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广告中的“预期收益率”可靠吗?

生活中,我们经常在网络或短信上看到各种带有“预期收益率”的理财或投资产品的广告,用来宣传该产品的收益率有多高,从而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人们的投资判断。而很多金融机构在使用“

预期收益率”这个五个字时往往忽略了其隐藏的巨大法律风险,这也很容易误导投资者产生错误的投资决定。


理财产品广告中的“预期收益率”可靠吗?

那么理财或投资产品广告上使用“预期收益率”字眼存在哪些风险呢?投资者如何识别理财产品的可靠性?理财金融机构该如何规避风险?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预期收益率”

预期收益率也称为期望收益率,是指在不确定的条件下,预测的某资产未来可实现的收益率。它基于产品过去的收益率及未来产品的收益测算公式,对产品未来收益的预测。预期收益率不是固定变的,它可能变高,也可能变低。在不加任何风险提示的情况下,预期收益率往往容易被投资者误认为是固定不变的。


理财产品广告中的“预期收益率”可靠吗?

国家为了规范投资产品的广告宣传行为,避免误导消费者,也在《广告法》中做出了相关规定。

1、《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2、《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七)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

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分析与建议

根据《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大家通常看到的投资及理财产品广告一般属于“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中的服务广告,广告的发布行为受该条法律规定的约束,否则可能会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如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消除影响,或者罚款。

那么如何才能在上述广告中规范的使用“预期收益率”这个五个字呢?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释义》中的有关释义规定,在广告宣传中使用“预期收益率”存在“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情形的,可能属于广告违法行为,但如果金融机构的理财或投资广告“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做出了相关表述,尽到了风险提示义务,没有误导性描述的,不构成广告违法行为。

因此,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释义》第81页有关《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释义,提出如下建议:

1、在广告宣传文件(网站或短信等)上添加醒目文字提醒客户“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需谨慎”。

2、在广告宣传文件(网站或短信等)上以简明、清晰的文字添加收益率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


如果金融机构的理财或投资广告存在上述广告违法行为的,建议按照上述方式整改。投资者也应当提高警惕,避免被不合法的理财产品广告误导!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