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 夏小嫌的五次“維權”讓自己進了牢房

3.15 夏小嫌的五次“維權”讓自己進了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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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夏小嫌的五次“維權”讓自己進了牢房


夏小嫌在杭州某大型超市購買了奶茶飲料,把外包裝上的生產日期擦去,飲用後出現嘔吐現象,他到銷售超市提出索賠,威脅如不賠錢就向媒體曝光。飲料生產公司被迫賠償給他5000元。嚐到甜頭後,夏小嫌在河南鄭州、四川成都等地的超市內故伎重演,先後敲詐勒索12萬餘元。


原來,夏小嫌患有某種胃炎,醫生叮囑其不能喝過酸的東西和奶製品。沒想到他利用自己這種毛病,想出了敲詐勒索的方法。


提醒:這種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如此維權,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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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夏小嫌的五次“維權”讓自己進了牢房


夏小嫌發現便利店每天會清理臨期食品,以防售賣出過期物品。於是,他靈機一動將一新鮮麵包藏入一處角落。3天后等到麵包過了保質期,夏小嫌到便利店購買了被其偷藏的麵包,並在下午再次來到該店,聲稱購買到過期麵包食用後導致腸胃不適,便利店被迫賠償其2000元。幾個月內,他以同樣方式在多家便利、超市敲詐勒索錢財,先後非法索得人民幣2萬餘元。


提醒:這種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如此維權,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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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夏小嫌的五次“維權”讓自己進了牢房


夏小嫌購買了某品牌方便麵,食用後出現了腹痛腹瀉等身體不適,隨後他發現方便麵已經超過保質期一年,並且醋包裡有不明物體。經檢測機構檢測,發現醋包中汞含量超標。夏小嫌以產品重金屬超標為由索要賠償,因賠償款無法達成一致,他選擇在其個人微博以及各類網站上發佈該方便麵公司產品含有工業鹽,重金屬汞超標,並且還宣傳自己母親在長期食用此方便麵後患上乳腺癌,並以此向品牌公司索要450萬賠款。


提醒:這種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如此維權,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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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夏小嫌的五次“維權”讓自己進了牢房


夏小嫌經常到一電玩城玩遊戲,一次遊戲後輸掉上千元。心有不甘的他想讓電玩城退回其損失。一番苦思冥想後,夏小嫌訂了一份外賣,自取後送到電玩城服務檯。他在外賣單上留下聯繫方式,並留言要求電玩城賠償其損失立即與其聯繫,否則就打110報警舉報電玩城有賭博機,讓其無法正常經營。在隨後聯繫中,夏小嫌要挾電玩城經營者立即支付其人民幣20000元,否則就鬧到電玩城停業。電玩城隨即報警。


提醒:這種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如此維權,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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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夏小嫌的五次“維權”讓自己進了牢房


夏小嫌的朋友趙某略懂服裝面料,他們決定以此技能幹些來錢快的買賣。商議後,夏小嫌帶領趙某、張某、楊某等人到杭州、上海等地大型購物中心的知名品牌、奢侈品牌專櫃豪購服裝,一買就是七八件甚至十多件同款。隨後,以面料成分與標籤所示存在誤差向商家索要鉅額賠償。在一品牌專櫃,他們花1880元買了兩件襯衣,以標籤對成分標註存在誤差索要40000元賠償。臨走時還稱不打不相識交個朋友,強行拿走女包兩隻。在另一品牌,他們以T恤實際含棉量為100%超過標籤所示98%為由索要鉅額賠償。對於不同意索償的他們就揚言讓品牌倒閉,並通過在品牌專櫃趕客、吃臭豆腐外賣、鬧事等行為讓商家無法正常經營。兩年間,受害商場14家品牌34家,索償得款80餘萬元。


提醒:這種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如此維權,不可以!


檢察官提醒


3.15 夏小嫌的五次“維權”讓自己進了牢房

以上夏小嫌案件均來自真實案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佔用被害人公私財物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合理維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但是如果消費者在索賠時偏離合法、合理、合情的基本準則,濫用權利為自己爭取權益,就構成了過度維權。消費者提出的賠償要求一定要合理 ,不能超越法律允許範疇。


漫畫 |高飛拿米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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