、信用卡、信用證、財務擔保、資產管理、信託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場所(平臺)管理、資金結算、資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務。

產管理業務是指銀行、信託、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接受投資者委託,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金融機構為委託人利益履行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義務並收取相應的管理費用,委託人自擔投資風險並獲得收益。金融機構可以與委託人在合同中事先約定收取合理的業績報酬,業績報酬計入管理費,須與產品一一對應並逐個結算,不同產品之間不得相互串用。《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髮〔2018〕106號)

(三)保險服務

保險服務,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包括人身保險服務和財產保險服務。

人身保險服務,是指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業務活動。

財產保險服務,是指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業務活動。

(四)金融商品轉讓

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

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託、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6%,小規模適用稅率3%。

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後的餘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後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後36個月內不得變更。

納稅人購入基金、信託、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屬於金融商品轉讓。(《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

(五)資管產品

資管產品管理人(以下稱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下稱資管產品運營業務),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56號)

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第三方信託公司計算得出並填寫增值稅申報表,基金公司需要下達指令

把所屬期稅款從第三方信託公司產品賬戶提取出來並在稅局申報繳納稅款。

關注學思財稅,每天學一點。

私募基金會計和稅務處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