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债券发行预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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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债券发行预案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18-13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将公司的实际情况与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项对照,董事会认为公司符合现行发行公司债券政策和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的各项规定,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经查询“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网站、税务机关门户网站等网站,公司非失信责任主体、非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非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名单的当事人、非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失信机构、非对外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不存在发行公司债受限的情况。

二、本次发行概况

公司拟申请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含30亿元)的公司债券,具体发行方案如下:

(一)发行规模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票面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含30亿元),以分期形式在中国境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具体发行规模及分期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前述范围内确定。

(二)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公司债券拟向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三)债券期限及品种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为不超过5年(含5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四)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债券票面利率将根据网下询价簿记结果,由公司与主承销商按照市场情况确定。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

(五)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拟用于偿还公司债务、优化公司债务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用途。具体募集资金用途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确定。

(六)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债券由主承销商组织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七)担保方式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是否采用担保及具体的担保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八)偿债保障措施

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后,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的情况时,同意公司至少采取如下措施,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与下述措施相关的一切事宜: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九)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决议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十)上市安排

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在满足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从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是否设计回售条款或赎回条款、确定担保相关事项、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具体配售安排、上市地点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2、决定聘请参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申报事宜;

3、决定并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4、签署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合同、协议和文件,并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

5、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相关上市事宜;

6、如监管部门对发行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7、办理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其他事项;

8、本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四、关于本次债券公开行后现金分红政策、相应的安排及董事会的说明

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后,公司将继续按照《公司章程》中约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利润分配,切实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3)公司按照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4)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2)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 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两次分红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4个月。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除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15%。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

②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及前项规定适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修改关于公司发展阶段的规定。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二)董事会说明

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后,公司董事会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中的上述利润分配政策,同意按照本公告内容推进公司债券发行工作。

五、备查文件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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